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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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

论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

论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行政信赖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领导权力的扩大,人民的行政信赖需求越来越强烈。

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对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进行探讨,旨在深入分析该原则的内涵与意义,为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指导。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提出与发展行政信赖保护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是在法学界和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行政信赖保护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的行政法典化进程中,比如德国的《行政诉讼法》、西班牙的《行政法基本法》和荷兰的《行政法典》等。

这些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对领导行为的信赖保护原则,为行政信赖保护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20世纪70年代,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在我国,行政信赖保护的提出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

我国领导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的行政管理,确立公民的权利保障。

因此,针对领导举止不当的案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者和法学家逐渐开始关注,逐渐形成了对于行政信赖保护的讨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行政法治的发展,行政信赖保护也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

二、行政信赖保护的内涵与意义行政信赖保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其内涵十分丰富。

通常来说,行政信赖保护指的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领导应该尊重公民的信赖,保护公民在正常合法行为中所依赖并与该行政行为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保障原则。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规定和保障,行政信赖保护是其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权利,领导不得随意干预公民的正常行为。

2、诚信原则。

行政信赖保护是建立在对公民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上的。

领导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该树立起健康的诚信文化,增强公民的信赖感。

3、法律依据原则。

领导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法层面(1)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2)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适用。

(3)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适用。

3. 其他法律法规(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总则: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因与众多国家行政改革的民主化潮流相适应,逐渐为很多国家立法所接受,成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我国也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将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行政法领域,尤以《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使其对保护人民信赖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被称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

现粗浅的将其具体内涵分解如下:(一)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给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做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二)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载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期望。

(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

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谓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应信守其做出的承诺,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反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外,尤其是法律发达国家,信赖保护已经明确列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但在我国,此原则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支持,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尽快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立法方面必须先行,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和行政行为撤销程序等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其次,实践上要加强行政力度,在思想观念、执法程序方面要严格化,行政复议制度也应完善;最后,在司法方面,建议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监督。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安定性存续保护引言从我国行政法的传统来看,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比较重视,而忽视了私人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由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对行政关系中的私人利益给与充分的保护,对行政法的传统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

由于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还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目前还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尚无清楚地意识到信赖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政府的很多行为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下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要求我们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引入我们的行政法,这将是法治必须,也是大势所趋。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与价值(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任何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历史的、客观的演变结果,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也不例外。

一般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后的德国成功发展为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促使其产生并发展的是1956年的一个案例 [①]:西柏林的市政委员向一个寡妇做出保证, 如果她从民主德国迁到西柏林, 她将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随后该寡妇迁到了西柏林。

她迁到西柏林后, 该委员立即做出安排, 为她提供了补助。

然而后来事实证明, 她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因而没有资格获得补助。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论 行 政 法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论 行 政 法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成的要件。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它的意义所在。

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

诚信一直是我国自古以来最为重视的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最起码的准则。

时代发展到今天,诚信这个词语被赋予了多种含义,但是最初的释义却是人们一直追寻的所要达到的那种境界。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仅如此地需要诚信,现在人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更是如此。

行政机关相对于他人来说,在行政法领域具有地位上的优势及强势,因此,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及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都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行政机关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机关,若想做好人民的“服务员”,就必须具有诚信这种品质。

相对于此,行政相对人便由此产生一种信赖。

行政法学有多种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项的原则,到底是如何产生及规定的,它的意义所在,便是本文所要阐述的。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全面约束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

一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里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建立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是相对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保持合法的状态,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行为,对此应当一如既往的遵守。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目录一、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二、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三、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四、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五、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评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案六、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是受到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情形或者需要撤销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变更。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通知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该法规定了信赖利益的保护。

如果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被许可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适当的救济。

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保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应该予以贯彻落实并积极发扬光大这一法治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否则要给予合理补偿。

这个原则的出现背景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外,尤其是法律发达国家,信赖保护已经明确列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但在我国,此原则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支持,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尽快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立法方面必须先行,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和行政行为撤销程序等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其次,实践上要加强行政力度,在思想观念、执法程序方面要严格化,行政复议制度也应完善;最后,在司法方面,建议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监督。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安定性存续保护引言从我国行政法的传统来看,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比较重视,而忽视了私人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由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对行政关系中的私人利益给与充分的保护,对行政法的传统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

由于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还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目前还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尚无清楚地意识到信赖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政府的很多行为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下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要求我们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引入我们的行政法,这将是法治必须,也是大势所趋。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与价值(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任何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历史的、客观的演变结果,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也不例外。

一般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后的德国成功发展为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促使其产生并发展的是1956年的一个案例 [①]:西柏林的市政委员向一个寡妇做出保证, 如果她从民主德国迁到西柏林, 她将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随后该寡妇迁到了西柏林。

她迁到西柏林后, 该委员立即做出安排, 为她提供了补助。

然而后来事实证明, 她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因而没有资格获得补助。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 定 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 ,才能实现其规范 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
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 益 ,因此在出现其他原 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 日寸,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 ,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
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 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相对
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大大提升 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 人享有信赖利益 ;政府对于相对人的正 当的信赖利益应
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 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对私益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
法 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 们的疑虑。在随后的具体 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
7百 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的行政决定。行政 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这
行为生效后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众基于 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提升 了决策的科
在表 现即为信赖保 护原则”。日
的信 赖利益进 行保护 。基于法 的安定性 原则 和尊 重和 保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障人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并由此产生
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 信赖利益 ,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
束和 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 ,不能任意干预 。 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 ,原则上不轻易改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oIN期 变或撤销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种特殊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依据法的安定性原则、基本权利理论等产生,在满足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的条件时得以适用,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关注相对人个人权利与利益。

在我国,该原则今年来发展迅速,受到普遍关注,但仍存在着立法欠缺、信赖利益范围狭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利益衡量职责等问题。

本文即在介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立法表达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信赖;私人利益;信赖利益;利益衡量;存续保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承载着民主、公平、正义、法治等多元价值,在把握行政权的基本规律和功能的基础上,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是现代行政法体系的根基;同时指引具体概念的界定和规范的建立,并在无具体规范时作为裁判依据,被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这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行政法体系逐渐健全的过程中,学者与实务工作者逐渐重视基本原则的作用,不断对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完善,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后起之秀。

相较于依法行政等原则,它起步较晚,研究还不够全面,但是该原则对个人利益的关注无疑奠定了其地位。

总结该原则的经验并探索未来发展方向,对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理论(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视野之后,与之相关的著述不断涌现,学者们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层出不穷,难以统一。

但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公民基于对政府权威的信任,根据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安排自己的生活,因此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具有确定力,不得随意改变、撤销,否则会对公民因信任而取得的利益造成损害,破坏法秩序。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通常被认为是如下几点:1.存在信赖基础信赖基础是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公民信任公权力机关并进一步安排自己生活的前提。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导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4日的“抚恤年金案”中首次提出了“信赖保护”这一概念。

我国实务方面也有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具体个案有,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

此外,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涵义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清除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法的安定性要求维护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的信任,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

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

如因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变更或者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废止,并给行政相对人以信赖补偿,从而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对立局面。

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相对人由于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或者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合法的但更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分别承担财产赔偿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成立的基本要件成立信赖保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信赖基础。

所谓信赖基础,必须是能够产生某个特定法律状态的公权力决定或行为,而这种决定或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期望和信赖。

这种决定或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依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期待和信赖。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特征、作用以及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效果的期待和信赖。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依法形成:信赖保护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默许的情况下形成的信赖才受到保护。

2. 合理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时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3. 可撤销性:信赖保护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但应当对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产生变化时,能够确保公平的结果。

2. 稳定社会秩序: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行为依法产生效果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感知,促进经济活动。

4. 增强行政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包括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宗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政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涉及到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它以正确、合理和公平的原则为前提,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尊重和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利益,尊重信赖,维护社会稳定。

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损害和侵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以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行政关系,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众遵守法律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的稳定。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关系,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行为的规定、程序和结果,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拖延行政行为,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拒绝申请行政行为,不得以任意的方式拒绝或者拒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还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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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导论: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4日的抚恤年金案中首次提出了信赖保护这一概念。

我国实务方面也有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具体个案有,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

此外,200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涵义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1)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清除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法的安定性要求维护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的信任,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

(2)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

如因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变更或者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废止,并给行政相对人以信赖补偿,从而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对立局面。

(3)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相对人由于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或者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合法的但更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分别承担财产赔偿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立信赖保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信赖基础。

所谓信赖基础,必须是能够产生某个特定法律状态的公权力决定或行为,而这种决定或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期望和信赖。

这种决定或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依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

2.信赖表现。

信赖表现系要求主张信赖保护的相对人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并因信赖该行政行为的有效存续而作出相应的处置或安排,例如安排其生活或处分其财产。

之所以要求相对人有信赖表现,是通过这个客观外在的表现与相对人纯属主观的愿望或期待划清界线,并且透过此种客观具体的表现来证实相对人确实对行政行为存在信赖。

3.信赖值得保护。

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

所谓正当的信赖,是指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必须是善意的且对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并无重大过失。

如果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事由可归责于相对人,那么这种信赖则不值得保护。

三、信赖保护的方式
相对人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若遇行政主体事后撤销原行政行为,对其信赖利益有所侵害时,应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主要存在两种信赖保护方式:一是存续保护;二是财产保护。

(一)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又称完全的信赖保护,是指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存续,不使其失效。

存续保护是最完整最有效的信赖保护方式,也是信赖保护的常态。

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存续保护呢?首先必须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原行政行为所要维护的公益进行利益衡量,如果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所要维护的公益,适用存续保护,使原行政行为予以存续,不因其违法而使其失去效力。

(二)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又称补偿的信赖保护,是指撤销原行政行为,使其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并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适当的财产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各有其缺点。

存续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信赖保护方式,要么为维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而牺牲公益;要么为维护公益而牺牲相对人信赖利益,采用这种保护方式无法同时兼顾公、私利益。

财产保护方式也有不周之处,在某些不易用财产计算信赖损失的情形,如授予国籍、许可就学等,因为这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相对人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撤销的效果不会偏向于经济或财产方面,同时原则上也不致使相对人有金钱上的损失。

在此种情形下,若采取财产补偿的方式来弥补,对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将形同空言。

四、我国立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征收或者征用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将合法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有些财产关系时,对被征收或者征用者进行补偿。

之所以进行补偿,是因为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

由《宪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内容的依据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也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

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授益行政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行政许可,本条第一款是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而本条的第二款内容均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行政机关如果改变或撤销该行为,则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信赖利益的存在而承担补偿责任。

但也应看到,信赖保护原则不仅针对授益行政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负担行为也存在信赖利益,且行政许可只是授益行政行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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