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管理办法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49bf581eb91a37f1115c3a.png)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医院电子医疗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医疗票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5f4948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d.png)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电子医疗票据管理,规范电子医疗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环节,保障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政部关于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及对外提供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
三、电子医疗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电子医疗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电子票据和医疗单位内部电子票据两大类。
2. 行政事业性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电子票据,包括医疗门诊收费、医疗住院收费等。
3. 医疗单位内部电子票据是指由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电子票据,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等。
四、电子医疗票据的购领与核销1. 购置:医院财务科负责电子医疗票据的购置,确保票据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2. 核销:电子医疗票据使用后,由收费人员及时进行核销,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保管:电子医疗票据的电子数据由医院财务科负责保管,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五、电子医疗票据的开具与使用1. 开具:收费人员根据患者就诊情况,按照规定开具电子医疗票据。
2. 使用:患者可在就诊结束后,通过手机端或自助设备获取电子医疗票据。
3. 保管:患者应妥善保管电子医疗票据,确保在报销、维权等情况下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六、电子医疗票据的监督与检查1. 医院财务科定期对电子医疗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院电子医疗票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电子医疗票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3f07a6f12d2af90342e66f.png)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193ab80722192e4536f6ab.png)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 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 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6 号公布 )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 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 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 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
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 2020 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 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 一 ) 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 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1)、医疗住院收 费票据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 机打 ) 式样 ( 附件 4) 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 机打 ) 式样 ( 附件 5),其编码按 照财综〔2018〕72 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 的医疗收费明细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 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 在 2020 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1 号 ) 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医院电子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发票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1838357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b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电子发票的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患者、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电子发票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管理第四条电子发票的开具1. 医院电子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确保电子发票的生成、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3. 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财务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电子发票的开具符合医院的规定和流程。
第五条电子发票的存储与保管1. 医院应当建立电子发票存储系统,对电子发票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2. 电子发票的存储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少于五年。
3. 医院应当制定电子发票的备份和恢复策略,确保电子发票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六条电子发票的报销与使用1. 患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时,应当向报销部门提供有效的电子发票信息。
2. 报销部门在审核电子发票时,应当核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电子发票符合报销条件。
3. 医院内部使用电子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当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发票的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电子发票管理小组,负责电子发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电子发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负责监督电子发票的开具、存储、保管和使用等环节,确保电子发票的合规性。
3. 定期对电子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向医院领导汇报电子发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3篇)
![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e771fb6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0b.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收费票据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收取费用的凭证,是医疗机构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医疗收费票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票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原则:医疗收费票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伪造、篡改。
(三)完整、规范原则: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完整、规范,不得漏项、缺项、错项。
(四)安全、保密原则:医疗收费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安全、保密,防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第五条医疗收费票据分为以下几种:(一)普通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一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
(二)专用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特殊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如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
(三)医疗处方: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的收费。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格式与内容第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四)优惠政策、减免费用等信息;(五)票据编号、开票日期、开票人等信息;(六)医疗机构印章。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开具与使用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认真核对患者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二)准确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三)按照规定的格式开具票据,不得擅自更改格式;(四)在票据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f67f6b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ef.png)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高,传统的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医疗服务的需求。
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引入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同时减少纸质票据的使用,推动医疗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二、目的本试行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收费票据的电子化发行、存储和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地办理电子票据的发行手续,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票据查询和打印服务,确保患者对自己的票据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4.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合理的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稳定性。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票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6.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电子票据的发行、核验和管理,做到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位。
五、试行期限和评估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并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六、附则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制定机构所有。
以上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医疗服务的数字化发展。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七、具体措施和要求为了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1. 医疗机构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功能完善、稳定可靠的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系统应具备电子票据的发行、存储、查询、打印、核验等功能,同时应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21c67176eeaeaad0f3307b.png)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ad0f26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a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收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申请、开具、保管、查询、核对、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电子票据是指医院通过电子方式开具,用于记录和证明医疗服务的费用收取的电子凭证。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院电子票据分为以下几种:(一)行政事业性电子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电子票据和往来款电子收据等。
(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包括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第五条医院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一)用于记录和证明医疗服务费用收取。
(二)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作为患者就医缴费后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的法定凭证。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申请与开具第六条医院电子票据的申请由收费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费部门根据实际收费情况,填写《医院电子票据申请单》。
(二)经收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手续。
第七条医院电子票据的开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票据开具及时,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电子票据。
(三)票据格式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保管与查询第八条医院电子票据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应当做到:(一)建立电子票据档案,确保电子票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定期对电子票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确保电子票据的存储环境安全、可靠。
第九条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票据:(一)通过医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在医院收费窗口或自助查询机查询。
第五章电子票据的核对与核销第十条医院电子票据的核对由收费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应当做到:(一)收费部门核对收费金额、收费项目等信息。
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https://img.taocdn.com/s3/m/29178a16f18583d049645922.png)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524a874afe04a1b071de8f.png)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医疗电子票据的管理规定(3篇)
![医疗电子票据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ea363e3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5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电子票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票据进行医疗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电子票据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据国家规定的票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生成的票据,包括电子处方、电子收费票据等。
第四条医疗电子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医疗电子票据的生成、使用、存储和传输。
(二)安全可靠:确保医疗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防止票据被篡改、伪造和泄露。
(三)方便快捷:简化医疗电子票据的生成、使用和查询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四)公开透明:加强医疗电子票据的监督管理,确保票据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医疗电子票据的格式和内容第五条医疗电子票据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格式,包括以下内容:(一)票据基本信息:包括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医生等。
(二)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费用等。
(三)费用明细:包括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其他费用等。
(四)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医保等。
(五)票据签章:包括医疗机构电子印章、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等。
第三章医疗电子票据的生成和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电子票据生成和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生成、审核、签发、使用、存储和传输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电子票据的生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票据格式规范,符合国家规定。
(三)票据签章合法有效。
(四)票据信息加密存储,确保数据安全。
第八条医疗电子票据的审核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ee3d49d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d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流程,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所有电子票据的申请、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社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安全保密:确保电子票据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三)便捷高效:简化票据使用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票据管理制度,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社区医院电子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用于记录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二)药品销售电子票据:用于记录患者购买药品的收费;(三)医疗服务电子票据:用于记录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收费。
第五条社区医院电子票据使用范围:(一)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二)药品销售及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收费;(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申请与购买第六条电子票据的申请:(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科提出电子票据申请;(二)财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购买:(一)财务科根据审批结果,向票据供应商购买电子票据;(二)电子票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票据发送至财务科。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使用第八条电子票据的使用:(一)收费人员根据患者实际收费情况,生成电子票据;(二)电子票据生成后,及时通知患者查看;(三)患者确认电子票据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五章电子票据的保管与核销第九条电子票据的保管:(一)收费人员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二)财务科定期对电子票据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条电子票据的核销:(一)收费人员根据实际收费情况,及时核销电子票据;(二)财务科对核销后的电子票据进行审核、汇总。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9aca8d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7b.png)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的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电子票据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向患者开具的电子形式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购买与核销第四条医院应当根据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向财政部门申请购置电子票据。
第五条医院购置电子票据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和管理电子票据,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有效。
第七条医院应当定期对电子票据进行核销,核销后的电子票据不再使用。
核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开具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包括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确保电子票据的开具、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性,防止电子票据的丢失、篡改、伪造。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票据的查询、下载、打印等操作规程,方便患者和财务部门的使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对电子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票据的保管制度,明确电子票据的保管责任人,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对已开具的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医院在销毁已开具的电子票据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销毁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电子票据不被非法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dd2858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8d.png)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内财综〔2021〕724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综〔2019〕1281号)要求,全面推广应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组织督促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院HIS系统改造和业务流程调整,按接口规范要求做好与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对接,按规定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快速有序完成对接工作,按照“HIS系统改造→自治区平台对接→联调测试→上线验收→观察保障→财政部平台对接”的步骤,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身份认证系统承建单位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系统对接、联调测试、上线运行、运维保障等工作。
未使用HIS系统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登录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设好电子票据交付渠道,通过“电子票夹(小程序)”和自助打印设备,提供在线取票和线下打印多种交付方式,做好宣传和取票引导服务,方便交款人获取和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二)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顺利实施。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建设医保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按照接口规范实现医保系统与医保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对接,并将入账报销等信息自动反馈财政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8d4a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ca.png)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琼财票〔2019〕832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保局,省直各医院: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2019年7月22日,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下简称财综29号文),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中票据种类、式样、规格及医疗收费票据填列,明确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时间、措施以及电子票据入账的程序。
为尽快落实国家部委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时间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改革工作按时推进,各单位要按照我厅制定的稳步推进全省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方案,细化分阶段工作任务,为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推广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按照财综29号文的要求,结合海南特点,我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医疗电子收费票据式样,包括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电子票据式样(附件1)、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电子票据式样(附件2)、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机打票据式样(附件4)、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机打票据式样(附件5)、医疗门诊收费自助机打票据式样(附件6)和医疗住院收费自助机打票据式样(附件7),各票据式样编码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90d89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0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的管理,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医院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财务电子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财务电子发票的领购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电子发票的领购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年度预算及实际需求,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并及时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领购的财务电子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发票内容真实、完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发票号码连续、无重复;(三)发票格式规范,便于识别和查询。
第三章财务电子发票的开具第七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在收取患者费用时,应使用财务电子发票进行结算。
第八条财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发票开具人应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并按规定填写发票信息;(三)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信息录入医院财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开具的财务电子发票进行汇总、审核,确保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电子发票的保管第十条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财务电子发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一)财务电子发票应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并设置密码保护;(二)财务电子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备份,并定期检查备份情况;(三)财务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财务电子发票的核销第十二条医院财务电子发票的核销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财务电子发票的核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核销时,应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二)核销后,应及时将核销信息录入医院财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e2ebe0f5ef7ba0d4b733b98.png)
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2018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18〕27号),随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逐步深入,该办法中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第三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第四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第五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二条。
与原办法对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更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为全国统一的式样,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和浙江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三种。
二是删除“换开纸质票据”相关内容。
为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推广应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将逐步取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服务,因此删除原办法中“换开纸质票据”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管理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
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根据财综〔2018〕7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进行归档保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
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规范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有效证件号码,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一)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先填列本次有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
明细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二)规范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