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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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简介

一、《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基本内容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海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航运企业,经过双方集体协商签订的协议。它是依据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和《海事劳动公约》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国海运业和海员队伍的实际制定的。包括:船员就业,劳动合同及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船舶配员及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寝具和娱乐,船员服务于战区、疫区等危险区域,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船员教育和培训,及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系统、全面地确定了中国船员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中国第一份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也是一份对船员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生命健康权利等全方位进行保障的集体协议。是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在航运领域共同推动“以人为本”方针的落实,“体面劳动”的实施的一次共同行动,是促进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为什么制定《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1、船员职业保障的需要。

船员是个特殊的职业,船员的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含量高,尤其是管理级和操作级的高级海船员,被称为“海上白领”,是真正的高级航海人才。职业特性要求高级船员必须是复合型的:不仅对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练与精通;还要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应懂得基本的外交礼仪,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商务经营能力,更要有娴熟的团队指挥能力。船员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工作流动、分散,要面临大风浪和海盗对他们生命的威胁;要适应高科技设备在船上应用和港口国、船东不断提出的更高要求;要常年生活在颠簸震荡、昼夜噪音的船体内,处在缺少信息交流、远离家庭的环境中。船员的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他们要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与中介公司的关系、与国外船东、货主及船员的关系,特别是外派海员,会因不同民族、语言、文化、政治、法律等差异带来困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海员往往处于弱势。

因此他们比陆地职工要承受更多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要做出更多的奉献和牺牲,需要加强对他们的职业保护。

2、完善船员法规和维权机制建设的需要。

船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标准与陆地职工不同,受国际航运规则和国际劳务市场的影响和制约的。他们的权益应有特殊的保护,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员法,现行的劳动法等法规不完全适合船员的劳动特点;船员劳动用工也没有统一标准,不同企业、不同就业形式的船员劳动标准存在很大差距,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在这方面我国明显滞后于一些航海发达国家,与我国航海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近年来,船员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并且由于船员的劳动特点,劳动争议不仅发生在国内航运企业,也大量发生在中国船员工作的国外航运企业。

为适应国际海运法规发展的要求,推进我国海运业的规范运作,促进船员“体面劳动”,我们一方面积极呼吁国家制定“海员法”,同时在相关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框架和内容下制定船员集体协议,确立船员劳动标准,弥补法规方面的空白,建立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为船员提供符合其劳动权益特点的保障。

3、履行《海事劳工公约》的需要。

2006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85年来制定的60多个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有了统一的

国际标准。《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生效。目前已有占世界船舶总吨位40%以上的巴哈马、利比里亚、挪威、马绍尔群岛、巴拿马等五国批准,欧盟和日本目前也正在积极推进批准公约的工作,预计未来三年《公约》就可能生效。而此《公约》与其它国际公约的区别在于具有强制性,一旦生效,无论船籍国是否批准《公约》,都要受到制约,船舶都要接受港口国的检查,未达到公约要求的将被滞留。我国政府、工会与船东三方都参与了《公约》的研制,并投了赞成票。为应对公约生效的挑战,有必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完善我国的相关措施和机制,为《公约》在我国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公约》强调了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的作用,公约规定,所有成员国政府对于公约的偏离、免除或灵活适用问题必须通过与国内的船东和海员代表组织协商决定。从而确立了三方机制和集体协议在协调海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

4、建设航运强国的需要。

海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曾对海运作过生动的描述:“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由全球经济支持的全球社会中,若没有船舶和海运,这个经济就无法运作。” 我国是发展中的航运大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面积,有比哥伦布早87年、比麦哲伦早115年成功跨洋航行的郑和。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海运量年递增8%至10%.我国现有近300家航运公司,拥有商船18.6万艘、1.24亿载重吨,船队居世界第4位,从1989年起连续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

我国外贸依存度较高,而外贸运输量的93%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海员不仅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也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海运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要使我国成为航运强国,需要有一支受到良好社会保障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保障船员体面工作对于发展中国航运具有重要的意义。

5、海员队伍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球有约125万海员,80%来自发展中国家,亚洲地区占全球船员资源的50%.到2010年,全球高级海员的短缺比例将达到35%.

我国有155万船员,其中海船船员65万人。我国的海员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外派船员数量居世界第四位,长期以来,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年轻人投身海运业,近三年每年航海院校毕业生以近20%的比例增长。但中国航运业仍然面临着人才短缺的问题。

要促进海员队伍稳定发展,使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航海事业,必须为海员提供更良好的权益保障条件,增强职业的吸引力。

三、《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特点

1、《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从全国范围看,此前行业集体协议均为区域性、区县级以下,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这是第一个。从行业内看,此前多为基层工会组织与航运企业签署集体协议,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从全国层面上签署集体协议也是第一次。协议是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经过多年的研究、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而产生的。它的签订是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和中国船东协会为维护中国船员权益、促进中国航运经济平稳发展的一次机制的创新和实践上的突破。

2、《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在海运领域落实我国有关法规、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重要举措。《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制定依据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ILO 144号公约)、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是将党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际公约的要求产业化、本国化、具体化的落实。是为了应对公约生效和履行公约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是促进海运法制建设和协调国际法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关系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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