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公开法案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美国,法律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很广。
但是光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并非没有企图去掩盖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因此我们还需要强有力的律师和司法制度来督促政府公开信息。
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非常广的,信息公开量也是很大的。
如果有一个飞机坠机事件,那么你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关于这架飞机的详细状况,它的型号、购买年限、老化程度、飞行里程等等,以及飞行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信息、服务年份、工作记录等等。
联邦航空管理委员会也有大量关于飞行员以及航班的信息,你甚至可以了解哪些飞行员驾驶的飞机会容易出现情况,哪些航班会容易出现事故,这些都是可以免费得到的。
你还可以得到很多信息例如多少人拥有多少狗,怎样的狗;家庭保护方面的信息,比如哪些家庭得孩子曾经遭受过虐待;州政府有关于癌症的记录,这个州有多少癌症患者,患的是什么癌症;还有运送危险品的卡车的记录;竞选活动的捐款详细记录等等。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府会议记录、决议、投票情况等等都必须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有会议要决定事情或举行投票,那么不能关门不让公众知道。
但是,尽管有这些法案,政府并不是没有企图去掩盖信息,政府并不总想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律师。
我们经常遇见的情况就是,政府就要开会了,但是在会议之前很可能政府就已经偷偷把决议都做完了,只是在会议上走个形式而已。
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就会找到政府相关人员,警告他们,说我知道你们要开会,而且我知道你们决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我们可能会告你隐瞒信息。
当我在纽约日报时,纽约日报专门聘用了一位非常厉害的律师Eve Burton 来应对政府的这种行为。
在美国,有很多法官会自动屏蔽有关死刑案件的判决相关信息。
而这位律师就会去起诉这些法官。
她认为,如果法官要屏蔽这些信息,必须给予理由,而且,不能仅仅说这是死刑案件,或者说这是未成年案件因此就要屏蔽。
在一个有名的案件中,一位著名的黑人维权人士的孙子被指控谋杀,法庭以被告为未成年人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律师认为必须要开庭审理,因为这个牵涉到公众的知情权。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
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
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美国强制披露与信息披露质量
美国强制披露与信息披露质量探讨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政府机构,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来披露相应的信息。
美国是一个具有完善信息披露规定的国家,而在其中,强制披露规定和信息披露质量已经成为美国企业竞争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美国强制披露和信息披露质量,整理出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起源与应用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当时,许多知名企业由于财务造假、安全事故等事件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质疑和担忧。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美国政府启动了强制披露规定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1988年通过的“安德森报告”成为了美国强制披露规定的基础。
该报告提出了“事后反思”的思想,即企业在发生重大事故、危机和纠纷后进行的反思和警示。
该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了美国企业强制披露规定的灵魂。
在随后的几十年间,美国针对强制披露规定不断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紧随其后的是Sarbanes-Oxley法案的通过,该法案要求企业公开披露独立性检查的结果和租赁费用等信息。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制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定,规范了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美国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信息披露质量是企业品牌和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美国企业始终十分注重信息披露的质量。
然而,即便是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也难免出现问题。
下面,本文将从财务报告、对外宣传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探讨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财务报告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财务报告直接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很容易成为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调查对象。
典型案例如美国知名企业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丑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制定了《公认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要求和审核程序。
此外,美国还实行了强制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
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摘要】本文分析了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首先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然后详细解析了美国SOX法案的内容和影响。
接着提出三点启示:一是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三是建立独立监督机制。
最后总结指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通过对SOX法案的研究和启示,可以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更加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规范性,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美国SOX法案、内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独立监督机制、内部控制意识、国外经验、完善、借鉴、监督机制、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资产侵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OX 法案),这一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
SOX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质量和透明度,有效防范了财务造假等风险事件的发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信息,增强了市场信心。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借鉴美国SOX法案的经验,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许多制度不完善或者漏洞,例如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导致管理失控和风险无法有效控制。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和公司上市后,须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于证券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证券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1。
信息披露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2而美国将其法律化,美国SEC曾作如下论述:“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容的公开,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证券的适当的财产状况资料或者其他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判断,而且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办法。
”3时至今日,无论各国证券法律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和各种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都不曾动摇。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种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类型,前者指上市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和交易注册,信息披露的义务就此结束;而后者指证券发行以及上市交易后,上市公司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义务伴随上市公司直到其被摘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划分比较图3.21李蕤:《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中国公司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21711年成立的南海公司以欺诈手段制造公司的繁荣假象,致使投资者疯狂购买,从而使公司的股价飞速上升。
1720年9月南海公司的欺诈行为被识破,股价狂跌,投资者损失惨重,从而引发了股市的信任危机,英国国会颁布《1720年泡沫法案》,此乃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
3Report of special study of security mark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4何佳,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研究报告,深圳综研字第0051号。
美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侧重于立法管理,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在这种体制之下的监管手段显得更具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信息公开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信息公开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一项重要活动之一。
信息公开不但是政府为民服务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民众获取公共权益的途径之一。
但是,信息公开不当的情况也存在着。
信息公开不当可能导致损失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信息公开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展开探讨,以探讨在信息公开不当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公开不当的概念信息公开不当指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在公开信息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来讲,信息公开不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法律规定的信息未按程序或未按时限公开;2. 所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不具备真实性;3. 公开信息的站点或通道不明确,难以获取;4. 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5. 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未经批准或审查。
二、信息公开不当对社会产生危害信息公开不当对公民权益产生了直接的不良影响。
例如,政务部门不按时公开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公民权利未就地得到保障;公开不准确或不全面的信息则可能误导公众,如此一来,公众因此而蒙受了损失。
信息公开不当还将对企事业单位运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在日常业务中,企业需要尽快取得有关资讯才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相关信息公开不当不仅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而且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信息公开不当还可能会引发公众和媒体的非议和批评,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一旦遭到严格批评后,建立信任就会变得异常困难。
三、信息公开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1.政府及其有关组织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信息公开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权利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公开信息的机关或者单位提出行政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以及处罚案例 (I)
05
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国际信息披露标准比较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该法案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极为严格,强调内部控制和审计
的重要性。
输标02入题
英国的金融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ct):该 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并强调透明度。
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促进股票、债券等证券的 流通。
信息披露相关法规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了详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分别规定了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应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
该机构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国际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美国的安然公司(Enron Corpor…
该公司因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被揭露,导致破产和多名高管被定 罪。
英国的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
该银行因操纵LIBOR利率被揭露,被罚款数十亿美元,多名高管被起 诉。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计要求
定期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 事项时,应及时披露该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内容要求
临时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等,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告形式
临时报告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比较从中得到启示,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助益。
一、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介绍(一)美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美国把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和核心制度。
其目的是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的平衡。
美国实施的是在公领域分散立法和在私领域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
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诸多法案中。
如《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私人机关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隐私权法》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美国学者将本人对其本人表现的直接的属性所享有的隐私权称为个人属性隐私。
它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其主体是个人信息本人,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美国《隐私权法》规定,个人信息本人仅限于自然人。
客体是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
美国法院在1953年通过“海兰案”的判决,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地保护。
任何机关因为没有应要求更改、复查特定主体的信息记录,持有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及时因而导致对该个人不利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中确定过错归责原则。
在《隐私权法》规定了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事由,包括:机关内部使用、根据信息自由法而公开、常规使用、人口普查、统计研究、国家档案、执法目的、紧急情况和向消费者报道公开。
(二)德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础。
1990年第3条第1项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范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护的客体原先也只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1990年《德国资料法》立法修正案中将公务机关部分非电脑自动处理文卷中的个人信息也列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
性罪犯信息公开制度:一朝犯罪,终身受制
性罪犯信息公开制度:一朝犯罪,终身受制导语:近日,曾逃到北京当外教的英国性侵儿童罪犯尼尔?罗宾森,在英国当地法院受审后,被判入狱12年,还被强制在一份无限期的性犯罪者登记单上签字。
这意味着即便出狱后,他的个人信息包括居住地址依然能被公众知晓。
这种源自美国的性罪犯信息披露制度,让犯罪者一朝犯罪,终生无处遁形。
1996年,一起儿童性侵案促使美国出台法律,强制要求各州向居民公开性犯罪者信息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加州等地区便已经开始对性侵案犯罪者采取登记制度,但直至90年代发生了若干影响广泛的儿童性侵案件,性犯罪者登记与公开才逐步发展为全国强制性制度。
1994年,新泽西州的7岁女童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杀害,而其父母事先并不知道住在对面的是已有两次性侵犯罪前科的恋童癖患者。
于是在持续游说之下,新泽西州同年通过了9条关于性侵罪犯信息登记与公开的法律,即为《梅根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依据各州法律对适用对象的不同定义,美国目前共有约75万名性犯罪者登记在册根据美国NGO组织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中心2012年统计的数字,美国全国共有74万7千408名性侵犯罪者登记在册,而人数最多的加州就有超10万人的记录。
随着性侵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扩张,除较严重的性侵犯罪,美国各州将一些程度较轻的犯罪也列为适用对象。
例如有至少5个州将性交易列入,29个州将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列入,32个州将露阴癖者也列入,更有甚者将偷窥、散发猥亵图片或持有儿童色情书刊等也列为登记适用范围。
性犯罪者登记项目除姓名住所之外,还包括DNA指纹、网络账号、工作单位及必经路线等200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其中第一章即为《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该法案对性侵罪犯信息登记的要求更为严格,并创建了一个全国性的性罪犯登记系统,命令各州采用相同的标准在互联网上发布罪犯数据。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引言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一个开放透明的政府治理的基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之一,美国一直以其较为优越的信息公开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框架以及其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作用。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国家宪法的诞生。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规限制言论、新闻和人民与政府讨论事务的权利。
”这一修正案极大地鼓励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信息公开制度对实现民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于是,美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实施。
194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著名的《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这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二、美国信息公开法律框架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由《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和《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两部法律构成。
《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中坚力量。
该法案赋予公众在透明度方面的一定权力,允许任何人对政府机关的文件和记录进行访问和请求。
政府机关有责任对这些请求作出回应,并提供所需的信息。
另一方面,《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则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的保密性。
该法案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外,美国还有各个政府机构制定的信息公开政策和规定。
这些政策和规定多数符合FOIA和Privacy Act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
三、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影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
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依据以及行政执行情况。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新 的发展 。2 0 0 7年的修订 主要 涉及新 闻媒体 申请信 息收费的保 护、追索律 师费和诉讼 费用、指 定 ( ( 信息 自由法》公众联络 员、 为申请 信息进行 个性化 的跟踪 编号、 建立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等 内容。 这 些新发展对 完善我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制度有所启
示。
并且 “ 对不 当拒绝公开信 息没有提供任何 救济 途径 ” 。 1 9 6 3年 ,美国国会提出支持制定全新的联邦信息公开 法, 而 不是 简单地修 订 行政程序法 和管家法 。 朗( E d w a r d V. L o n g )提 出了 ( 《 信 息 自由法 的前身法案 ,1 9 6 3年参议 院的 1 6 6 6号法案 。1 9 6 4年参议院通过了该法案 ,但是在参
记者 、 律师 、 公 共利 益团体 、学者获取 政府信息 。 负责执行
《 行政程序法 的美 国司法 部 ,不仅 未能进行 有效 的监督 ,
制度 的最新发展对我 国有一定启示意义 。
反而 “ 严重、 明显、 公然和持续的违反”第 3 条 的规定 。 1 9 6 5
一
1 9 4 6年一 1 9 9 6年 美 国
的( < 外 国行政程序法 汇编 中的美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 》 ( t h e
模糊术语 的定义 。 第3 条还 允许政府拒绝公开 “ 为 了公众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Ac t )第 5 5 2条p ,即 信 息 自由
关键词 :美国;信息 自由法:最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 F 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4 — 0 1 4 1 — 0 3
ferpa 隐私法
FERPA(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是美国一项关于保护学生隐私和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
FERPA 成立于1974 年,旨在保护美国公立和私立学校中学生的隐私权益。
该法案规定了学校在收集、使用和披露学生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FERPA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隐私权:FERPA 规定,学校在未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学生的成绩、行为记录、健康状况等。
2. 家庭教育权利:FERPA 赋予家长有权查阅他们的孩子在学校的教育记录,并要求学校更正记录中的错误。
3. 学生同意:学生在18 岁之前,家长有权代表他们同意学校使用和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18 岁以后,学生本人需要书面同意学校披露他们的个人信息。
4. 违规处罚:FERPA 规定,违反法案的学校和个人可能面临民事处罚、罚款以及失去联邦资金的处罚。
5. 豁免情况:FERPA 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例如学校可以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用于学术研究、招生统计等,但需确保信息去标识化。
sox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
sox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
SOX法案,全名为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是美国在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旨在加强对公共公司的会
计准则和公司治理的监管。
以下是SOX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 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SOX法案要求公共公司的财务报表
必须准确、透明,并且以合理的方式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它还规定了公司与审计师之间的独立性要求,并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 内部控制要求: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产安全、财务准确性和信息保密性。
公司必须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公开披露评估结果。
3.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SOX法案要求公共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和独立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这样做可以减少公司高管的权力集中,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负责性。
4. 公司管理和法律责任:法案加强了公司管理层和高管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案规定的公司管理层和高管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和民事指控,包括重罚款和监禁。
5. 金融服务机构监管:SOX法案还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机构的
监管,要求它们建立、实施和执行合规控制措施,以防止非法、欺诈性或不道德的行为。
SOX法案的意义在于提高了公共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并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此外,SOX法案还提高了公司管理层和高管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公司金融丑闻和财务欺诈的发生。
信息自由法历史
《信息自由法》历史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管家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统一的出版物上公开信息,行政长官对公开的内容有自主裁定权。
1935年、1946年先后通过了《联邦登记法》和《行政程序法》,创建了专门公布联邦政府信息的《联邦登记日报》,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但政府有权拒绝。
1945年1月,美联社执行主编库珀提出“知情权”的概念。
1948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成立“世界信息自由委员会”,沃尔特斯担任主席。
1951年,杜鲁门签发第10290号行政命令,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军事机构的保密制度引入了普通的行政部门。
1953年,哈罗斯·克劳斯出版《人民的知情权》,被后世誉为信息自由运动的“圣经”。
1955年,在约翰·摩斯的推动下,众议院的政府运行委员会成立了政府信息分委会,摩斯担任主席,不久后,他提出了《信息自由法》草案。
1958年,国会对《管家法》重新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管家法》来剥夺公众查阅政府文献的权利。
1962年,拉姆斯菲尔德成为高调支持《信息自由法》的第一位共和党员,随后,越来越多的共和党议员联署了《信息自由法》提案。
1964年,《信息自由法》提案走出委员会,进入辩论阶段。
1965年10月,参议院高票通过《信息自由法》。
1966年6月,众议院全票通过《信息自由法》。
1966年7月4日,约翰逊签署《信息自由法》。
1967年,《信息自由法》开始生效。
1972年,摩斯重新启动了《信息自由法》法案的调查工作,美国国会提出了《信息自由法修正案》。
1975年,《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生效。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阳光政府法》,规定10种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的会议外,合议制机关的会议应该公开。
1991年11月,民主党议员帕利希提出了《电子信息自由法》。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开放政府法》。
国外档案管理制度
国外档案管理制度引言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国都加快了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档案管理制度是国家和组织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利民、利企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国外几个主要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
通过对这些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介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
一、美国的档案管理制度美国的档案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家档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NARA)负责管理。
NARA是联邦政府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保护和提供联邦政府的档案材料。
NARA还负责审查、退还和销毁联邦政府的档案,以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美国的档案管理制度涵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的档案。
联邦政府的档案主要包括总统档案、国会档案、最高法院档案等。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档案也由各自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私人机构的档案则由私人档案馆或历史学会管理。
在美国,档案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根据《自由信息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公民有权查阅并复制联邦政府的档案。
此外,美国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在线档案管理服务,方便公民和研究者获取档案信息。
二、英国的档案管理制度英国的档案管理制度由国家档案局(The National Archives,TNA)负责管理。
TNA是英国政府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保护和提供英国政府的档案材料。
TNA还负责审查、退还和销毁英国政府的档案,以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英国的档案管理制度涵盖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议会和法院的档案。
中央政府的档案主要包括国会档案、内阁办公室档案、王室档案等。
地方政府、议会和法院的档案则由各自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在英国,档案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历史记录和文化传承。
TNA不仅致力于收集和保护英国政府的档案,还致力于推动历史记录的保存和文化传承的传播。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1. 引言1.1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概述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是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并规范信用报告机构的行为。
该法案于1970年通过,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对信用报告机构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该法案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原则,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必须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个人信用信息。
法案还规定了个人申请查看自己的信用报告的权利,以及对不准确信息进行纠正的渠道。
通过这些规定,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有效地保护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促进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我国信用建设现状我国信用建设在过去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很多个人和企业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但这些信息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够科学和完善,存在一些主观性较强的评价标准,导致信用评价结果不够客观。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了个人隐私权。
我国的信用建设还面临着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
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化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信用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影响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在信用建设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2.2 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经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这部法律规定了信用报告机构应如何收集、存储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消费者如何获得和纠正自己的信用报告。
我国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借鉴以下几点: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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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书学的研究内容与任务
1.秘书学理论研究
2.秘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研究
3.秘书业务及其方法手段的研究
4.秘书工作应用技术的研究
5.秘书机构的研究
6.中外秘书工作历史的研究
二、秘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2.与领导科学的关系
3.与公共关系学的关系
三、从工作角度培养秘书的角色意识
(一)办公室工作的“四个特点”:
一是“重”,地位重要。
二是“苦”,非常辛苦。
三是“杂”,事务繁杂。
四是“难”,难度很大。
(二)对办公室工作的“三点希望”:
第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要高效率开展工作。
第三,实行高水平服务。
(三)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
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
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
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
四、接待工作的内容与职责
(一)内容
1.招待来访者,提供必要的礼遇。
2.为领导提供辅助服务,代领导接待。
(二)职责
(三)礼仪
一、称呼与问候:“您”不离口
二、介绍:
1.自我介绍“三要素”:姓名、单位、职务。
2.他人介绍:(尊者优先了解情况)
三、握手:伸手顺序“尊者决定
距离、姿势、目光、时间、力度
四、使用电话:注意电话形象
五、交接名片:姿势、关注、存放、索要。
(一)接待规格:一般遵循“对等原则”,特殊情况适当提高。
(二)迎送安排:
迎客人员顺序:职务由高到低
送客人员顺序:职务由低到高
(三)乘车礼仪:
上下顺序:秘书人员要后上车、先下车。
座次顺序:后为上,前为下,右为上,左为下。
(四)宴请礼仪:
五、国际礼仪基本原则“八项规定”:
●人际交往中,遵守“信守时间”原则;
●公共场合中,遵守“不妨碍他人”原则;
●社交场合中,遵守“女士优先”原则;
●相互关系中,遵守“不得纠正”原则;
●言谈话语中,遵守“维护个人隐私”原则;
●位置排序中,遵守“以右为尊”原则;
●日常生活中,遵守“保护环境”原则;
●对外交往中,遵守“爱护动物”原则。
六、秘书调查的常用方法
个别访谈方法;会议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方法;文献调查方法
专家调查方法;民意测验方法
七、督查工作的特点(严肃性、间接性、权威性、层次性、时
效性)
八、督查工作的任务
1.协助领导机关督促检查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等的贯彻执行
情况;
2.督促落实上级批示、交办的事项,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适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3.督促有关部门对下属机关请示事项的办理和答复。
4.督促新闻单位披露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
5.督促秘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
九、督查步骤
1.项目立项——前提
2.交办催办——手段
3.情况审理——关键
4.结果反馈——终结
十、督查方式
1.日常督查
2.直接督查
3.以点带面
十一、信访工作的任务
1.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2.定期综合研究人民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解决办法。
3.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妥善解决为止。
4.协助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组织交流经验。
十二、机要保密的内容
1.《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外事活动中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任务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捕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事项秘密
2.秘书人员职业秘密范围
公文秘密
决策秘密
商业秘密
会议秘密
信访秘密
领导秘密
3.秘密等级
《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划分为三级
绝密(最重要、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损害)
4.保密任务
公文保密、会议保密、通信保密、电脑保密、涉外保密5.保密纪律与保密责任
保密纪律(十不准则)
保密责任
十三、公文处理流程的重点环节
(一)发文程序
拟稿;核稿;签发;复核
(二)收文程序
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三)办毕公文处理
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