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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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劳动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就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越法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一事答辩如下: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予工伤认定?
答辩人认为:
一、对年满60岁即不予工伤认定是上诉人对规范性文件的错误适用。
上诉人没能对其将60岁以上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的合法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上诉人进行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
上诉人将60岁以上人员的工伤认定排除在外应有法律依据。
2、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是宪法和劳动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利,60岁以上人员因工伤亡同样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从社会和用人单位获得补偿的权利。
3、劳动法只规定了16岁以下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未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有上限的限制。
4、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可以退休的年龄,并没有规定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年龄就是60周岁以下。
况且,国务院文件也无权对宪法和劳动法进行解释,其作为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另外,国务院文件是1978年颁布,而82年宪法、95年劳动法以及20**年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法律效力远高于国务院文件,而且颁布实施的时间也在其之后。
这怎么能用78年的国务院文件来解释在其后颁布的且法律效力又在其上的劳动法等法律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诉人的解释也是劳动部门主观上的理解,与宪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精神相悖。
因此,上诉人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相关法律已对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作出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均规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95年6月23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20**年2月4日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单位聘用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由聘用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