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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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办[2007]2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2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把好资产评估关,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