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ppt99).ppt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1990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 完善阶段。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法律 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主要 内容
• 事故预防(人员,设施、设备和物品, 作业环境,管理);
• 事故处理;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 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 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 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 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 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 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 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 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 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 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 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 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规定。
事故预防人员方面法规要求
•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 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
护 • 工作时间和休假 •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 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规 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 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 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表现 形式
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 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 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 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 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 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
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 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 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 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 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 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六章“劳动 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健 康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四 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 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 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 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并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规定 ,我国职业健康
安全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 准四级标准体制。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产生和
发展阶段:
1950年至此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 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 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 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 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 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 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 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 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 程”。
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
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建设受到阻碍。
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 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 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 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 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