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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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梅市府[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待抚恤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抚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优待金的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和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四)红军失散人员;(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八)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四条各类优抚对象按下列标准享受优待金:(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从农村和城镇社会青年应征入伍的,以户计算,每户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给;在职入伍,即从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其原在职期间有关福利待遇;(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户计算,每户分别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60%、50%、40%以上发给;(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10%发给;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发给;(四)孤老复员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以上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30%以上发给;(五)无固定工资(含离退休费)收入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按不同残疾等级,以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比例分别给予优待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40%,七至八级残疾军人30%,九至十级残疾军人20%。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9•【字号】陕政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陕政发〔1999〕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原则同意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

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民政厅1999年4月2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优待金统筹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征收优待金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优待对象包括: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含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战士学员家属);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四、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一、引言在我国,义务兵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政策,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为了激励更多青年投身国防事业,我国各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优待金政策。

本文将以河南省为例,详细介绍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的相关内容。

二、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概述1.优待金的标准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义务兵优待金的数额为每名义务兵每年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此外,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的变化,优待金标准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2.优待金的发放对象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对象包括:在解放军、武警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参加河南军区组织的兵役制度改革试点的适龄青年。

3.优待金的发放时间优待金一般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年度发放。

发放时间与义务兵的休假时间相对应,以确保其在休假期间能够收到优待金。

4.优待金的资金来源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社会捐助、公益基金等。

三、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的具体实施1.申请和审核流程义务兵家庭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优待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将优待金发放给义务兵家庭。

2.优待金的发放方式河南义务兵优待金采用银行卡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安全、便捷。

3.优待金的监管与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优待金发放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发放、侵占、挪用优待金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义务兵家庭的生活保障1.家庭优待金的发放除发放优待金外,河南还对义务兵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2.生活困难的帮扶措施对于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家庭,当地政府要给予重点帮扶,包括发放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等。

3.子女教育优惠政策河南规定,义务兵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等优惠政策。

五、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的意义1.激发青年参军热情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青年参军报国的积极性,为国家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原创版】
目录
1.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2.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方式
3.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法律依据
4.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注意事项
正文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优抚对象优待的
经费,由其家人领取。

根据相关文件,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分为农村和城镇两种,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在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方式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具体金额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金额。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该法规明确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对象是义务兵的家属,而不是义务兵本人。

另外,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因此每年的具体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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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2014]349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1510元计算,2018年标准18120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2017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81.4元计算,粤民规字[2017]1号实施后2018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19953元,增加1833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2017]1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2014]349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100%、100%、50%、20%。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2017]1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2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2017]1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6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增发优待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宁政办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0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统称“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年限为两年,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统称“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一)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进藏服役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1、在读专科生按40%的比例发放;2、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按50%的比例发放;3、已毕业本科生按60%的比例发放。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

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

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领取人;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七条各级政府征兵办应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应征青年被正式批准入伍后,区政府征兵办应及时将本区此批入伍的义务兵名册以及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义务兵情况报市政府征兵办,同时抄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义务兵征集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次征兵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信息采集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许政[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许政[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规和政策,为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现就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对象是经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的现役农村义务兵家庭。

异地入伍的农村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生以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家庭,不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优待金的标准。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本辖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要与本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其年补助标准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对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要一次性增发当年的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10%,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20%,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的30%。

三、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

每年冬季征兵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人武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优待金发放对象名单,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据实列入下年预算。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一年一次,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优待金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7月底前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四、优待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是优待金统筹对象。

第四条向优待金统筹对象每人每年统筹5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统筹金额标准。

优待金不够用,超过的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向职工统筹的当年的优待金,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底以前转交区县民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统筹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交给区县民政部门。

第六条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金。

第七条优待金从义务兵批准入伍届满一周年之日起计算,每年800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优待金标准。

截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退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广西玉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广西玉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广西玉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进一步关心关爱义务兵家庭,广西玉林市制定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内容如下: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在玉林市
居住的情况。

二、优待标准
1.住房补贴:每户每年可享受2000元住房补贴。

2.教育补贴:义务兵子女就读小学至高中阶段,每年可获得500元教育补贴。

3.医疗补贴:义务兵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自付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4.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招聘中优先录用。

5.其他优待:对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给予相关优待和便利。

三、实施方式
1.申请资格:凡在军队服役期间或服役结束后两年内,入伍地为玉林市,且在玉林市居住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均可申请。

2.申请办法: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3.申请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审批程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优待金标准。

本标准解释权归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以上是广西玉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实施细则,希望对广大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优待。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2010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2010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201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199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施行,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做好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本市的适龄公民,在依法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系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由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自行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兵家属是指义务兵的父母。

在义务兵未满十八周岁以前,因失去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曾对其连续抚养七年以上的其他亲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或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家属对待。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乌鲁木齐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统一标准、普遍优待的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由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每年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安置证》。

义务兵家属需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和《优待安置证》于每年第四季度在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兵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

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单位筹集。

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的发放(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

(二)优待金于每年年终发放。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原所在乡(镇)或者区、县上一年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单位可以给该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增发数额由单位决定并负担。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

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有关文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青年积极履行兵役义务,为国家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投身国防事业的热情,我国政府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了一定的优待政策,特别是河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优待金政策。

本文将对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广大入伍士兵和家属提供有益的信息。

二、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概述1.优待金标准根据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进行适时调整,确保优待金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优待金发放对象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河南省的义务兵家庭。

此外,对于户籍不在河南省的入伍士兵,若其家庭确有困难,当地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优待金。

3.优待金发放时间优待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确保入伍士兵家庭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4.优待金发放方式优待金发放方式主要为银行转账,确保资金安全、便捷。

同时,政府还会对发放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优待金发放到位。

三、优待金政策对入伍士兵的意义1.经济支持优待金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入伍士兵家庭的经济压力,使他们在服役期间无后顾之忧。

2.家庭负担减轻优待金政策使得入伍士兵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家庭负担,有利于士兵更好地投身国防事业。

3.激发入伍积极性优待金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关心和支持,进一步激发了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参军的热情。

四、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简介1.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关于兵役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义务履行兵役义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优待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优待金、福利待遇等方面。

3.河南省军人优待条例河南省军人优待条例明确了河南省军人优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式,为当地军人及家属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结论河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防事业的重视和对入伍士兵家庭的关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厦府[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系指由本市各级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属具有补偿或奖励性质的资金,包括优待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奖励金等。

第三条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发放年限按照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确定,一般为两年。

义务兵因特殊情况需超期服役的,应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书面通知地方政府。

超期服役不满半年的,按当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超期服役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全额发放。

义务兵转士官或提干后,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此项待遇。

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其家属的优待金可发至其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

我市辖区的高等学校(不含外地高校在我市所办分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在其原户籍所在地发放优待金的基础上,其低于厦门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入伍所在区人民政府补足。

第四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为依据,城镇青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制定;农村青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制定。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放弃了自由和舒适的生活,选择了军旅生涯。

而他们的家属也是支持他们无私奉献的重要一员。

为了给予义务兵家属应有的关爱和优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权益。

以下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主要面向在役义务兵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中,配偶包括合法结婚的配偶和未经离婚手续的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 配偶优待金,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会随着义务兵的晋升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

2. 未成年子女优待金,未成年子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义务兵的级别和服役年限进行调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优待金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的方式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相关部门会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情况。

五、优待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义务兵家属的实际需求。

六、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七、优待金的意义。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不仅是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关爱和尊重,更是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这些优待金可以帮助义务兵家属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和关怀,进而更好地支持和理解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黄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2〕5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2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鄂民政发〔2011〕68号《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现结合实际,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待和奖励范围入伍前属黄冈市直户籍,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入学前属黄冈市直户籍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对其家庭给予奖励。

二、优待和奖励标准(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每年享受优待金4500元;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

(二)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1、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奖励资金5000元;2、荣立一等功的,发奖励资金5000元;3、荣立二等功的,发奖励资金3000元;4、荣立三等功的,发奖励资金2000元;5、受团以上单位通令嘉奖的,发奖励资金500元;一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受奖的最高等级发放奖励资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余府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地方政府支持国家军事建设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㈠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分宜县、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仰天岗管委会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渝水区所属乡(镇)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确定;㈢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袁河公安分局、抱石派出所、中山派出所、天工派出所、北湖派出所、良山派出所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渝水区财政负担,市财政以2007年度本级负担数为基数,每年予以补助;㈣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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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结合本市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
㈠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县、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

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区所属乡(镇)城镇义务兵。

㈢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市城南警务局、城北警务局、河警务局的城镇义务兵。

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
㈣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

第四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级的要求发放。

第五条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依照下列比例增发:
㈠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50%;
㈡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30%;
㈢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20%。

第六条城镇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每年到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领取优待金。

其中:
㈠义务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

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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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优待金规范发给;
㈡被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本市的校大学生。

其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根据户籍性质按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规范发给;
㈢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后。

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㈣提前退役的城镇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㈠非征兵计划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
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㈢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㈣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

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㈤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服现役的义务兵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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