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台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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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公安局对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及我所放射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使用及保管放射性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各项管

理条例。

2.严格执行出/入库放射性物品登记制度,使用人要认真填写放射源

出/入库登记表。

3.使用人在领取到放射源后,要对放射源的安全负责,包括安全使

用、安全保管。

4.使用人要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与其他杂物混放。

5.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坚决保管好自己使用的放射源,如有转借本

所其他人使用,一定填好租借单。

6.使用人对于使用的放射源不能及时入库的,一定将其放在符合“三

铁一器”的安全场所,不能随便滞留在其它地方。

7.在使用期内,使用人如有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管理员。

8.使用人在使用结束时,一定要将放射源及时送回源库,并认真填

写好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严格遵守放射源出/入库管理规章制度,若没能认真执行以上条款,后果一律自负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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