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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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
权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
(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
(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狭义)
2、理由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3)保障交易便捷,物尽其用。
(4)保障充分合同自由的前提
3、违反后果:
(1)有特别法律规定的,从之。
(2)物权设定无效
(3)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4)构成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该行为有效。
4、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法律未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可以视为物权。(学术争议)(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变动,应以第三人能及时识别的法律方式公开
展现。
(1)含义:
①物权变动:
A.基于法律行为。
B.基于非法律行为:征收、司法裁定、继承等
②并非所有的物权行为都要适用公示原则。
(2)内容:
①公示方法法定:不可约定。
A.静态:就物权存在而进行的公示。
B.动态:就物权变动而进行的公示。
②效力法定
(3)违反后果:
①物权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物权变动:……或不得发生变更。
2、公信原则: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公众信赖其为正确的效力,即使
公示与实情不符,因相信公示物权状态而与名义物权人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仍受到法律保护。
注:错误登记也是有效登记。
(1)内容:
①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A.若主张自己登记权利的记载错误,必须自行举证。
B.登记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
②善意保护效力:仅因为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与名义物权人发生交易行为的
第三人应当受到保护。
注:只要不知情即为善意,应当知情而不知情视为有过错。
(2)与公示原则的关系:
①公示:消极的信赖
②公信:积极的……,只要有法定公示方法出现,即相信物权变动发生。
3、价值:
(1)维护交易安全
(2)促进效率
(3)维护占有秩序,定纷止争
(四)区分原则: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含义: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是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存在的,
其成立与有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确定。
(1)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其成立与有效应根据债法规则判断。
(2)作为债权行为的合同行为只能发生债权债务效果,而无物权变动效果。
(3)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物权变动行为,也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注:以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为前提。
2、根据与价值:
(1)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区分:债权基于买卖合同,物权基于不动产之登记、动产之交付,产生两类权利的行为不同,应当加以区分。
(2)债权之成立未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①有利于对占有权的保护。
②当债权合法有效,但物权尚未变动时,此时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请求办理所
有权移转手续
(3)可以解决逻辑上的问题。
(4)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五)一物一权原则:仅限于所有权。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课本P183):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
的特殊法律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之妨碍或妨碍之危险
而出现缺陷时,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一)内容(34th、35th):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4、损害赔偿……
(二)性质:
1、物权说: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物权。
2、债权说:……是纯粹的债权。
3、准债权说
4、独立权说:是不同于债权或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债权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预告登记
4、物权优先于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5、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量。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后顺序
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自物权)。
(2)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