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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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省局甘烟财[ ]57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开展全省行业年度全部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局《关于开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营销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认真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主任)同志为组长,副局长副主任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全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的专项资金情况
1、网点补助资金
今年市局拨付网点补助资金64.50万元,其中:今年2月50号凭证28.50万元,今年12月49号凭证30.00万元,今年12月216号凭证6.00万元,全部做实收资本。
2、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今年7月101号凭证,县财政局拨付政府奖励资金10.00万元,做补贴收入。
3、专卖罚没款返还资金
今年收到财政返还款3.28万元,今年收到财政返还款9.53万元,2005年收到县财政返还款3.53万元,全部做补
贴收入。
4、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
今年省局下拨专卖打假经费20.00万元。
今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30.00万元,2005年分局下拨打假经费0.85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二、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1、今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今年财政返还专卖罚没资金3.28万元(此返还款为2002年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4.1万元,县财政按照80%的比率进行返还)。
今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40起,收缴罚没款1.98万元,于今年2月份上缴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当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返还。
2、今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今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19起,收缴专卖罚没款11.04万元,经与专卖案卷核实,与其相互印证的专卖打假案件17起,收缴专卖罚没款0.22万元,而收缴的10.82万元专卖罚没款无相应的专卖案卷。
今年4月份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7.55万元,县财政局于同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随同今年上缴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返还金额为9.53万元(今年县财政未返还完当年上缴的全部专卖罚没款额,下剩3.49万元于2006年1月份
随同2005年上缴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
3、2005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5年收缴专卖罚没款0.046万元,涉及专卖案件15起,实际上缴财政专卖罚没收入3.53万元(包括今年未上缴罚没款3.49万元),县财政局于年2006年1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全部返还。
4、2006年并账前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06年并账前收缴专卖罚没款0.808万元,涉及专卖打假案件2起,2006年5月份全部上缴财政,县财政当年年底全额返还。
三、专卖打假经费收支情况
今年省局、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50万元;今年共查获假冒卷烟1837条(36.74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1.14万元。
今年查获假冒卷烟555.8条(11.12万支),支付县法院协同办案费1万元,专卖打假人员差旅费0.01万元。
2005年分局拨付专卖打假经费共计0.85万元;2005年查获假冒卷烟524.7条(10.49万支),支付专卖打假经费/举报费0.012万元。
四、制度建设的完整性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严厉打击烟草违法行为,我局严格依照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实施条例及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专卖管理制度,对上级部门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进行收支,打假经费的开支按照分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但对于打假成果的补贴标准或打假经费的分配使用标准,还未制定相关行之有效的使用标准,相应的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五、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1、专卖罚没收入账务处理的不合规性
多年来,在专卖收购卷烟与罚没收入账务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们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将应付收购烟款直接抵顶罚没款,使罚没收入不能存入收入账户,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借方:应付账款/专卖收购烟,贷方: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贷方:现金(银行存款)。
2、罚没收入收缴的不合规性
今年10月238号、239号会计凭证,其他应付款/罚没收入41,140.00元和67,028.00元,凭证附件不全,无罚没收款收据及相关处罚决定书,且业务入账无相关没收商品验收清单,财务入账无销售清单,经核查相关专卖案卷,发现今年的环烟专[2003]年度处字第8号案件,没收卷烟翻盖白沙1249条和芙蓉王300条,案值为107,786.50元,与此两笔款项合计金额108,168.00元相近,但专卖部门无没收
票据,且该案卷很不规范,据当时相关人员回忆,估计此两笔收入为上述没收卷烟的变卖款。
3、账务处理发票不合规
(1)今年12月102号凭证,支付打假经费/举报费11,382.50元,凭证附件不全,且无相关的专卖案卷。据当时举报费领取人李仲荃同志回忆:2001年我县局在秦团庄乡设立卷烟直销点,聘用张世明代理经营,在其工作期间将销售的卷烟货款携走,经核查对账发现短缺卷烟货款11,382.50元,由于当时业务经理是李仲荃同志,公司就从李仲荃同志工资中扣回短缺卷烟货款。事后,李仲荃同志多次找领导沟通,虽然其当时是业务经理,但具体负责的是专卖工作,应与此事无关,最后有关领导决定以打假经费/举报费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其所扣工资11,382.50元。
(2)今年10月90号凭证,支付县法院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10,000.00元,凭证附件不全,且专卖案卷中无相关印证资料。由于当时环县卷烟专卖市场比较混乱,2001年至今年期间,环县人民法院一直协助环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开展专卖管理工作,今年10月,环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便以打假经费/协同办案费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其协助办案经费10,000.00元。
特此报告
附件:1.收到各项专项资金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