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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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其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进行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部分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超出承诺的部分参照享受本奖励资金。
政府投资示范项目的增量投资由政府资金承担,实施相应资金管理程序。
第四条示范项目的确认和验收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组织遴选超低能耗示范项目专家并形成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
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章示范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城镇示范项目应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由建设单位申报。
农宅示范应符合农宅建设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示范规模在10户以上或总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申报。
(二)示范项目应满足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指标(附件1)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料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2);
(二)经过论证的超低能耗专项设计方案。专项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臵),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三)城镇示范项目应提供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农宅示范项目提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报资料;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申报资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于当年的8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八条示范项目的评审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分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库,确认为我市的示范项目,公示结束日为确认时间。
第九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专项依据。第三章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示范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超低能耗主要技术指标时,应经专家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城镇项目应符合工程建设基本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将超低能耗建筑专项设计方案的实施能力作为选择相应单位的重要
条件。
农宅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农宅项目应符合农宅建设管理程序。
鼓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选择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服务单位进行超低能耗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应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人员进行超低能耗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有关信息及关键节点的详细做法。设立示范工程简介、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示意图;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样板房。
第十四条示范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屋面保温防水系统、外墙保温系统、建筑门窗、气密性构造、新风系统等关键节点的监督管理,整理保管好关键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重要技术资料,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和验收记录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留存。
第十五条示范项目的保温材料、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材料、防水材料、新风系统等关键材料及设备须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选购,并鼓励以上建筑材料和设备选购本地或国产产品。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应建立室内环境指标及能耗数据的
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申报主体)将其连续三年的实际运行数据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执法检查。
第四章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气密性进行专项检测。气密性检测应在气密层实施完毕和示范工程装修完工后分别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气密性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委、市财政局、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证书及标牌。
第五章项目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示范项目的确认时间进行确定。 2017年10月8日之前确认的项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确认的项目按照8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2500万元; 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确认的项目按照6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且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在项目确认为我市示范项目后,按不超过50%比例预拨,待项目通过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本奖励资金原则上与同类财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季度汇总示范项目奖励资金需求,将项目相关信息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函件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其它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拨付工作由区财政部门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区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奖励政策,加大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追缴扣回奖励资金。
(一)提供的申报及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