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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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14]98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8

【实施日期】201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4]985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吉林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稳定电力生产供应,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强化电网安全运行,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电运行应坚持的原则

(一)发电运行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发电运行应坚持连续稳定,服从统一调度,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三)发电运行应坚持电力电量平衡,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四)发电计划安排应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逐步缩小计划比例,为市场交易创造条件。

(五)火力发电生产应坚持燃料稳定供应,避免因燃料短缺导致停机或减少发电出力。(六)建立健全发电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统筹电力电量平衡,促进节能减排

(七)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包括需求预测、供应能力、发电计划、送受电计划及供需平衡分析、保障应对措施等。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确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编制原则。

(九)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十)在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积极促进售电侧改革,根据市场需要预留直接交易空间(包括电量及对应的容量),支持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并将交易电量纳入电力电量平衡。

(十一)年度发电计划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其中水电等清洁能源按照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租赁制经营的抽水蓄能电站电量以市场招标方式确定);在燃煤发电机组中,综合考虑机组参数、脱硫、脱硝、除尘、供热、空冷、中水利用、海水淡化等有关因素,全面推行差别电量政策,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机组。纳入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规定安排发电量。

(十二)在实行差别电量政策基础上,对严格执行环保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鼓励,燃煤机组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标准的,应适当奖励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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