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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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关系,相当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具体表现四个方面: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成机构,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整套管理机构,而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负责该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使用与其所属公司名称相区别的其他名称。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

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由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应先以外国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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