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考试形式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4-5分。
本章注重基础理论的考查,近几年的重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和诉讼时效制度。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虽为入门知识,但比较抽象,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通过实例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非机械的记忆背诵。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区别于事实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注意】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合法性。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是法律行为吗?NO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让与物权(转移所有权)、抛弃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负担行为设定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最常见的负担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如买卖行为。
所以选项B 是处分行为;选项AC 是负担行为;选项D 拆除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债务的免除B.无权代理的追认C.委托代理的撤销D.房屋的赠与『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Removed_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442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四)第二单元代理制度【考点4】表见代理(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案】AD【解析】(1)选项AB: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2)选项CD: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 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 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 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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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1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
两个方面: ❖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
❖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 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 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 解制度结合起来。
❖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 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 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 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 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 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 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月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有效要件一…。
效力瑕疵法律行为K一五一!、代理纠纷解决:--诉讼时效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色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f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攵巾出AE%--β*效力待定行为-{jt是否追MΠq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无效行为一绝对无效眄更、可撤销行为γ⅞否挪制、变更土2.意思表示:(1 )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 )生效时间: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题]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补偿,该标准是()A.资产的原始价值B.资产的市(江南博哥)场价值C.资产的账面价值D.资产的适当价值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考查考点】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保护[单选题]2.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部门是()。
A.商法B.民法C.社会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该种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
[单选题]3.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中,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
A.平均不变成本B.实际成本C.平均可变成本D.可控成本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也称掠夺性定价。
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
【考查考点】第十一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单选题]4.世贸决定独立关税的是()A.台北B.澳门C.香港D.上海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港、澳、台。
港、澳、台地区已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世贸组织。
题干考查的知识点是这个,但是题干表述不太正确。
[单选题]5.企业验资后可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A.临时账户B.一般户C.基本户D.专户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详细描述:1.行为能力的欠缺:(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2.代理能力的欠缺(下一节介绍)3.处分能力的欠缺:(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若最终物权行为没有得到追认、没有事后取得处分权、不符合善意取得,那么买受人没有得到所有权。
买受人有两个选择:①基于有效的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②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例题:1.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正确答案:C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是否正常、腿部是否残疾与此无关;(3)如果小明83岁,则要看其精神健康状况,与腿部是否残疾无关。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
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共)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
4
1. 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 主要渊源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 严格限制行政权侵害公民权 (1)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行使条 件
法定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时间
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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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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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然无效 自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 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 为进行补正;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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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有效 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 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行 为 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 方陷于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 2)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合同 法》52条)
A.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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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
本章学习简介
本章内容是去年教材的第一章分拆出来的,重点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都是历年命题中的老面孔,民事法律行为也经常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考核。
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本章的学习建议是以一些常考知识点的具体运用为主,不要纯粹背诵,要以理解为重,重要语句需要深究。
本章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了解)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一)概念:
1、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 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 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扩大或者限制其 诉讼权利,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 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平等包含两个方面:
第2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
合议制度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回避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
判员、陪审员组成或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 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 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经法官调解,两位老人握手言欢
(四)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 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4.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五)适用调解原则要反对的两种倾向 1、忽视调解 2、滥用调解
四、辩论原则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 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 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0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B.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抛弃动产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D.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2.个体工商户张某于2012年开了一家商店,专门经营日常百货。
开业后的1个月内张某从事了以下行为:①在没有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香烟销售给郑某。
②卖给了8周岁的萌萌一支价值10元的钢笔。
③欺骗李某说自己家销售的洗发水包治百病。
④张某与郭某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二天凑足了钱,就把商店转卖给郭某。
结合以上材料,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A.张某向李某销售洗发水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B.张某与郑某之间的香烟销售合同为无效法律行为C.张某与萌萌之间的钢笔买卖合同为有效法律行为D.张某与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生效3.某百货大楼营业员,将一对价值20万元的情侣手表(每块标价10万元),误以为是一对10万元卖给了王某。
根据相关规定,该民事行为属于( d )。
A.有效民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4.2011年2月1日,某商场营业员将标价100000元的某工艺品,误以10000元卖与赵某;2011年2月15日,商场盘货时发现该情况,于2011年2月16日找赵某协商未果后,拟通过诉讼途径撤销该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该商场可提起诉讼的最后时间为( c )。
A.2012年2月1日B.2013年2月1日C.2012年2月15日D.2012年2月16日5.李某父亲患病,于是王某与李某商量,如果李某父亲不久以后因此病不幸去世,那么王某愿以20万元购买李某所有的房屋,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 a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未来时间确定)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6.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一系列民事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概述民事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协调作用,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系。
它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1. 人格权制度人格权指个人的自由、名誉、尊严等基本权益,是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地位的表现。
人格权制度通过确立公民的人身权利,规范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保护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物权制度物权制度是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确立了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保障了公民的物质利益。
3.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调整公民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通过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契约诚信。
4.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等内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基础性和普遍适用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
它是衔接和联系其他法律制度的纽带。
2. 客体保护和主体自由: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保护。
3. 稳定性和前瞻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的产物,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3题3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 2.5分2分合计5分 4.5分 4.5分 3.5分 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06讲_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提示2】关联第一章: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了行为和事件,其中行为又可以按照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举例】做清洁、盖房子等均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提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举例】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是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法律规定的,故侵权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提示】按照教材观点,委托代理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效果。
(2018BQ1)(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各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各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情、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2019年卷12题2分1题1.5分—— 3.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2018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2017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7题2.5分5分卷21题1分————1分2016年卷11题1分——1/6题3分4分卷21题1分————1分2015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20年本章教材调整了“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P2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考虑: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对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由意思表示决定,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
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常见的事实行为有创作行为、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建筑房屋等。
【提示2】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共进晚餐、山盟海誓、传递信息、在宴会上致辞、打扫自己的房屋等。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观测宇宙黑洞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李某购买考试教材D.刘某食用新鲜草莓【答案】C【解析】(1)选项AB: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D:食用完毕,刘某对草莓的所有权消灭,该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并非意思表示决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引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民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总称。
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介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制度由几个基本要素组成,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等,它们为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制约的具体规定。
法律规则涉及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是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3.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民事法律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它们是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基本权利。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赔偿和补偿等。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1.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措施。
财产法包括不动产法、动产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它们为财产交易、财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补偿。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相对完善。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7年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吉他送给乙)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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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学习主线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了解)(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①意思表示为要素,以②设立、变更或终止权阿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③合法行为。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掌握)(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注意】成立≠生效,生效是要判断是否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且满足生效条件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示例】8岁孩子卖掉了自家的房子,此时行为已成立,但不生效,因为8岁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所以法律不承认。
1.生效要件2.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1)自然人:(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分析】超越经营范围:有效三、无效民事行为(掌握)(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注意】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欺诈人无意思表示能力(如精神错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构成欺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注意1】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注意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胁迫。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注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9.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掌握)(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掌握)1.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动机的错误认识,且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性质: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例如单方解除权、追认权)3.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时间: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
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谁申请撤销?只有乙可以,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熟悉)1.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链接】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部分讲授,建议学员复习时合并把握)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掌握)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2】条件的要求: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可能发生或不发生)事实;约定(非法定事项)的合法事项;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注意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示例】甲和乙谈好明早5点整,乙若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明天白天甲就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卖给乙。
(1)若5点整,乙正好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合同生效,甲以500元卖给乙电脑;(2)若5点差一会儿,甲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将车拦住,即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甲应以500元卖给乙电脑;(3)若5点差一会儿,丙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将车拦住,不适用上述规定,即认为条件不成就,乙不能以500买到甲的电脑。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已成立D.合同已生效[答疑编号5757020202]『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是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本节思维导图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掌握)(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1)代理的本质是一个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可代理的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②民事诉讼行为;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纳税)。
(3)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①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②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表演等);③违法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VS委托】(1)名义不同: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有无第三方不同: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4)联系: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
【代理VS行纪】(1)名义不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法律效果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3)收费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4)主体不同:行纪人一般是商业关系中的主体。
【《民法通则》的代理VS隐名代理】《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代表】(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典型习题【例题·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答疑编号5757020203]『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受小王委托,代为招待朋友B.甲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约C.代保管物品行为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疑编号5757020204]『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A选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行为;B选项属于代表;C选项没有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D选项属于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熟悉)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2006年)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疑编号5757020301]『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代理权滥用的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选项B、选项D属于代理权滥用;选项A、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