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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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办〔 2006〕 3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深办发〔 2006〕 11号 , 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 ,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 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 依法进行企业注册, 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 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 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再根据行业特性, 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
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 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 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
务机构, 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 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 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 监督处罚职能划
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 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 行业管理与作业养
护不分的单位,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 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
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 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 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 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 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 (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 2002年 12月 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 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
革实施方案》 (深府〔 2003〕 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 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
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
1.事业单位转企后, 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 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 (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 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 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场馆经营市场化后, 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
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 公办幼儿园转企后, 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 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 纳入深府〔 2005〕 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