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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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论述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规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点: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被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

2.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善良意愿: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时,应当出于善良意愿,旨在维护他人利益。

3.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管理行为具有合理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适度,不造成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享有对被管理事务的合法管理权。

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占有权:管理人有权占有被管理的事务,以实现管理目的。

(2)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使用权:管理人有权使用被管理的事务,但应当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管理人对被管理事务的收益权:管理人有权取得被管理事务的收益,但应当将收益用于维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2. 被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债权无因管理发生后,被管理人享有对管理人的债权。

这种债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管理人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3)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应得的报酬。

3. 管理人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的权利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向被管理人请求费用、损失赔偿和报酬。

具体包括:(1)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探讨无因管理

探讨无因管理

智库时代 ·271·智库论坛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起源(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指在未受他人委托的前提下,并且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义务,而是出于自愿心态,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帮助他人进行相关事物管理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要件:第一,管理人不具备法定义务,也未受委托;第二,存在帮助管理的事实行为,比如处分、改良、保护、利用等等;第三,管理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在无因管理中,帮助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受益人。

(2)无因管理的起源。

无因管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存在遗失物管理事宜,基于对遗失物的管理构建起无因管理,赋予无因管理两种诉权,其一是正面管理,即直接性诉讼行为;另一种是反面管理,即管理人诉权。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

无因管理的主体由管理人和受益人组成,相比其他法律主体而言,无因管理最大的特征就是对主体要求并不明确,不必然要求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凡是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相关的法人及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可以说,无因管理对于主体的限定并不严格要求。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是产生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可能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损失,但管理人和受益人并未事先就管理事宜进行沟通,一旦产生纠纷就需要利用法律予以调节,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明确相关内容。

同时,无因管理与个人意志具有紧密关联,无因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主,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事实上并不具备法定的义务,只是出于为维系他人利益的目的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了事实义务,如果管理人具有法定义务,那么意味着该种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无因管理。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目的要维护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失,要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人利益。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防止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效劳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上千年的洗礼,本应体系完整,其开展未尽如人意。

虽在我国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局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跟不上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开展的步伐。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参照的审判依据,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制度的完善。

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

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防止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

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

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那么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展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作者:陈新送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年第07期摘要: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并对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予以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一、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

其后的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继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在无因管理发生之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从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来看,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明文规定只有两个条文,一是《民法通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事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2: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总共百十来字 ,这与其他确立了无因管理的国家相比,都显得极为不足,而且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地说,我国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含义,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试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本文旨在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其中,“他人事务”是指与本人有关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是指管理行为使本人免受损失,包括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二)特征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行为是基于道德、伦理等因素,而非法律规定的义务。

2.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涉及他人事务,且与本人有关。

3.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行为旨在使本人免受损失,包括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4.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善意: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管理他人事务,并出于善意进行管理。

5. 管理行为具有独立性: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管理方法、手段和程度。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偿还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 请求本人承担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

(二)管理人的义务1. 尽善尽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善尽管理义务,以维护本人利益。

2. 尊重本人意愿:管理人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放弃或扩大管理范围。

3. 不得滥用管理权:管理人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本人利益。

(三)本人的权利1. 接受管理:本人有权接受管理人的管理,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管理人的请求。

2. 查验管理情况:本人有权查验管理情况,了解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情况。

3. 要求管理人停止管理:本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停止管理,但不得损害本人利益。

论 无 因 管 理(5)

论 无 因 管 理(5)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

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

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中对员工的管理和激励不基于个人的表现或者成果,而是基于固定的因素,比如时间或者资历。

这种制度在很多传统的组织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政府部门、学校和大型企业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无因管理制度逐渐显露出了一些不足和弊端。

因此,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当今的组织环境和员工需求,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目标和方法。

首先,我将介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所在,然后探讨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问题1.员工动力不足在无因管理制度下,员工的工资和晋升通常与个人的表现和努力无关,而是基于时间或者资历。

这种情况下,员工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因为无论他们的表现如何,都不会对待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固化的组织结构无因管理制度带来了固化的组织结构,没有激励机制,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被抑制,无法充分发挥个人潜力,也无法有效地推动组织的创新和变革。

3.员工满意度低由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员工往往感到不公平和不满意,这会导致员工流失率的增高,给组织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组织环境和变化多端的员工需求,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提高员工工作动力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建立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果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力。

2.增强组织创新能力通过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打破固化的组织结构,鼓励员工的创新和变革意识,提高组织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3.提高员工满意度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保持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方法1.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基于员工个人表现和成果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晋升与其工作表现和成果挂钩,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目录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 (1)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 (1)1.2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 (1)1.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1.3.1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 (1)1.3.2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 (2)1.3.3经济意义 (2)1.3.4现实的需要 (2)2.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2)2.1 无因管理的性质 (2)2.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2.2.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2.2.2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2.2.3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3.无因管理的类型 (4)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5)4.1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 (5)4.2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4.2.1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6)4.2.2本人的义务 (6)5.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7)5.1 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7)5.2 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8)5.3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 (9)6.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2)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继承了这一制度。

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历史来源悠久,内容博大而丰富,起源于罗马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的建立与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观要求,符合社会理性。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制度定义、构成要件、效力等几个方面对当前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制度定义;构成要件;效力一、无因管理的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例如修缮他人被地震毁损的房屋。

在法律规范上,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属于干预他人的事务,原则上来说,应该构成侵权行为。

但社会人与人之相处,贵在相互帮助,见义勇为,实为人群共谋社会生活之道。

因此法律在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的同时,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允许干预他人的事务具有阻却违法性,俾人类的互助精神,得到发扬。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1)管理事务;(2)管理“他人”事务;(3)“为他人”管理事务;(4)未受委任,并无义务。

下面对这4个要件分开来陈述:(一)管理事务什么是管理事务,凡是昨为债的客体的所有事项,但排除单纯的不作为,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是法律行为,并且不限于民法上的行为,也包括民法之外的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创设为了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的初衷的,有些事务是肯定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例如:“(1)违反行为(2)非经本人授权,不能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3)宗教、道德、习俗等不适宜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指管理人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或者客观上不是他人的事务,但管理人可以证明其所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

容易产生疑问的是,有些事务,从它的内容和性质上,并不必然的与何人有结合关系,在管理人管理此类事务时,一般推定为处理自己的事务。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这里说的是管理意思,是指因为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属于他人的意思,这其中有两个意思,“一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二是管理人有使其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作者:苗真真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12期[摘要]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无因管理行为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无因管理行为通常会与侵权行为相伴随,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其认定和审判存在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

准确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三个:管理的是他人的事物,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一般的无因管理和特殊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就要受到无因管理关系的约束,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在债法体系中其独立地位还不够,对于管理人相关权利的确认并不是很明确,管理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被管理人权利的规定也不全面。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要对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以便于司法实践,同时要对见义勇为这种典型无因管理行为救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逐步建立起多元的见义勇为救济机制。

[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12-0051-06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道德修养不断提高,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行为的情况越来越多,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重要的制度,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在当代中国,“扶与不扶”“父母害怕承担责任隐瞒大学生见义勇为救其落水孩子的事实”等一系列事件,屡见不鲜情况下,为了让这些听起来让人寒心的悲剧少些甚至不再上演,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现状亟待完善。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作为一种债的发生原因的无因管理,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应有的义务,为了保全他人的利益,管理或者服务属于他人事务的行为。

浅析“无因管理”

浅析“无因管理”

浅析“无因管理”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不乏好心办坏事,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又无人赔偿等情况发生。

我国法律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才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

鼓励社会互助和危难救助的制度,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字:无因管理制度、起源、特征、完善一、无因管理制度的起源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将无因管理视作是债务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准契约债务。

[1]准契约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的同一效果。

罗马法将无因管理视作是债务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准契约债务。

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体制,以准契约的形式确立了无因管理的效力。

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并列,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同样确认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一种独立的依据。

在社会共同生活中,有时一个人的事务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一)无因管理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谓法律的依据,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是“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例如,在工作期间,消防员救火,警察解救人质,不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另一方当事人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依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不以主观的判断为标准,管理人原没有义务,而在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原有义务,而至管理时没有义务的,自没有义务之时即可成立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引言无因管理(Causeless Management)是一种管理理论和实践方法,强调在组织中通过消除或减少干扰因素和随机变量来提高绩效和效率。

在传统的管理方法中,我们通常关注并试图管理各种因素,如人力资源、资金、技术等。

然而,无因管理的核心思想是,管理者应该专注于消除那些无法控制和预测的干扰因素,而不是试图管理它们。

本文将探讨无因管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1. 无因管理的基本概念1.1 干扰因素的本质干扰因素是指影响组织绩效和效率的那些无法控制和预测的因素。

它们可能来自内部,如员工的情绪和态度,也可能来自外部,如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行动。

干扰因素通常是随机的,它们的出现和影响是不可预测的。

因此,试图管理这些干扰因素往往是徒劳无功的。

相反,无因管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专注于内部的可控因素,如组织的文化、价值观和内部运营流程,来增强组织的韧性和适应能力,从而应对干扰因素的不确定性。

1.2 无因管理的原则无因管理基于以下几个原则:•认知:接受干扰因素存在的事实,并认识到它们是随机且不可预测的。

•专注:将精力集中在内部可控的因素上,如组织文化、员工培训和沟通流程等,以提高组织的韧性和适应能力。

•适应:推动组织不断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通过灵活和创新的方式应对干扰因素的挑战。

•学习:将干扰因素作为学习的机会,通过评估和反思来提高组织的决策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无因管理的基本框架,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不确定性和变化。

2. 无因管理的应用2.1 组织文化的重要性组织文化是无因管理的核心之一。

良好的组织文化可以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从而增强组织的韧性和适应能力。

管理者应该注重塑造和维护一种积极向上、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以减少干扰因素对员工的负面影响。

此外,组织文化还应鼓励员工参与决策和问题解决的过程,有效提高组织的决策能力。

2.2 内部运营流程的优化内部运营流程的优化是无因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论无因管理制度

论无因管理制度

论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无因管理的专门规定,无因管理的规定其实可以追溯到很早之前,被遗失物拾得这一概念包含。

笔者将就无因管理的各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民事主体;遗失物尽管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但在我国这一理念也早有记载,《周礼·秋官·朝士》中记载到:“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至明清,还设有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制度:“三十日内有人认领时,将一半给予得物人,一半还主;若无人认领,全给予得物人。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虽无因管理制度理念已被包含在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内,但无因管理制度产生后却并未包含遗失物拾得这一制度。

在此,笔者想就无因管理制度说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什么叫无因管理制度?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①无因管理制度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相关的制度,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一)无因管理的主体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包括管理人和本人。

无因管理对主体没有过多条件限制,而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主体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而无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论 无 因 管 理(6)

论 无 因 管 理(6)

2)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且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务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是为其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或者本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

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这里所说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不是针对管理的结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务承担本身。

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

这是罗马法以来所确立的原则。

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有三项: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如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行为时,本人得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债务。

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者为限。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

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

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

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三)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不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三种情形:(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如何保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

如何保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

如何保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在法律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物,是一种法律制度。

管理他人事务者称之为之管理人,而他人称之为本人。

本论文,从无因管理的概念入手,描述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和管理人的权利,提出保护管理人的一些意见方法,结合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无因管理。

文章最后提出了本人及众多人的希望。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权利;保护How to protect manage of Debt Of Negotiorum Gestiopeople rightsAbstract:negotiorum gestio means no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 and manage their things for others, is a kind of legal system. Those managing the affairs of others call it managers, and others call it himself.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negotiorum gestio, describe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negotiorum gestio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administrator rights,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methods of conservation managers, combined with case analysis to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negotiorum gestio. This paper put forward its own hope in the end.Keywords: Negotiorum gestio ; administrator; rights ;protect前言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我国在立法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管理人的权利做出了一些并简单的规定,而在管理人的损失赔偿权和债务偿还请求权方面仍有欠缺,在民法典的制定方面有待完善。

论无因管理学年论文

论无因管理学年论文

2013年学年论文题目: 论无因管理院系名称: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师职称:2013年6月论无因管理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关键词: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引言: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

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颇难操作,本文拟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特征及其意义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及特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法律中出现最早的记载位于罗马法。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之债主要处理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与保佐、继承、共有、服务单位对旅客携带物品与海损方面的问题。

大陆法系各国均继受了罗马法中的这一制度,将无因管理纳入到其民法制度中。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摘要: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具有通过管理活动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意思,包括管理人意识到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两方面。

在不同的他人事务中,客观的他人事务推定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中性事务由管理人对具有管理意思承担证明责任,混合事务则应当认定管理人不具有管理意思。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引言《民法典》第979条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规定为了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1],即管理人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或者有使管理行为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这种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人的主观心态称之为管理意思。

由于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而无因管理并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规定,这使得对管理意思的判断不能依据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应当另行判断。

其次,不同于无因管理的其他构成要件,由管理意思作为内容的主观构成要件常隐藏于管理人的内心,具有隐蔽性,要判断管理人的真实内心意思仍存在阻碍,因此有必要讨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一、管理意思的内涵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具有通过管理活动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意思,包括两方面内容:(一)管理人意识到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应当在主观层面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而从事管理活动,这种在主观上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2],即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出于本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进行考量,不论最终本人获利的数量如何,均不影响无因管理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的成立。

这种管理意思的反面情形是:第一,在不法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明知是他人事务却出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管理活动,其欠缺为他人利益这一构成要件,要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并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在误信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此时也欠缺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主观要件,被错误管理的本人对管理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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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学年论文题目:论无因管理院系名称: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师职称:2013年6月论无因管理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关键词: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引言: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

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颇难操作,本文拟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特征及其意义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缘起及特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规定在法律中出现最早的记载位于罗马法。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之债主要处理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与保佐、继承、共有、服务单位对旅客携带物品与海损方面的问题。

大陆法系各国均继受了罗马法中的这一制度,将无因管理纳入到其民法制度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有以下特征: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补偿性。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1、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2、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

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3、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之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4、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

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

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四、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

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

我国大陆学者多采用台湾学者王泽鉴的分类方法。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

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

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

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二)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讨论。

所谓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

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

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

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

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

所谓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

如邻居家煤气中毒,一人砸开门窗,送入医院抢救。

邻居并没有作出明示,但救人者的行为在客观利益上与邻居的主观意思,按通常人的标准进行推断,是一致的,不违反邻居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

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

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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