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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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一、施工现场质量检查1.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按照项目范围和工程进度进行有序组织,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标准等。

2.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部门组织,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工整改。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1.施工图纸不符合工程实际的,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2.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责令停工整改,材料必须更换,同时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等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4.违反施工工期,未能按时完成工程的,按照每天延期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5.违反施工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安全、功能和使用性能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处以罚款,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违反规定施工设备操作,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理。

三、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1.对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结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并提供申诉渠道。

2.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如果申诉属实,应及时撤销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处罚结果应有具体的执行计划,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处罚结果和执行计划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监察部门应对处罚结果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要进行追责处理。

4.公众和社会机构有权对处罚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举报部门不作为或不正确执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施工方和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为我们的城市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细则(最全)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细则(最全)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细则(最全)工程现场质量处罚条例一.总则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施工成本,增加职工收入,确保按施工进度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根据损失大小而带来的罚款。

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如果再次限时整改的而在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5、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达到质量要求。

6、各分项验收必须在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由劳务复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100-300元。

7、施工生产过程中项目施工人员对项目部成员不敬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则每次罚款500元,并且必须整改达到质量要求。

8、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则由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承担,且采取监理罚款双倍进行处罚。

二.模板工程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未经项目部工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项目部提供的模板,违者罚款200元/张。

3、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50-20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100元。

(返工费责任者承担)5、混凝土墙、柱、板体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300-5000元罚款。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施工处罚细则

工程施工处罚细则

工程施工处罚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罚对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超出批准范围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四)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措施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三)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五)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六)对其他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罚款标准(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超出批准范围施工的,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其他处罚措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责令停业整顿;(四)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资质证书。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工地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处罚机制。

本文旨在制定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以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受罚范围和对象1.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的受罚范围包括工地内的所有施工区域,无论是建筑物、设备安装还是临时设施,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 受罚对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地上的所有从业人员。

三、处罚原则和程序1. 处罚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同类违规行为,一视同仁,实行一票否决制。

(2)惩罚原则:对于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行为,实行罚则严厉、惩罚到位的原则。

(3)教育原则:对于初犯或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和警示措施,帮助受罚对象提高意识和水平。

2. 处罚程序(1)违规发现阶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工地管理人员应立即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2)调查和取证阶段:相关责任人应按规定配合工地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地管理人员应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作出书面决定。

(4)执行和监督阶段: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立即执行,并受到监督,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处罚措施和范围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如临时设施不符合规定、施工噪音过大等,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如施工材料不符合标准、施工质量不达标、工地秩序混乱等,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单位或从业人员进行罚款。

3. 暂停施工: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发生施工事故、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等,可以暂停施工,并进行整改。

直到矫正违规行为后,方可恢复施工。

4. 吊销执照:对于恶意违规行为,如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规操作致使工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可以吊销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执照,并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处罚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处罚对象包括:(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六条处罚内容主要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章处罚情形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四)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工程信息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护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审计的。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方式第一节施工现场质量违规行为1. 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方案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元以下。

2. 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或者未经验收的材料,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以上元以下。

3. 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以上元以下。

4. 未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施工延误的,责令补充人力物力,重新调整施工进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元以下。

5. 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即刻支付,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元以下。

6.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以上元以下。

7.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以上元以下。

第二节处罚程序和监督管理1. 施工质量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罚方案。

2. 处罚方案应包括违规行为的描述、证据的收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处罚的种类和金额等内容。

3. 处罚方案经批准后,将由施工质量管理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规行为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申诉途径。

4. 违规行为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利向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5. 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诉和辩护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决定。

6.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问题,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施工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为此,制定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质量的处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并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机构等有关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处罚工作应依法公正、及时、有效,通过处罚使违法者受到惩罚,见效快,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第四条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施工质量,保护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处罚应实行罚款和整改两种方式,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损失以及当事人的情况来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劣质材料;(二)施工工艺不当;(三)无合法手续开工;(四)违反施工规范;(五)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施工工艺不当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开工无合法手续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对于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九条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整改;对于施工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查处应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执法单位应保证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查处程序包括了解违法情况、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明确处罚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2. 本处罚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处罚原则1. 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罚应当由负责施工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履行统一监督执法职责。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第四条违法行为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3. 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劣质材料;4. 施工单位违规调整施工工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5.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质量检测;6.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要求配备施工组织人员;7. 施工单位违反防护措施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8. 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整改;9. 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力、虚假验收等行为;10. 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处罚依据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设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监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 质量监督机构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处罚措施种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执照、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七条责令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罚款处罚。

第九条停工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暂停整个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整改后才能复工。

第十条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法行为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执照,限制其在建筑工程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套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用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罚则、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通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责任人进行定性、定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报告上报、决定处理等环节,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落实,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处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罚则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暂扣资格证书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立即停工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暂扣相关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严厉处罚。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列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施工计划和监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条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材料及相关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的,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建设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十条施工单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令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非法在施工单位招标过程中行贿、拉票等行为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项或是违约不支付相关款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干扰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一律予以处理。

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

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地技术员,质量员应向各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

未经交底盲目施工,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条例处理,班组长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上岗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格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市质量验收规范操作,生天由工地质量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处以21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无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奖励。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50-1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持材料费,放样支模几何尺寸不符合罚款3元/处。

3、钢筋取样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5元,绑扎不符合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5元/处,弯起点偏移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6元。

4、砌砖工程出现同缝瞎疑现象每处罚款2元,漏放拉结筋罚每处2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正确罚款5元/处,灰缝隙不饱满每米0.5元,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每米1元,墙面砂灰光洁,落地灰清扫干净,辅灰不超过50cm,砌砖湿度不低于70%。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罚款3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3元/处,空鼓2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要水平,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费及人工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到施工点,如发现一次按每翻斗车罚100元。

8、其它分部分项工程的处罚条例另行公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必须返工。

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个人承担。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市政、通信、水利、电力、公路、铁路、交通、港口、水运、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质量管理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进驻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和警告。

第七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质量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违规行为或者管理不当,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规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十条对于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有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责任单位进行警告或罚款。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与工程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专门设置质量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质量处罚条例

质量处罚条例

质量管理处罚细则针对各栋号出现的混凝土浇筑质量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对劳务班组操作人员处罚办法如下:1、浇筑完成混凝土面高度与设计标高不符,误差大于1cm,罚款50元/处。

2、模板接茬不顺直,浇筑完成后表面存在凹凸不平现象,罚款50元/处。

3、钢筋加工、绑扎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4、板面漏筋,罚款50元/处。

5、阴阳角拼缝不严密,漏浆造成阴阳角蜂窝麻面,罚款50元/处。

6、涨模造成混凝土面变形大于1cm,罚款100元/处。

7、浇筑完成后墙柱钢筋移位大于2cm,罚款50元/次。

8、因墙根未封闭严实造成墙根蜂窝麻面,罚款50元/次。

9、墙、柱、梁、板浇筑完成后扭曲变形错位,罚款200元/处。

10、拆模完成后梁板漏筋或有木屑杂物,罚款100元/处。

11、浇筑完成后未与时养护,造成板面开裂,罚款200元/次。

12、墙柱下口与楼梯踏步收面不认真,造成板面粗糙不平,罚款50元/处。

13、混凝土未达到一定强度前,私自上人和材料破坏板面,罚款100元/次。

14、施工过程中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罚款50元/次。

1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无管理人员、木工、钢筋工现场值班,罚款100元/次/人。

16、浇筑过程中擅自加水,改变混凝土水灰比的,罚款50元/次。

17、浇筑过程中施工缝未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罚款50元/处。

18、楼层洒漏的混凝土未与时清理干净,罚款50元/处。

注:若发生本条例以外质量问题,项目部根据工程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下发人:接收人:时间:年月日中建·翰林苑项目部。

工程施工罚款细则(3篇)

工程施工罚款细则(3篇)

第1篇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罚款细则如下:一、罚款对象1.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2. 建设单位:包括业主、开发商等。

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二、罚款依据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2.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2%进行罚款。

4.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招标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2%进行罚款。

5.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2%进行罚款。

6. 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7. 施工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8. 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2%进行罚款。

9.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10.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3%进行罚款。

三、处罚程序1. 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

2. 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罚款。

3. 暂停施工: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施工。

4. 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 撤销资质: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撤销相关资质。

四、其他1. 罚款所得资金用于建筑市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 本细则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障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及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工程现阶段质量管理需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参见单位商讨制定本制度,经共同签发有效。

1、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措施:1.1 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及工艺要求,在书面指出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到位,处以罚款500元/ 次。

1.2 混凝土外观质量管理处罚措施:1.2.1 後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楼面标高、平整度超标(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8 mm,标高允差±0 mm)且整层平均合格率V 85%时,每层次罚款500元。

1.2.2 因碇浇捣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露面板、梁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200元;因磴浇筑前,对浇筑工作面没有按要求清理到位,造成玲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结构构件内存在明显的建筑垃圾时,每次每处罚款100 元。

1.2.3 碇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缺陷,如蜂窝、麻面大于150mmx150 mm 每处罚款500元。

(修补处理前必须由项目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征得甲方或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加倍处罚)因振捣不到位造成楼板碇结构渗漏,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1.2.4 後浇筑完毕后,楼面後观感质量差,有明显脚印、严重起砂、严重麻面、明显裂痕时每处处以500元罚款;因後浇捣未按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严重漏振、明显冷缝、出现孔洞,对结构质量有一定影响时,每处罚款2000 元。

1.2.5 每月需认真检查後结构渗漏及开裂情况,将项目部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如发现虚报、瞒报或处理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 元。

1.2.6 後的实体检测必须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对隐瞒或虚报後实体检测质量的以及实体检测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情况给予处罚2000 元或以上的罚款。

1.2.7 後施工中,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正确,後试块的留设及养护应符合要求,结构断面、楼板厚度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後强度评定符合设计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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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施工质量处罚条例1.总则1(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定本条例。

1(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1(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

1(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12(19拆除后的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必须分种分类堆码整齐,不得混堆,否则每罚款100-500元。

3.钢筋工程3(1钢筋制作3(1(1钢筋制作的规格、品种、数量和几何尺寸不符合配筋表牌,视其数量大小,除赔偿材料损失外,另处以罚款50-200元。

(2钢筋下料,弯曲时,长度和几何尺寸的控制超出?30 mm的;箍筋弯 3(1 钩长度不一致,以上内容钢筋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元。

3(1(3钢筋对焊接头在弯曲时未错开,或接头离弯曲部位的距离小于是10d 时,钢筋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元。

3(1(4如果钢筋加工,要求平直的不平直,要求弯曲的角度不准确,或者钢筋加工后表面有裂纹、片状块锈和油污等,如钢筋为Φ20以上的每根罚款20元,Φ20以下每根罚款10元。

3(1(5钢筋焊接不合格,每批次罚款500-2000元。

钢筋加工锚固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100-200元。

3(1(6 钢筋进场以后,施工队伍负责保管,保证不淋雨受潮,不弄脏。

违反罚款1000元。

3(2钢筋绑扎3(2(1钢筋位置绑扎不正确,保护层厚度不正确,不够数量,每处罚款10元。

3(2(2钢筋绑扎好后,未做到横平竖直,或钢筋间距不均匀,每处罚款20元。

3(2(3钢筋接头(包括对焊、竖焊)未按要求错开的,每处罚款10元。

3(2(4主筋间距、排距不均匀;吊筋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20元。

3(2(5钢筋绑扎不牢固,丢扣数量超过绑扎数量度10%,或丢扣过于集中的,每一处罚款10元。

3(2(6梁、柱箍筋绑扎时,开口方向未相互错开的,每一处罚款10元。

3(2(7钢筋绑扎完毕后,墙、扶肋钢筋的垫块绑扎不牢固,或者垫块间距大于60 cm,板负弯矩筋下未设置马凳铁或马凳铁绑扎不牢固的,每一处罚款10元。

3(2(8钢筋绑扎时未保证钢筋搭接长度或锚固长度的,每一处罚款20元。

3(2(9钢筋绑扎完毕后,施工队未进行自检,就通知项目部检查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3(2(10在监理、甲方进行工程隐藏验收时,施工队伍无人员陪同检查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3(2(11浇灌混凝土时,施工队伍未派人负责钢筋监护工作的,每一次罚款50-200元。

3(2(12每次钢筋绑扎,必须保证现场工完场清,特别是垃圾,一定要清理干净,凡是每次验收前不清理冲洗干净的,一次罚款100元;钢筋绑扎错误(型号、规格、间距、位置等)每处罚款20元并整改,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2(13钢筋绑扎完后未及时清理到钢筋堆放区,每根罚款10元,并负责清理。

3(2(14砼浇筑完后,钢筋偏位,每根罚款10元。

3(3钢筋机械连接3(3(1连接钢筋时,钢筋规格和连接套的规格应一致,并确保钢筋和连接套的丝扣干净、完好无损。

若发现不合格,每根罚款10元。

3(3(2接头外观质量应外露不超过2扣,钢筋与连接套筒之间无缝隙,不合格每根罚款50元。

24(混凝土工程4(1混凝土楼地面表面平整度控制在4mm范围以内为合格、标高控制在?5 mm -100元。

范围内为合格,违者按每处罚款204(2混凝土墙体标高控制在-30mm、+10mm范围内,违者每超过?10 mm,按每处罚款10元。

4(3混凝土浇注后凡有蜂窝、麻面、露筋、孔洞、漏振的,蜂窝、露筋、孔洞者每处罚款100-500元,麻面、漏振面积超过0.25m以上者每处罚款100-300元,并承担返工、返修损失。

4(4混凝土楼梯、楼面严重露石子、无浆者,按期100元/ m2处以罚款。

4(5混凝土浇筑完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养护,保护混凝土表面润湿,未按要求养护者,每次罚款100元/处。

4(6混凝土浇筑时不得随意乱松动钢筋,违者每根罚款10元。

4(7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乱留设施工缝、冷缝,违者每处罚款20-100元。

4(8混凝土不得任意加水,违者罚款50-200元。

4(9落地混凝土及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回收使用,未及时清理造成浪费的,除按价赔偿处,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10随时保证输送泵,泵送管、罐车等机械设备的清洁和完好备用,违者处以20-200元的罚款。

4(11浇筑墙、柱混凝土时,严禁一次性下满混凝土,应分层浇筑,违者罚款20-100元。

4(12如因混凝土工操作上的原因,出现钢管变形、螺帽振掉、木方振断等,视混凝土的损失程度给予处罚。

4(13施工缝凿毛不及时,不彻底,不冲洗干净的,罚款50-200元/次。

4(14制作的砼垫块强度不够,不进行养护的,一次罚款50元。

4(15每次砼施工时劳务队主要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按每人每次200元进行罚款。

4(16各分部砼施工时砼数量超出规定损耗数量,项目部对超出部分数量视为浪费,劳务分包队按实际砼价格赔偿。

4(17砼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每次每处罚款50-200元。

4(18止水带位置不正确,每处罚款1000元。

胶结接口不好,每处罚款500元。

4(19砼浇筑前应做好准备,并配合泵站设备架设,否则每次罚款200-1500元。

4(20不按规定做砼试块,每次罚款100元。

(21砼表面收光不好,每层罚款500-1000元。

425、楼地面工程5.1楼地面工程找平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绘制管线竣工详图并会同监理部对所有地面预埋管线进行隐蔽验收。

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元。

5.2地面找平层施工时,应对主要施工通道的预埋管线进行临时覆盖保护,且覆盖物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所盖管线不受破坏。

凡发现一处不予覆盖或覆盖不符合要求,罚找平层作业班组200元,造成一处预埋管线破坏,除赔偿返工的各项费用外,罚款1000元。

5.3块料地面面层施工和养护阶段,应有防止闲杂人员在其表面上走动的措施,并立牌警示,否则罚款200元,发现有闲杂人员在其表面走动则罚款300元。

35.4块料地面养护期后,应用木屑或细砂,避免重物打击。

电梯大堂、楼梯、厅等主要通道位置每漏盖一处(1m2左右)罚款300元,发现一处打击印痕,罚款500元,并赔偿返工的各种费用。

5.5整体地面踢脚线阳角,应采用泡沫垫包裹保护,保证不被碰损,凡一处未包裹,则罚款100元,破损一处罚款200元,并赔偿返工的各种费用。

5.6块料地面施工完毕后,严禁各类污染物直接接触表面,凡造成一处被污染,罚款500元,并赔偿返工费用。

5.7木地板地面施工完毕后,表面应覆盖薄膜保护以防划花、污染,凡造成一处被划花、污染,罚款500元,并赔偿费用。

5.8有光洁度或易被刮划坏的地面上需垫高作业时,垫物下应用软物隔离,否则罚款300元,造成破损的赔偿返工费用外,罚款500元。

5.9有光洁度或易被刮划坏的地面严禁拖运材料,严禁硬底鞋在其表面走动,严禁敲打,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罚款50-500元,并对造成表面破损的赔偿返工费用。

5.10对有防潮防水要求的地面,严禁喷洒水清洁,严禁长流水,严禁门窗关闭不严实,造成地面潮变、霉变,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地面质量或美观问题,每处罚款1000元,并负责返工费用。

5.11楼面沉箱聚氨脂防水涂料完成后,严禁随便踩踏及进行其他作业施工,并在门洞采用竹或木做湖蓝,每缺护栏及造成图膜层破坏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负责返工费用。

柔性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隐蔽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加以覆盖保护及施工,严禁在防水层上直接堆放材料和设备,拌制砂浆,拖运物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对造成防水层破坏的予以赔偿。

5.12窗台面板上严禁堆放重物,板面安装后必须用保护胶膜保护板面防止碰伤、划伤,夏天炎热时应对受烈日暴晒的大理石台板采取遮阳措施,否则因此而出现飘窗台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予以罚款200元。

6.门窗工程6.1铝合金、塑钢门窗出厂时,应包扎三层或二层以上保护材料,每缺少一层,罚款100元。

6.2铝合金、塑钢门窗及木门装卸和运输途中,应做到轻装轻放,装车稳固,防止因装卸和运输造成破损,严禁野蛮装卸车,凡门窗进场报验或安装巡查中,发现一处碰损罚款200元,并无条件更换。

6.3严禁施工阶段因施工图便利私自撕毁保护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且必须负责保护材料的补扎费用。

6.3.1门窗保护材料竣工撕除时,应报监理部签字同意后方能进行撕除,未经同意每次罚款500元。

6.3.2门窗玻璃要求贴保护膜,且保护膜的撕除必须经过监理部同意才能进行,否则每少贴一处罚款100元,未经同意撕除保护膜罚款500元。

6.3.3撕除保护膜后的玻璃上方严禁无保护措施电焊作业,否则每次罚款300元,造成玻璃损坏,则赔偿更换费用。

46.4铝合金、塑钢门下框上严禁斗车或重物直接拖过,利用门窗洞口作运输通道的,门窗底框应木枋盖板加以保护,严禁水泥砂浆落入槽内每发现处一(次)罚款300元,造成门下木放损坏则予以赔偿。

6.5木门套装完毕后,严禁湿作业,必须将水源拆除,且对阳角位采用泡沫保护以防碰撞,否则违者罚款200元。

6.6木门油漆时,应作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不得让油漆流到门上五金表面,掉落到地面,污染墙面等,发现此类问题,每次(处)罚款300元。

6.7木门安装后,应及时将塑料保护膜贴好,同时安装好门碰,将各类五金配件用胶纸封好,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6.8木门装饰完毕后,严禁超宽物什强行挤过门洞,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木门扇或框损坏的,则无条件赔偿。

6.9严禁在木门框、扇及窗上乱写乱画乱刮,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坏的,则无条件赔偿。

6.10门窗安装后,应经常保持门扇或窗扇的关闭状态,防止因风雨造成门窗或其他装修的损坏,凡将门窗打开后,离走时未关闭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坏的,则无条件赔偿。

6.11有意粗暴开关门窗,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门窗损坏的,无条件赔偿。

6.12严禁通过窗口向外倾倒垃圾、污水或传递物品,否则每次罚款300元,造成窗构件损坏的,则予以赔偿。

6.13阳台栏杆不得随意使用稀硫酸、草酸等腐蚀性较强的清洗外墙,对玻璃栏杆要求贴保护膜,且保护膜的撕除必须经监理部同意才能进行,否则每发现有强腐蚀性清洗剂造成污染或锈蚀的每处罚款300元,每少贴保护膜一处罚款100元,未经同意撕除保护膜罚款500元。

7.内外墙装修工程7.1外墙面已施工完毕的地方,不允许在无可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墙面污染时,赔偿返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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