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否可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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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监 理 是 否 可以 分 包
口 本 刊 记 者 /梁晋
在我国 ,投资较大或 国家 、地方重 点项 目中所涉 立的单项辅助设备 的监理 工作 分包给有资格 的其 它单
及的专业范 围往往较 多 ,一般 的监理公司难 以单独承 位 ,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 同前明确通报项 目业 主 ;当
必须要取得业 主的同意 。建设单位将工程 的监理业 务
周律 师认 为 监理 分包 从 合 同方 面 讲 ,属 于 转 委
按标段 分别 发包是合法 的,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如 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 为了被代理人 的利 益需要 ,将
果建设 单位 将几个标段 的监理业务 由一个 监理企业监 其享有 的代理权 的全部 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 人行使 的
备采 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 总承包 单位 ,也可 以将建 同方 面来分析 。”
筑工 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 购的一 项或者多项
周律 师指 出 ,监理合 同与 建设 工程勘 察 、设 计 、
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 ,不得将应 当由一 施工合 同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合 同标 的方 面 :监理合 同
的 “基本法 ”,应依 据 《建筑 法 》来 确定 工程监 理分
包 问题 。《建筑法 》第二十 四条规定 :“提倡 对建筑工 程实行 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 工程
合 同 类 型
“工程监理是 否可 以分包 ?”面对笔 者这一 问题 ,
的发 包单位可 以将建筑工程 的勘察 、设计 、施 工 、设 信合律 师事务 所周律 师表示 ,“这一 问题还 可 以从 合
担所有专业范 围的服务 ,也就是说监理公 司工作 的专 监理 工作 已开始 时 ,除非项 目业 主提 出或 书面 同意 ,
业范 围是会受到 限制 的。监理公 司只能在 自己专业范 一 般不允许 随意更换分包方 ……”
围内从事监理服务 ,不能越界。否则 ,不但违反相关
由此看 出 ,在 法律依据方面 ,对工程监 理分包 的
班
定 ,其 2.3.7.4条规 定 :“……设 备监理单 位只能 将独
(责编 :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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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 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 的标 的是服 务 ,即监理工程师凭据 实际经 验 、专业知
个 承包 单位 。”从 此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勘 察 、设 计 、 识 、工作技 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 的施 工合 同履行
施 工 、设备采购都属 于可以分包的 “工程承包单位 ”, 监督 和管理 工作 ,因此 《合 同法 》将监理 合 同划入委
对此 问题 的看法不一 。
会 文 件 ,两 者 的法 律效 力 是不 同的 。因此 ,反对 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 分 包方 认为 工程 监理 不 实行 分包 ,一 方 面可 以使
法律 依 据
监理 工作顺 利 进展 ,另 一方 面也 可 保证 工程 质 量及
反对监 理分包方认为我 国 《建筑法 》是建筑行业 安 全 。
理反 而不利于工程质量 、进度及安 全生产 的控制 。此 行为 。转委托应事先 取得被代理人 的同意或者事后 由
外 ,在设备监 理方面 ,对于监理分包在 《设 备监 理单 被代理人追认 。因此 ,工程监理是 否可以分包 ,也取
位 资格基本要求 》(cAPE—s111:2003)中有 相关规 决于合 同的具体规定 。
但没有提到监理可分包 。
托合 同的范畴 ;建设工程合 同的标 的物是 产生新 的物
而支持监理分包方 中 ,有业 内人士认为 主体工程 质或 信息成果 。工程监理提供 的是 一种高智能 的有偿
的监理不能分包 ,非 主体 工程的监理可 以分包 ,但是 技术 服务 ,而不是 给业 主提供工程实物 。
法律法规规定 ,还 会因专业不相符 ,造成工程质量 问 规定 是有 区别 的。对 于工 程监理 分包 ,《建筑法 》虽
题及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 下 ,监理公 司是否可 以将 然没 作 明确 规定 ,但 《建筑 法 》属于法律 范畴 ,《设
超 出 自己专业 范 围的监理工作 分包 出去 呢?实践 中 , 备监 理 单位 资格 基本 要 求 》则 只是 中 国设 备 监理 协
口 本 刊 记 者 /梁晋
在我国 ,投资较大或 国家 、地方重 点项 目中所涉 立的单项辅助设备 的监理 工作 分包给有资格 的其 它单
及的专业范 围往往较 多 ,一般 的监理公司难 以单独承 位 ,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 同前明确通报项 目业 主 ;当
必须要取得业 主的同意 。建设单位将工程 的监理业 务
周律 师认 为 监理 分包 从 合 同方 面 讲 ,属 于 转 委
按标段 分别 发包是合法 的,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如 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 为了被代理人 的利 益需要 ,将
果建设 单位 将几个标段 的监理业务 由一个 监理企业监 其享有 的代理权 的全部 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 人行使 的
备采 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 总承包 单位 ,也可 以将建 同方 面来分析 。”
筑工 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 购的一 项或者多项
周律 师指 出 ,监理合 同与 建设 工程勘 察 、设 计 、
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 ,不得将应 当由一 施工合 同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合 同标 的方 面 :监理合 同
的 “基本法 ”,应依 据 《建筑 法 》来 确定 工程监 理分
包 问题 。《建筑法 》第二十 四条规定 :“提倡 对建筑工 程实行 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 工程
合 同 类 型
“工程监理是 否可 以分包 ?”面对笔 者这一 问题 ,
的发 包单位可 以将建筑工程 的勘察 、设计 、施 工 、设 信合律 师事务 所周律 师表示 ,“这一 问题还 可 以从 合
担所有专业范 围的服务 ,也就是说监理公 司工作 的专 监理 工作 已开始 时 ,除非项 目业 主提 出或 书面 同意 ,
业范 围是会受到 限制 的。监理公 司只能在 自己专业范 一 般不允许 随意更换分包方 ……”
围内从事监理服务 ,不能越界。否则 ,不但违反相关
由此看 出 ,在 法律依据方面 ,对工程监 理分包 的
班
定 ,其 2.3.7.4条规 定 :“……设 备监理单 位只能 将独
(责编 :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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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 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 的标 的是服 务 ,即监理工程师凭据 实际经 验 、专业知
个 承包 单位 。”从 此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勘 察 、设 计 、 识 、工作技 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 的施 工合 同履行
施 工 、设备采购都属 于可以分包的 “工程承包单位 ”, 监督 和管理 工作 ,因此 《合 同法 》将监理 合 同划入委
对此 问题 的看法不一 。
会 文 件 ,两 者 的法 律效 力 是不 同的 。因此 ,反对 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 分 包方 认为 工程 监理 不 实行 分包 ,一 方 面可 以使
法律 依 据
监理 工作顺 利 进展 ,另 一方 面也 可 保证 工程 质 量及
反对监 理分包方认为我 国 《建筑法 》是建筑行业 安 全 。
理反 而不利于工程质量 、进度及安 全生产 的控制 。此 行为 。转委托应事先 取得被代理人 的同意或者事后 由
外 ,在设备监 理方面 ,对于监理分包在 《设 备监 理单 被代理人追认 。因此 ,工程监理是 否可以分包 ,也取
位 资格基本要求 》(cAPE—s111:2003)中有 相关规 决于合 同的具体规定 。
但没有提到监理可分包 。
托合 同的范畴 ;建设工程合 同的标 的物是 产生新 的物
而支持监理分包方 中 ,有业 内人士认为 主体工程 质或 信息成果 。工程监理提供 的是 一种高智能 的有偿
的监理不能分包 ,非 主体 工程的监理可 以分包 ,但是 技术 服务 ,而不是 给业 主提供工程实物 。
法律法规规定 ,还 会因专业不相符 ,造成工程质量 问 规定 是有 区别 的。对 于工 程监理 分包 ,《建筑法 》虽
题及安全事故 。在这种情况 下 ,监理公 司是否可 以将 然没 作 明确 规定 ,但 《建筑 法 》属于法律 范畴 ,《设
超 出 自己专业 范 围的监理工作 分包 出去 呢?实践 中 , 备监 理 单位 资格 基本 要 求 》则 只是 中 国设 备 监理 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