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场域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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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探讨

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探讨

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探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监控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存在的隐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

在监控系统下,个人的行踪、外貌等信息很容易被记录和存储。

这些信息可能会被滥用,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尤其是一些高清晰度的监控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个人的隐私部位,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和困扰。

其次,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私问题。

一旦监控系统的数据被黑客攻击或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就会面临泄霎的风险。

比如,银行监控系统的数据一旦被盗取,客户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医院监控系统的数据一旦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将面临泄露的风险。

这些都是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存在的隐私问题。

针对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1. 加强监控系统的合法合规性。

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系统时,应当明确告知被监控对象,并经过其同意。

同时,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2. 提高监控系统的透明度。

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公开透明,告知公众监控的范围和目的。

公众有权知晓自己被监控的情况,监控系统不应该成为“隐形的眼睛”,而应当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3. 强化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

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进行加密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数据安全不受侵犯。

4. 采用模糊监控技术。

针对一些对隐私保护要求较高的场所,可以考虑采用模糊监控技术,对监控画面中的人脸和其他隐私信息进行模糊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及隐私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视频监控可以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活动。

然而,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利与弊,并提出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益处1. 提高公共安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以帮助监测潜在的犯罪活动,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从而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银行、商场等地方安装摄像头,可以有效预防抢劫和盗窃等犯罪行为。

2. 支持犯罪调查:视频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犯罪调查和破案,提高犯罪侦查效率,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3. 安全感和预防效果:知道自己正处于被监控的环境中,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种心理作用可以有效地预防一些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问题1. 侵犯个人隐私: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无论是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还是拍摄的范围,都有可能收集到不应被公开的个人信息。

特别是在更私密的场所,如更衣室、卫生间等,视频监控的存在会让人感到无处遁形。

2. 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视频监控系统存储的图像和录像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或内部人员滥用,导致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追踪或恶意利用,给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3. 扩大监控范围:随着技术的进步,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测范围不断扩大。

除了公共场所,一些地方还在考虑在街道、小区等私人领域增加视频监控。

这种扩大监控范围的做法引发了对隐私权的担忧,人们担心个人活动被过度监控。

三、加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隐私保护1. 合法合规: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安装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此外,监控区域的范围和监测时间等应进行合理规划和限制,以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2. 通知和警示: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前告知公众该区域存在监控设施,从而引起公众对个人隐私的警觉。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
可 见 ,隐 私 权 不 仅 是 个 人 “自 治 ”权 利 ,或 者 说 不 仅 是 一 种 “尊 严 ”,也 是 内 源 于 个 人 的 主 观 情 感 ,并 由 法律所确认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采用这种方法确 认 隐 私 权 ,并 将 其 分 为 三 类 :决 定 性 隐 私 权 、空 间 (或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
许 健,郭兴利,顾昕羽
(淮阴师范学院 法律ຫໍສະໝຸດ 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摘 要:现代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高清晰摄像 头 或 者 可 移 动 摄 像 头,通 过 计 算 机 与 网 络 的 结 合, 使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面临被泄露、被超限度获 取、被 同 步 直 播 的 威 胁,超 越 了 传 统 的 个 人 合 理 隐 私期待。公共场所中需要保护的隐私利益要符合“合 理 隐 私 期 待”的 标 准,但 目 前 我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立法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司法中也未能形成 较 为 完 整 的 保 护 机 制,致 使 个 人 合 理 隐 私 期 待 无 法实现,其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 未 来 的 立 法 中,应 从 利 益 之 间 的 冲 突 与 衡 平 入 手,明确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隐私侵权的具体范围、行 为 要 件、责 任 主 体、法 律 救 济 等,使 公 共 场 所 视 频监控下个人隐私权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关 键 词 :公 共 场 所 ;视 频 监 控 ;隐 私 权 ;合 理 隐 私 期 待 中 图 分 类 号 :D92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2095333X(2019)03002006
一 、公 共 场 所 中 隐 私 权 的 理 论 逻 辑
(一 )隐 私 权 概 念 的 动 态 性 隐私权是人的一种“尊严”,正 如 RobertCPost 所 言 :“将 隐 私 理 解 为 尊 严 旨 在 将 所 有 人 置 于 单 一 规 范化的社会环境 中,通 过 消 除 个 体 差 异 保 障 自 我 的 社会化;而将隐私 理 解 为 自 治 旨 在 通 过 消 除 此 种 社 会环境的边界性 保 护 个 人 自 主 权,从 而 保 障 了 自 我 的自发性、独立性。”[1]还有的学者 认 为,隐 私 权 的 核 心 价 值 是 使 事 物 私 有 化[2]269。 尽 管 以 上 诸 多 隐 私 权 的定义有利于从 不 同 角 度 理 解 隐 私 权 的 内 涵,但 很 难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隐私权纠纷。例如, 隐私权只是仅仅被定义为确保自决的权利或者人的 “尊 严 ”,这 一 定 义 不 能 区 分 隐 私 权 与 其 他 人 权 ,因 为 其他人权也具有 这 种 共 同 性 质,隐 私 权 是 否 应 成 为

视频监控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视频监控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视频监控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智能城市化的今天,视频监控可谓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安全保障措施。

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场馆的应用,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在视频监控中保障公民隐私的问题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就视频监控下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二、视频监控的技术分类从技术层面来看,视频监控可分为模拟监控和数字监控。

1. 模拟监控模拟监控系统运转时,画面信息被摄像头捕捉,经过模拟信号传输后,被发送到监控中心的监控器或录像机上。

该监控器或录像机负责将画面信息显示出来或者存储起来。

2. 数字监控数字监控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将摄像头拍摄的画面压缩成数字信号,经过IP传输到监控中心。

数字监控系统具有可视扩展性,所需带宽也比模拟监控要低。

三、视频监控中的隐私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崛起,在视频监控中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保护敏感信息和身份信息,显得至关重要。

1. 视频监控中的隐蔽性尽管监控摄像头的部署位置一般是公开的,但在一些场合下,例如室内摄像头的设置等,可能存在隐蔽性。

此时需要针对隐蔽性提高保护措施。

2. 视频监控中的个人隐私一些场合下的视频监控,例如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这时候需要将相关监控画面进行加密保护,确保仅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

3. 视频监控中的数据安全在数字监控系统中,由于监控数据是通过网络传输过来的,因此数据的安全性无疑显得至关重要。

需要了解并掌握网络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不会被泄露。

4. 视频监控中的监控范围问题在某些场合下,如医院、学校等,需要考虑监控范围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监控保障安全,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对监控范围进行合理界定。

四、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的建设针对视频监控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政府和企业需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来予以解决。

1. 政府管理制度政府应建立并完善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监控范围、数据存储和用户权限等相关规定,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之间的监督关系,确保公民隐私权的尊重。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作者:薛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本文对当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在安装及图像信息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入手,提出立法上进行完善的一些构想,以求规范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在发挥其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尽量减少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侵犯。

关键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范围管理使用作者简介:薛毅,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0-0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构建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动态监控体系。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预防查处违法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既可以威慑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使之不敢实施行为,又可以事后发现线索或嫌疑人,为案件的查处提供有力证据,甚至有利于公安机关作出快速反应,当场处置违法犯罪以减少危害。

基于以上作用,视频监控系统成为了社会治安防控有力的技术手段之一。

但同任何安全技术一样,如果不恰当使用或被滥用,也会带来消极后果,会给公民隐私利益带来威胁。

本文拟从视频监控系统在安装、图像信息管理、使用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的问题入手,从立法上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求在视频监控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冲突之间找到一个好的平衡点。

一、通过立法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安装范围(一)公共场所能否安装视频监控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公共场所存在个人合法隐私,如果安装了会侵犯个人权利。

公共场所究竟有无隐私?尽管学界还有争议,但是对这一命题的回答丝毫不能影响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的正当性。

假设公共场所没有隐私,那么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就没有侵犯个人隐私。

假设公共场所有隐私,那么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所体现出来的公共利益就与个人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怎么解决呢?按照莱昂.狄冀的“社会连带”理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人们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

公共视频监控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

公共视频监控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

三、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权 保护的平衡
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为了 实现二者的平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摄像监视的范围、安 装和使用方式,同时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2、提高公众意识。公众应了解自己的隐私权,提高对公共摄像监视的认识和 监督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共视频监控中的公民隐私权 保护研究
基本内容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在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等领域的 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这一技术的普及也引发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本 次演示将探讨如何在公共视频监控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了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发展、应用范围和政 策制定等方面,而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相对较少。这种状况使得公民隐 私权在公共视频监控领域面临着威胁。
2、增强透明度和告知
政府应加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透明度和告知工作。在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时, 应及时告知公民,让公民了解自己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同时,政府还应通 过各种渠道向公民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摄像监视系统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 越普遍。这些摄像头可以记录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为安全防范、交 通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提供了便利。然而,这种监视也存在对公民隐私权的 侵犯和保护的争议。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本次演示通过对公共视频监控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 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演示的研究, 能够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隐私保护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隐私保护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这些系统旨在监控、记录和管理公共场所的活动,以确保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然而,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一些隐私问题,人们开始关注其对个人隐私的潜在威胁。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提出解决方案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

首先,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止犯罪活动,提供证据用于刑事调查和审判。

例如,在银行、商场和地铁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减少抢劫、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还可以用于交通管理,以监测道路交通流量和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

然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的担忧。

沉浸在数字时代的我们时刻被摄像头的目光追踪,容易产生一种“大兄弟”监视的感觉。

尤其是在部分公共场所,如更衣室、卫生间等隐私空间,视频监控的存在更加引人关注。

人们担心个人隐私会受到侵犯,例如私密对话、个人习惯、外貌特征等等被监控记录并被滥用。

因此,如何在保证人们的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平衡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有以下几个建议。

首先,制定和执行明确的监控政策和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明确的法规和准则,明确规定哪些地方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及监控的时间、范围和目的。

在制定这些法规和准则的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益。

其次,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是关键。

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只有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监控设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监控数据或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提高公众对视频监控的知情权也很重要。

公众应该清楚地了解哪些地方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并能够获取监控数据的使用和存储方式。

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研究作者:李瑄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基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与共享性特征,在公共场所的监控状态下,很容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而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总体上呈现“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的特点,因此在借鉴相关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进行完善。

关键词隐私权公共场所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一、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的涵义(一)公共场所监控的概念。

对公共场所监控概念的准确理解的前提是对公共场所这个术语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但是就是公共场所这个语词的概念也是存在理论争议的。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监控即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设计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

从理论界看来,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涵义是有理论分歧的,本文所阐述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中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当然,这种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有领域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条件下而言的,此即为笔者所言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之所指。

二、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我国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各类主体随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侵犯公民隐私权。

随着摄像头、电子眼等视频监控设备技术上的发展成熟,其发挥的作用与功能也越来越大,由此其安装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

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对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的合法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安全或者个人利益安全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

这显然是公共场所监控与隐私权相冲突的典型表现之一。

其次,在不适当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

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的相关立法,一些地方性的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也大多是从视频监控设备中获取的图像等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存等进行了较为粗糙的规定,而对于视频监控设备的具体安装部位,包括资源安装部位以及需要强制安装的部位、附条件安装部位以及禁止安装的部位尚未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论公共区域的隐私权问题

论公共区域的隐私权问题

论公共区域的隐私权问题作者:李康佳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9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因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而被邻居认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可看到私人领域的隐私权逐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公共区域的隐私权也逐渐开始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而与私人领域的隐私权相比,公共区域的隐私权基于其性质,注定在行使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此类侵权时,需对安装者的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否则很有可能会造成法律的滥用。

关键词:公共区域;隐私权;摄像头一、问题提出在范某甲、范某乙与刘某某、王某某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安装在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可拍摄到自己的出入状况,侵犯了自己隐私权,并对自己造成了心理压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所安装摄像头拍摄范围仅及于公共区域,属于可供不特定人随时出入的完全开放性公共空间,不属于原告的私有活动空间。

且原告在上述监控范围内的活动也不属于其两人的不能对外公开的隐私,故最后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类案分析当前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摄像头开始逐渐出现在公共场所之中,不仅对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监管与预防作用,也对公众的隐私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区域内的摄像头是否侵权的判断,多以拍摄范围而定,将拍摄范围为公共区域的摄像头认定为未侵权。

如刘禹麒与胡淼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在其房屋窗户上安装的摄像头正对原告的书房窗口,必然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故判令其拆除,而其在单元楼道护栏及其窗外所安装摄像头的拍摄区域为楼道口及楼道前小区部分公共道路,未侵犯原告隐私,不构成侵权。

在宋长亮与宋长贵隐私权纠纷案中,法官认定作为原告隐私活动的宅院并不在被告在自家外墙所安装摄像头拍摄范围之内,且被告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目的,故对原告要求其拆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在温浩权与罗剑焘、古燕玲、刘晓宇隐私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需要,于自家大门及厨房安装了摄像头,拍摄区域仅为自家及公共通道,并未涉及原告的私人领域,且被告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故不具有违法性。

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

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

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发布时间:2021-11-27T14:33:02.93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0期作者:王克先 陈柳怡[导读] 一、隐私权保护沿革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两位年轻律师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共同署名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从此揭开了隐私权保护的新篇章,将隐私权理论探究与制度建构问题引入了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

关于隐私权,国内首位研究隐私权保护的学者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王克先 陈柳怡(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312500)一、隐私权保护沿革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两位年轻律师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共同署名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从此揭开了隐私权保护的新篇章,将隐私权理论探究与制度建构问题引入了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

关于隐私权,国内首位研究隐私权保护的学者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在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最早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起试行)第140条,该条依托名誉权保护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42条第(六) 项则从行政法的角度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被正式明确列为独立的权利始于《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隐私权再次被提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则设专章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规定,首次明确了隐私、隐私权的含义并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别。

浅析公共场所监控和隐私权问题

浅析公共场所监控和隐私权问题

浅析公共场所监控和隐私权问题作者:蔡阳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3期摘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警察为代表的公共监控和私人用途的个人监控相结合,人们逐渐发现自己已经被一枚枚小小的摄像头所包围。

“电子眼”们忠实地记录着视野范围内的一举一动,这些监控记录是否侵犯人们的隐私权?是否会对公共场所的私权利产生影响?关键词:公共场所;监控;隐私权古语有云:“举头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

”如今常常在人们头顶驻扎的,并不是传说中的神明,而是一些公共摄像头。

这些摄像头的记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却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关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纠纷案件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一户居民因为曾经有过被盗窃的经历,而且自己经常不在家,出于保护自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目的,在家门口安装了一个正对狭窄巷口的摄像头。

他的邻居则认为这部摄像头的安装损害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原告邻居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安装摄像头的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错为由,法认定该居民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引起了笔者的两个思考,首先是在公共场合,公民的举止行为本身已经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公民在公共场所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到隐私权保护?其二,在公共场所,个人私权与公共权力应当怎样平衡?二、关于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权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虽然我国法律中目前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详细规定,但是从国外隐私权的学习和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隐私权已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上世纪的法理思想中,“隐私权止于房门之内”,只有当权利人处于自己家中、公共场合的小型隔间等外人难以到达的小场所时,隐私权才会发挥作用。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引发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引发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引发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作者:靳爱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装置的增多,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有关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本文阐述了公民在公共场所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下如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视频监控公共场所公民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靳爱国,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21-02无论在街道、道路、广场、车站、机场和港口等公共场所,亦或是在金融机构、超市、饭店、宾馆等营业场所,视频监控装置都已有普及化的趋势。

国家面对目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局势以及反恐需要,公共场所高质量宽范围的视频监控覆盖确实极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管控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

但随着监控装置的增多,许多相关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公司上班被办公室的监控系统监视;坐公共交通工具,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监控系统监视;回到家,被小区、电梯、走廊的监控系统监视;走在马路上,更有数不清的摄像头监视着你,给公民一种到处被监视的感觉。

更有甚者,公民在公共场所的一些不雅行为的视频、照片甚至偷拍录像被随意的在网上传播。

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在公共场所公民有没有隐私权?社会如何在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找到平衡点,以达到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

一、公共场所的内涵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开放性空间以及半开放性活动空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广场、公园、街路、交通枢纽、商业经营场所等呈现完全开放性质,不需要进行任何身份识别即可进入的空间是典型的公共空间;而学校、宾馆、公共交通工具、居民小区、建筑物的公共走廊等具有半开放性的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关乎公众利益,在公共场所活动的所有人要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当然要维护公共利益。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

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公共场所安裝视频监控以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公共场所中需要保护的隐私利益要符合“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而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公共视频监控已经从单纯具有社会治安维护功能转变为包括智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综合性功能。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地方立法文本内容,管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规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并结合大数据联网应用探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

标签:公共视频监控;隐私权;数据隐私1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理论逻辑1.1 隐私权概念的动态性隐私权是人的一种“尊严”,隐私权的核心价值是使事物私有化。

尽管以上诸多隐私权的定义有利于从不同角度理解隐私权的内涵,但很难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隐私权纠纷。

隐私权被定义为保护私人事务的权利时,隐私权便不能保护已经公开的私人事项。

以上试图为隐私权概念找到单一的、通用的定义的做法,使现实生活中隐私权面临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

1.2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性质随着公共场所发生越来越多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人们开始意识到该论断具有局限性,诸多不恰当的行为使得很多人的权利无法得以救济,于是传统的认知慢慢被否定。

隐私权作为抽象概念应该有利于保护新兴的隐私利益我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与欧洲的模式有异,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

1.3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边界判定某个场所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重点不在于判定场所本身的性质,而在于处于此状态下的人是否具有隐私期待。

而探讨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先判断这个人对在特定的活动中是否期待自己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第二,是否属于公认合理的隐私期待。

那如何判断是否有隐私期待?事实上,基于上文对隐私权内涵的分析,隐私不仅代表“自治”,还代表人的“尊严”。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1. 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2. 公共视频监控概述 (4)2.1 公共视频监控的定义与分类 (6)2.2 公共视频监控的发展历程 (7)2.3 公共视频监控的应用现状 (8)3.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9)3.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 (11)3.2 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12)3.3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13)4.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冲突分析 (15)4.1 公共视频监控对隐私权的侵犯 (16)4.2 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冲突表现 (17)4.3 冲突的成因与影响 (18)5. 国际视野下的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 (20)5.1 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21)5.2 国际组织的立场与建议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24)6.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25)6.1 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6)6.2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8)6.3 立法中的不足与问题 (29)7. 完善我国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31)7.2 明确公共视频监控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32)7.3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3)7.4 强化监管与法律责任 (35)8.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实践探索 (36)8.1 技术手段的应用 (37)8.2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38)8.3 社会公众的参与与监督 (39)1. 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探讨公共视频监控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及其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

首先,我们将分析公共视频监控技术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积极作用。

随后,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包括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数据存储和隐私侵犯的风险。

接着,我们将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共视频监控领域的适用情况,分析现行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不足和挑战。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和任务 (4)2. 公共视频监控概述 (5)2.1 公共视频监控的定义 (6)2.2 公共视频监控的发展现状及应用 (7)2.3 公共视频监控的作用与意义 (8)3.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概述 (9)3.1 隐私权的定义及内涵 (10)3.2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挑战 (11)3.3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3)4. 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14)4.1 监控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表现 (15)4.2 监控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协调原则 (16)4.3 监控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 (17)5. 公共视频监控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19)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5.2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21)5.3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隐私权保护意识 (22)5.4 技术手段的保护与利用 (23)6. 案例分析与探讨 (24)6.1 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 (26)6.2 案例分析中的监控行为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27)6.3 案例对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28)7. 结论与展望 (29)7.1 研究结论 (31)7.2 研究展望与建议 (32)1. 内容概述本文档旨在深入探讨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当前法律体系对此问题的界定和保护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公共视频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当前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档首先将回顾国内外关于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案例和理论研究,梳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保护原则。

接着,将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公共视频监控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以及这些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公共视频监控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公共领域中摄像监控的法律规制——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为视角

公共领域中摄像监控的法律规制——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为视角

公共领域中摄像监控的法律规制——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为视角高完成【摘要】在公共领域中,公民仍然拥有相对的合理隐私期待,但我国司法对公共领域摄像监控下的隐私权保护,倾向于否定的态度.面对现代隐私权的新挑战,司法机关需要从比例原则出发,衡量公共利益与公共领域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协调问题,同时也有必要在立法技术层面对公共领域摄像监控进行合理规制.【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5)011【总页数】7页(P50-56)【关键词】公共领域;摄像监控;隐私权;立法规制【作者】高完成【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隐私权以其私密性为显著特征。

[1]267如果按照传统隐私权理论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以确认隐私权的标准,那么,隐私权仅存在于私人领域,作为个体的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表明其自愿放弃了隐私权,因此在公共领域中很难认可公民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受到立法承认和司法保护的权利的历史比较短暂,但其发展与变化均与现代社会中人的境遇密切相关,而且还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2]7进入现代社会后,根据场所来确认隐私权的传统标准遭受严峻的挑战,公众领域存在隐私权的观点被司法实践个案性的承认。

随着现代电子监控科技的飞速发展,摄像监控设施已经在公共领域“遍地开花”,而且逐步实现联网运行、智能化运行。

虽然摄像监控在维护公共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功能,但是由于其作为“权力之眼”的监视和储存尚有管理不当的疏漏,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隐私权也很容易遭受来自滥用摄像监控的侵害。

笔者以公共领域中隐私权的界定为逻辑起点,探讨公共领域摄像监控对公民隐私权侵害之情形,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对今后司法裁判应当考量的因素进行归纳,最后从立法技术层面对公共领域摄像监控的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一)公共领域的界定在公共领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言是有必要的。

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胡建淼;岑剑梅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26)4
【摘要】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

如何看待公共空间中摄像头"注视"之下的个人隐私权并予以相应保护,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未予以足够关注,司法上亦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事实上,个人身处公共空间,亦有其隐私利益存在。

因为隐私并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

摄像头长时间地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注视,不同于路人偶然无意识的一瞥,它将使人们因此而丧失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从而导致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某些隐私利益的丧失。

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和司法上规范公共摄像监视行为,捍卫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必要的隐私利益,维护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个性正义。

【总页数】8页(P23-30)
【关键词】公共空间;摄像监视;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
【作者】胡建淼;岑剑梅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University of Iowa,Iowa City,52242,USA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TN929.53
【相关文献】
1.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J], 胡建淼;岑剑梅
2.公共摄像监视的隐私权研究 [J], 岑剑梅
3.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保护探讨 [J], 赵嘉贝
4.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J], 胡建淼;岑剑梅
5.公共场合下谁偷走了我们的隐私——以公共场所摄像头安装为中心 [J], 顾辉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共视频监控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共视频监控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共视频监控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冯文林;魏莲芳【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4)004【摘要】公共视频监控是当前公安机关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技术防范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但公共视频监控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制定统一的视频监控标志;3.规范视频监控部门的管理制度;4.提高公众保护自我和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

%The public video monitor is the current main technical mean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nsure the city public safety and also it is technical prevention means in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But if it is used improperly, it will infringe upon citizens right of privacy. We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first is to perfect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second is to develop a unified video surveillance markers; the third is to standardize video monitor management system; the forth is to raise the public awareness to protect themselves and respect others privacy.【总页数】4页(P91-94)【作者】冯文林;魏莲芳【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35.34【相关文献】1.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原因分析 [J], 梁红2.常规监控技术的合理利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视频监控技术为例 [J], 高立萍3.公共信息收集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J], 张昊天4.公共监控设备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J], 李烨5.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研究 [J], 林慧娥;吴海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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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场域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建构
摘要: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能够根据安装主体的需求而有计划地设置,在预防和
打击犯罪、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
要作用。

关键词:视频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
一、视频监控场域中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困境
1、数字化生存境遇下隐私权的包容性转向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从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为主发展
成为以智能图像分析为特色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呈现出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通过智能人像分析,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出特定人的性别、身高、衣着、年龄等重要信息,这些点滴记录的信息将如同个别、细小的瓷
砖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马赛克镶嵌画,行为偏好、个性特征、生活方式等极为
私密的个人信息均将暴露无遗,足以窥见个人生活的全貌。

更重要的是,通过遍
布大街小巷的视频监控装置,系统性地对特定人进行远程追踪成为可能。

以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大范围应用使得数字化生存和透明
化生活成为常态,个人逐渐丧失其私生活秘密和私人信息的支配权。

在人工智能
和大数据的背景下,信息传播成本极为低廉,传播范围极为广阔,受众群体极难
掌控,个人隐私一旦被宣扬容易陷入难以回转和补救的境地,隐私受到侵害的不
可逆性使得“防范于未然”成了隐私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个人信息自治权、亲密
关系自治权、独处权、空间隐私权与私生活安宁共同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范畴。

从隐私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日益加速的过程中,个人面对
生活空间和活动空间挤压,工作压力骤增而产生的权利,从侧面反映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社会进程。

2、工具主义视角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困境
有学者认为,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内容具有客观中立性的特征,且公共场所
隐私权概念存在“公之于众”与“隐之于私”的逻辑悖论。

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利益平
衡更使得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厘定存在较大困难,公共视频监控下的公共场所
隐私权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

从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具性视角出发,视频监
视系统带有“客观中立性”的特征,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并未对当事人的私
生活予以歪曲、丑化或者宣扬,不具有侵犯隐私的可能性。

在“Peoplev.Carlson”
案中,法官认为:“如果监视器拍录的是在普通公众能够接近且可不依赖任何工具
设备能够看得到的地方,那么,对其监视并不违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在
这种情况之下监视器只是作为官员替身(officesubsti-tute),其对公共场所的监视就像警察的巡逻一样,并不会对公众隐私权构成威胁。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厘定与理论构建
公共场所隐私权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使命,其独特的
目的指向性使得公共场所隐私权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也使得对公共场所隐私权
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本土化界定成为民法学者一项重要任务。

公共场所隐私权蕴含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应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
则和合理隐私期待原则三部分组成。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原则上应当
让位于公共利益。

这是由公共利益本身的特殊性和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共同决定的,根源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多元性。

公共利益通常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承载着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行为边界和公序良俗等重要的社会价值。

私人利益
的有效维护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公共社会环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特殊性,它与个人利益处于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在矛盾
的对立统一中相互转化,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只有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个人的利益才能获得长久发展,享受到安定的社会秩序、便捷的公共交通、舒适
的生活环境等公共福利。

个人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某种让步通常会以另外一种方式
予以补偿,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将使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成
本得到保护,应当予以坚持和肯定。

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隐私克减理论认为,权利位阶的客观存在和权利冲突的普遍存在致使隐私权的行使在权利冲突时
应当遵循相对明确的价值秩序和法益层级,在特定的理论构建和司法规则的指引下,克减隐私权中的若干范畴,符合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平衡。

例如,在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中,患者隐私权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基于必
要的治疗手段、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和家属必要的知情同意,患者隐私权在一定
程度上会受到限制。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提供了价值衡量的理
论出路,在不同位阶的权利或法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自身的逻辑张力为公共利
益优先原则进行了正当性证成,从而实现了更高位阶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达到
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然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并不意味着隐私权的无限克减和让渡。

对作为人和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幸福追求权)的限制或者剥夺,无疑应持极端慎重的态度。

另外,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模糊性的概念,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类型化
分析,灵活看待它在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抽象利益与具体利益、未来利益与现
实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它在不同利益之间的互相转换。

不妨通过立法程序
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方法和程序,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清晰界定出公共利益
的标准和范围,在反复的利益权衡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和隐私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2、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则
匿名性权利是指个人在公共场所有混迹于人群中而不被发觉和识别的权利。

根据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第4/2004号意见书:以视频监视处理
个人资料》,个人在具有面部识别功能的监控摄像和以人类行为研究和预测为依
据的软件应用程序面前,有可能导致动态监视和歧视风险,个人实际上会被迫遭
受不适当的资料收集和身份识别。

虽然个人在公共场所常常处于他人的目光之中,但通常并不希望别人知晓我们的行踪和生活习惯,更多期待的只是人群中的一张脸、蚂蚁窝里的一只蚂蚁。

匿名性权利使得个人在公共场所具有与他人适当“阻隔”的利益,能够自由穿梭于人群之中而不被识别,享受公共生活带来的便利而避免
徒增烦扰。

当特定自然人进入公共场所时,仅作为公共空间“填充物”而受到记录,与监控视频拍摄下的其他物体无任何区别,以保护特定人匿名性的权利。

值得注
意的是,匿名性权利不仅赋予了当事人不被特殊识别的权利,也赋予了当事人对
非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身同意进行特殊识别的反对权,亦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
装者科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他人提供视频监控资料的义务和在提供视频资料后
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适当的通知义务。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亦带来隐私不保和信息泄露的风险,亟需引入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理论构建,并针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专门立法。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领域的立法应当赋予公共场所隐私权正式的法律地位,以目的正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和透明性原则作为整体的规则指引,以职权法定主义为标准对安装主体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重新审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构建起风险评估、审批备案、资料保管、信息利用的义务体系,从“结果控制”的角度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纵博.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16(6):76.
[2]张建文.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与对公权力介入的依赖[J].社会科学家,20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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