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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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 致使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 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前后花了 10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美元。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分货物受损, 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 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分析:

1. 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 导致

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年 1月 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 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遂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 1000货物被烧毁; ② 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

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 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分析: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 部分损失分两种, 一种是单独海损,

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 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 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 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 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例 3】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分受损,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 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分析: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 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 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 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 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

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礁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

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 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例 4】某外贸公司按 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 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 6月 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 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 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分析:

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 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 其中第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 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予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 2100美元, 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例 5】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 鹿特丹,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经过高温处理的成品手套检验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 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

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 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

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 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 运输途中一切正常, 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 CIF ,根据《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 按 CIF 条件成交, 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 CIF 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 买方仍需付款, 但如货物品质问题, 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 出口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 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 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 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 6】我某公司以 CIF 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

投保水渍险, 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 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 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 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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