北京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全文)1221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京民研发〔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总书记“北京民政要在全国干得最好”的殷切嘱托,牢固树立看民政首先从政治上看的理念,不断根植“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深厚情怀,全力兜好首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底线,推进建立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立健全公平可及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首都民政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一)民政发展的总体设计更加科学。
树立看民政首先从政治上看的理念,持续增强民政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公益性、底线性。
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巩固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大职责体系。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建设“最有温度、最接地气、响应群众诉求最快部门”的目标。
高质量完成社会工委和民政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民政事业发展“党政合一、双轮驱动”新的体制机制优势。
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以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体系化为重点的民政“四化改革”,实现了民政轻装上阵,释放了民政发展动能。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民政系统迅速行动,全力组织疫情防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有力保障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社区工作者日夜奋战在城乡社区抗疫一线,社会力量踊跃捐款捐物,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有力彰显了民政力量、民政作用。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政策依据: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54号通知)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7.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具体措施:(一)土地供应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公办民营1.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京民福发〔2017〕301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01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养老院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工作部署,为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老龄委《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指导意见》(京老发〔2016〕8号)的精神,确保我市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设置、安全规范、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使用效率,推动监管方式科学化、高效化、智能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设立许可与规范化管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化繁为简”的思路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设立许可与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理顺内部工作程序,分清责任,探索试行;对无明确规定的,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差异化,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强化对各类设施的分类管理、分层管控、分批规范。
(一)对存量养老机构积极推进设立许可。
经过前一段时间集中进行设立许可资质审查后,各区仍有部分存量养老机构未达到设立许可条件,相关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资质审查和颁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3〕3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所在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的支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统筹资源解决设立许可难点和瓶颈问题。
对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限期整顿,结合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时间要求,在2017年10月底前使其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
城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25)
1、项目背景按照城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幸福都市”的总体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促进城市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编制《城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为城市都市区,即整个市域,总面积7446 平方千米。
规划重点区域为主城区,面积约990 平方千米。
规划期限为2021-2025 年。
3、规划对象规划对象为养老服务照料设施,其中机构养老设施是规划布局的重点。
4、规划深度都市区层面:明确城市养老发展目标、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确定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要求,对分区单元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划指引。
主城区层面:明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服务人口本次规划按照1500 万人口容量确定养老服务需求底线,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考虑预留一定弹性,具备支撑1600 万人口规模。
预测城市近期至2022 年,老年人口约为200 万人;远期至2035 年,老年人口约为400 万人。
6、规划目标规划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打造幸福都市的总体要求,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健康周期的多元化需求为基本理念,遵循“由养老到养护、由养护到全面”的发展路径,构建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乐老和适老服务为补充,医养和智慧服务为支撑的“1+4”大养老生态圈,建设“适老之城、乐龄之都、幸福之都”。
规划期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总养老床位每千名老人达到50 张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7、“居-助-养-护”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院、养护院、老年福利院(敬老院)为设施支撑,构建“居-助-养-护”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
(1)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为老人在不离家的状态下就近提供休闲娱乐、康复健身、文化体育、助餐助浴、上门服务等基本的养老服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京组通[2001]82号、京财社[2001]275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的通知(京组通(2001)82号、京财社(2001)2754号2001年12月25日)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建立老干部养老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区县民政系统所属的老年养老福利设施中选择条件适合的建立“老干部养老院”。
二、对自愿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的本市离休干部,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床位费给予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8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4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床位费补贴2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元。
三、离休干部所在局级单位老干部部门需填写“离休干部申请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各系统和区、县老干部部门审核后,报市老干部局审核同意,到市或区县老干部养老院办理入住手续。
四、所需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离休干部入住情况统一结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离休干部申请入住老干部养老院登记表填表单位: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原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健康情况||1、健康2、一般3、生活不能自理||----|-----------------------||定点医院||||||----------------------|-----|||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主要|--|----------------|-----|||||||成员|--|----------------|-----|||||||----------------------------||申请入住养老院名称|||---------|------------------||床位费规定补贴比例|%|月最高补贴额|元||----------------------------||单位老干部|部委、区县老干部|北京市老干部局||部门意见:|部门意见:|意见:||||||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市、区、县老干部养老院一览表----------------------------------------------||||床位数||||名称|养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备注|||||(张)||||------|--------|---------|---|--------|-----|||北京市第一社会福|朝阳区华严北里甲||||||||450|62362337||||利院|2号||||||--------|---------|---|--------|-----||北京市|北京市第四社会福|海淀区清河三街52||||||||100|62913490|||老干部养老院|利院|号||||||--------|---------|---|--------|-----|||北京市第五社会福|朝阳区华严北里甲||||||||450|62353889||||利院|8号|||||------|--------|---------|---|--------|-----||东城区||东城区东四十三条||||||东城区老年公寓||60|84012464|||老干部养老院||53号|||||------|--------|---------|---|--------|-----||西城区|西城区老年服务中|西直门内大街北草||||||||200||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场|||||------|--------|---------|---|--------|-----||崇文区|崇文区颐和老年公|崇文区永外琉璃井||67444560||||||70||||老干部养老院|寓|路64号||67225975|||------|--------|---------|---|--------|-----||海淀区|海淀区阳台山老年|海淀区北安河鹫峰||62467841||||||300||||老干部养老院|公寓|森林公园门口||62465078|||------|--------|---------|---|--------|-----||丰台区|丰台区青龙湖老年|丰台区青龙湖畔,|||2002年|||综合服务中心敬老||200|63818850|||老干部养老院|院|六里桥西26公里|||10月开业||------|--------|---------|---|--------|-----||石景山区|石景山区社会福利|石景山区长安街西||||||||400|68842135|||老干部养老院|院|延长线北侧3站地|||||------|--------|---------|---|--------|-----||门头沟区|门头沟区京西老年|||69850730|||||门头沟区九龙山脚|200||||老干部养老院|公寓|||-5218|||------|--------|---------|---|--------|-----||房山区|房山区社会福利中|房山区良乡卫星城||69374378||||||214||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西路10号||69374671|||------|--------|---------|---|--------|-----||顺义区||顺义区石园北区东||81485324||||顺义区老年公寓||432||||老干部养老院||侧||81485325|||------|--------|---------|---|--------|-----||通州区|通州区社区服务中||||||||通州区八里桥|200|60513911|||老干部养老院|心||||||------|--------|---------|---|--------|-----||昌平区|昌平区社区服务中|昌平区城北街道政|||2002年|||||270||||老干部养老院|心|府街|||底开业||------|--------|---------|---|--------|-----||大兴区|大兴区福寿老年公|大兴区黄村滨河东||69223071||||||200||||老干部养老院|寓|里||69221336|||------|--------|---------|---|--------|-----||怀柔县|怀柔县社区服务中|怀柔县城北大街南|||2002年|||||432|69694116|||老干部养老院|心|侧|||10月开业|--------------------------------------------------------------------------------------------||||床位数||||名称|养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备注|||||(张)||||------|--------|--------|---|--------|------||平谷县|平谷县社区服务中|平谷县城西北部谷|||2002年|||||220|69961935|||老干部养老院|心|丰路东侧|||5月开业||------|--------|--------|---|--------|------||密云县|密云县社区服务中|密云县奥林匹克公||||||||200|69044884|近期开业||老干部养老院|心老年公寓|园北侧|||||------|--------|--------|---|--------|------||延庆县|延庆县社区服务中||||2002年一||||延庆县城南菜园|500||||老干部养老院|心||||季度开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31日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到2015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
到2020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十二五”期间,在新审批建设的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中,80%以上的养老床位应具有护养功能。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
建立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
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二)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兴办规模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机构;鼓励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利用社会其他用途的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养老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三章监管内容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是养老机构信息归集的平台,为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服务质量监管等提供依据。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六条发挥北京市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事项、监管标准、监管规则、检查表单,按年度制定监管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加强监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市规发[2006]38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的供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北京市政府决定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规范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建设一批高质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a. 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注重人文关怀,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b. 坚持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c.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d.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
e. 强化规划和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高质量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a. 根据老年人的分布情况和需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
b. 优先在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养老服务。
c. 鼓励在社区、居家附近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
2. 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a. 建设养老院、养老社区、养老护理中心等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不同程度的养老需求。
b. 配套建设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设施,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c. 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设养老文化设施,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a.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b. 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c. 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a.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b. 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c. 建立老年人投诉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困难。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京老龄委发〔20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6年5月14日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驿站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功能的延伸下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是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
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是构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层基础。
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体系,既是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具体体现, 也是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保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聚焦辖区内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涉老信息整合等机制,统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各类服务商等资源,为辖区内全体老年人提供就近精准养老服务的区域养老模式。
为加快推进联合体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因地制宜的思路,深化街道乡镇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优化供给方式,压实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属地责任,强化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供需对接、跨界协同、全员参与,加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分类分层有序推进联合体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联合体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底,全市联合体基本建成,实现平稳有序运行,老年人获得感不断提升;到2035年底,联合体全面建成,并取得良好成效。
海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规划布局
03
规划目标与策略
总体规划目标
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体系
01
针对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规划不同类型的养
老服务设施,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02
通过合理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03
以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推动社会经
05
实施方案与时间计划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现有设施及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制定规划方案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设施类型、规模、布局等。
公示与征求意见
将规划方案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审批与实施
方案获得批准后,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启动实施。
业的养老服务。
04
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总体空间布局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共设施协同布局
在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结合公共设施的分布,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依托现有居住区与社区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居住区和社区资源,如空闲房屋、公共设施等,进行改造或扩建,以节约成本和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功能配置建议
01
02
03
04
日间照料中心
提供日间照料、康复训练、文 化娱乐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
基本生活需求。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提供餐饮、休息、医疗咨询等 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生
活条件。
老年活动中心
提供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和社会 交往平台,促进老年人的身心
健康。
家庭养老床位
提供专业的家庭护理和照料服 务,方便老年人在家中享受专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京民养老发〔2023〕251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提升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推动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升级,现将《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23年11月2日北京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集约、统分结合、数据联动、业务协同、便捷高效、无感无扰”的建设原则,优化升级养老服务门户网站和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线上线下综合服务能力,打造具有传播力的养老服务数字平台,为推进本市智慧养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升级北京养老服务门户网站紧紧围绕“新场景新体验、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新融合”三个维度,优化升级北京养老服务门户网站(北京养老服务网),打造数智化养老新生态。
网站面向不同用户群体,统一服务入口、统一服务事项、统一用户管理,涵盖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养老助餐、养老政策、养老人才、养老志愿服务、京津冀养老、养老在线办事、适老化产品、养老服务公示、养老课堂、养老合作资源等多领域服务事项,逐步形成便捷的养老服务“网上超市”。
实现养老服务“四个一”,即:养老服务“一网通查”,服务信息“一网展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诉求“一网通答”,帮助老年人便捷找服务、找机构、找政策,助力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高效找资源、找人才、谋发展,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难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京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7日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坚持首都特色、首善标准,坚持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积极构建群众买得到、买得起、用得好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持续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便利性、可及性,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按照“培育品牌化市场主体、构建就地居家和异地康养社区两种养老模式、实现老年人各类养老服务需求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形成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支撑事业、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的工作格局,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品质有保障、发展可持续的养老服务。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
由
建设 单位 组 织 实 施 应
当
报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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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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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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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政部
门
对 符 合 建 设 功 能 要 求 的 配建 养 老 设 施
目
,
。
对分期 开发的 项
其 养 老设 施 应 满 足 在 住 宅 总 规模 完
门
% 之前 同 步 建设完 成且取得 民 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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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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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在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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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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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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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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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配 套 养 老设 施 的 建 设 移 交 和 管 理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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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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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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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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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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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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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麻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居住公 共服 务设施 配 置指 标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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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1.2.2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0年,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期限一致。
1.3 工作重点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本次规划高度认识北京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和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急迫性,在充分分析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及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差距基础上,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依据、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基础,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发展对策和建设要求,提出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实施建议。
2 基本情况2.1 北京老龄化趋势及养老需求分析2.1.1 老龄化趋势分析(1)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北京市1990年老年人口约111万,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321.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4.9%;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老年人口正以每年15万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
(2)空巢化、高龄化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户籍人口中纯老年人家庭人口约48.6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4%。
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
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人达到51.6万,占老年人口的17.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
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
(3)老年抚养比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导致对城市竞争力的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巨大挑战。
2.1.2 养老需求分析(1)养老服务需求总量日益增大老年人口总量不断增长,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对养老设施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2)养老需求多层次、多样化由于老年人家庭结构、年龄和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观念等的差异,养老需求呈现养老需求全方位、养老模式多样化、养老服务提供特色化的特点。
(3)养老服务专业化、特色化高龄老人增多、慢性病多发,导致老人对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针对特殊老人的专门性、特色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如专门收住痴呆老人的护养院。
(4)残疾人的照护需求残疾人,特别是60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约11万人)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与老年人相近,可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服务。
2.2 北京养老服务保障及设施发展概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有所养”工作,养老保障和服务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优待为拓展”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2.2.1 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1)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农村养老金和合作医疗等。
●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如低保、五保和慈善救助等。
● 分年龄段实施、适度普惠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如高龄津贴、养老助残券等。
(2)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实施《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65岁以上老人可享受11项社会敬老优待措施。
● 出台和实施《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 实施《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2.2 养老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底全市机构养老床位约10.9万张,常住百名老人床位约3.4张。
政府办与社会办养老床位比例约2:3,社会办比例正逐步上升。
截至2014底全市已建立养老(助残)餐桌3669个,托老(残)所3727个;发展1.5万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老年教育、其他服务等六大类110项服务。
2.3 养老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养老设施硬件条件和养老设施政策管理两大方面。
2.3.1 硬件条件方面(1)养老设施总量不足机构养老设施:2014年底全市常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为3.4张,与国外先进水平(百名老人4-8床)和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实际需 北京市机构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单位:万张)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1.581.982.182.833.023.533.814.156.037.166.978.899.4710.94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区养老设施: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城镇社区由于缺乏统筹、用地紧张,养老设施场地严重不足,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等设施难以满足需求;三分之二的乡村尚未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养老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城六区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均高于远郊区县,老龄化程度严重。
城六区由于建设空间有限,养老设施建设难度大,导致城六区养老设施缺口较大,老人就近入住养老机构困难。
(3)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偏低部分机构养老设施,以街道和乡镇办为主,存在床位规模偏小、床均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空间较为局促、缺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绿化场地,难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需求。
社区托老所使用面积差异大,大部分使用面积不足500平方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使用需求。
2.3.2 政策管理方面(1)定位不明确,失能失智老人得不到充分照护根据国际经验,机构养老设施应以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长期照护服务。
但现状机构养老设施的定位还不明确,入住机构养老设施的不能自理老人仅占30%。
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引导政策、配套评估机制、专业护理人员,二是由于养老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很多失能失智老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护理费用。
而社区养老服务以基本的老年餐桌、保姆式服务为主,长期照护服务更加匮乏。
由于难以得到机构或社区的照护服务,也导致一些老人不得不入住医院,长期占用医疗床位资源。
(2)机制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法规,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标准,导致设施建设引导和监督机制尚未有效落实。
缺乏长期有效的行业发展指导,导致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存在“有钱没地,有地没钱”的无序现象;配套土地政策、多元化投资机制不健全,导致养老机构在土地取得、融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养老设施建设机制不健全,存在配建缺失、建而不用、挪作他用及违规建设等现象;行业监管不到位,部分公共福利设施变相为盈利设施,如会员制、宾馆改建设施的逃税行为;税收、水电、煤气、电信等方面扶持政策不到位,导致养老机构运营负担较重。
(3)标准不完备,养老设施服务水平难以保证建设标准不完备:护养型养老床位不足,设施建设缺乏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医疗服务水平差,现状部分机构养老设施未配建医务室或医务室不达标,大部分不具有医保定点资质。
准入标准不完备:缺乏有效的行业准入及退出标准,行业规范与监管相对薄弱;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完善,专业机构护理人员及家政服务人员匮乏。
2.4 经验借鉴2.4.1 定位明确的养老服务发展策略英、德、日、香港等面临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国家和城市都把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策略,把失能失智老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人群,把长期照护体系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香港为例,香港倡导“持续照顾”的理念,建立家庭到社区、到养老机构、及至医院的“无缝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