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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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安全检查制度,并确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检查制度应确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
定期检查分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
巡查。
第三条检查内容:
⑴日常检查:主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锅炉、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重点区(锅炉房、油库、木工房等)要重点进行检查,每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安全部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⑵定期检查
①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
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②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安全部组织,厂安全员参加,每季一次。
③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安全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3)专业检查
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健康、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
(4)综合检查:由总经理及主管安全、生产付总经理负责领导安技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进行综合检查。
(5)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避雷器、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锅炉的安全阀、水位表、水质化验、压力气瓶的安全阀,回火装置、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四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
第四条每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组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
整改,(“四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来源、),“四不准”即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
第五条检查后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和台帐,建立书面的安全检查文件。
第六条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
还要纳入技术改造计划或检维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七条各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形成书面反馈文件。公司级反馈文件由安全部统一管理,隐患存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安全部
二、隐患的报告、排查
第八条发现隐患可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部门、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第十条各部门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各部门(部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部门督办,安全主管部门根据隐患的种
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部门应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
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十七条验收
事故隐患整改后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