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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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答辩状
行政撤销答辩状【1】什么是行政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有多种,其中之一是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部或部分否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职权滥用。

行政撤销答辩状【2】
答辩人:赵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因原告于某一、于某二诉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作为本案第三人赵某某的代理人,现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涉案的房产系 2006年6月1日进行的行政登记,如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妥,则应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而原告系在2014年6月14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了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只是负责接受房产登记申请的机关,决定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机关是负责登记的房产登记的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

所以,被告只是涉案房产所有权证书的受理机关,而不是有权做出准予房产登记的批准机关,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原告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乳农白字第000000号房产所有权证"没有事实根据。

1、原告诉称"原告偶然得知自己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本案第三人母亲赵某某名下"与事实不符。

涉案房产所有权自2006年6月1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房产证一直由原告于某二保管至今,不存在原告声称的"偶然得知"的情形。

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且也说明其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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