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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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改革开放,招投标活动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山西省不得不制定并实施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解析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二、背景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和采购活动层出不穷。
然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不善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腐败行为的滋生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制定一项全面的招投标管理条例,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目的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防范廉洁问题,优化招投标环境,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四、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商品采购、服务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 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提供真实、完整的招标文件,以及及时公布中标结果等。
3. 投标人的资格和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备相应实力和信誉。
同时,投标人需要提供准确的投标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合法和有效。
4.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到指定的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5. 投标报名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按照规定报名,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真实竞标和降低恶意投标的风险。
6. 招标评标和中标公示:招标人需要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确保公开透明,杜绝内部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7. 投诉和申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的不公平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挑战和展望尽管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0aab9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e1.png)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西省特制定了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投标要求和截止时间等事项。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获取与递交(1)潜在投标人可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费用。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商务文件应包含报价和相关资质证明等。
b. 投标文件应以密封信封形式递交,密封信封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3. 开标(1)开标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应当公开、透明、记录完整。
(2)开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包括检查投标文件完整性、确认投标人资格、宣读报价和评审等环节。
4. 评审与中标(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指定时间内作出中标结果公示。
a. 中标候选人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提供合格的技术和商务报价。
b. 中标候选人应参与后续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环节,以最终确定中标人。
5. 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相关工程或项目,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山西省规定的合法注册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质。
2. 投标人不得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得在过去3年内因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四、违约处理1. 未按规定提交完整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无故违约的,将按约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6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2016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9562b7d240c844769eaeee4.png)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米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米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46263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e9.png)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建市字〔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电〔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规范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689d7d3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6.png)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倡导科学招标、规范招标、招标创新,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在拟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时,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体。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招标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活动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发布,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审结果的原因,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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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8a44cf52f60ddccdb38a0ce.png)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2b4431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02.png)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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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应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2.2 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信息等不诚信行为。
2.3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尽量公开透明,充分披露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结果等关键信息,保证各方的知情权。
2.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注重经济效益,选择价格合理、性能优良的投标方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5 合法合规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禁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 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3.1 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内容。
3.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
3.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签订。
3.5 履约与验收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4. 招投标的监督与处罚招投标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6. 结语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力地推动了山西省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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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旨在通过公开竞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为了规范和统一招投标管理工作,有效避免廉政风险,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和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市场竞争,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办法要求所有招标活动必须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招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键要点1. 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包括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准备、评标、中标和结果公告等多个环节。
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需求描述、技术规范、合同条款、报价要求等内容。
办法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具备明确、准确、完整的特点,以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出符合要求的投标。
3. 评标与中标评标过程应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估,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公开、透明地宣布中标结果,并签署相应的合同。
4. 监督和处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保证其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罚。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申诉和仲裁机制,为相关方提供维权途径。
四、影响和意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推动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通过对《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解读,我们了解到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具体要求。
该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各界提供公正的商业竞争环境。
我们期待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招投标活动将更加公开、透明、规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16山西省招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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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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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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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一:一、引言为了加强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有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投标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2.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验,能够完成投标项目的施工或供货。
3.投标人的信誉要求:投标人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投标的流程1.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等。
2.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投标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人。
4.评标和中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监督和管理1.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3.举报奖励:鼓励公众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文档二: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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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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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招投标活动适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招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条件第六条招标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包括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方面。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能力、资信状况、业绩经验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补充和修改等事项。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招标文件附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四章清标评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专业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清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并公示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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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国内客观不良消息公告、公开招标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是指在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下,发出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人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承担招标人职责的代理机构;审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项目的需求做出充分论证,并公布项目的招标公告,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组织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切实掌握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本身的能力,确保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在投标人抽选前要进行公开评标,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排名并抽选候选人,在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函后,组织评标会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评审,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第八条投标人被视为自愿接受此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放弃或变更投标文件内容,将会被招标人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合法、有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审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独立公正、自愿参加的专家组成,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评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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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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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条件第五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领域。
第六条进行招标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并具备相关工程或业务领域的技术能力。
第七条招标条件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准确、清晰地阐述招标方的需求和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网络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将文件寄送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招标条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投标报价等内容,并签署相应的合同和保证书。
第六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五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与中标人签署合同。
第七章合同管理与履约第十七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或采购。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A- 附件2: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B- 附件3: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C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bc6d32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63.png)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及相关管理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招标方案,明确投标人资格、投标方式、投标文件内容等要求。
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告等形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资质要求等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投递。
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并了解项目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投标人可以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等活动,但不得以此为约束。
第四章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投标活动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处理投诉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不满意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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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
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