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侵权纠纷向贵庭作答辩状,敬请审议。
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系原告方对被告方提起的网络侵权纠纷诉讼。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原告方权益的内容,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事实阐述1. 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予以否认。
凭借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我代表被告方在此证实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发布了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内容。
2. 合法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的行使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享有随意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并且具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对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负有合理预期的保密性和保护性。
3. 内容来源可信度及责任归属被告方发布的相关内容来自于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被告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尽到了合理的询证义务,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因信息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方本着谨慎的态度,在发布内容前进行了多方核实和调查,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免责,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活动符合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且并未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我们请求贵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告被告方无侵权责任;2. 确认被告方在言论自由和信息传递方面的合法权益;3. 停止对被告方的侵权指控,并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声明本答辩状所提供的所有陈述和观点均基于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研究。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就原告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作以下答辩:第一,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将《XXXX》和《X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专有独占性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权对《XXXX》和《XXXX》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维权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XX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信传输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号的传输。
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传输的节目均是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由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故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如果针对案涉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应向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主张,XXXX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XXXX》和《XXXX》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获得在XXIPTV 播出《XXXX》和《XXXX》的合法权利。
故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XXIPTV集成播出《XXXX》和《XXXX》不构成侵权,XXXX股份有限公司传输案涉作品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第四,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XX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作品内容的提供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您好!我是您的律师,特为您起草了如下答辩状,以回应对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指控。
请您详细阅读,并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答辩状原告:XXXX被告:XXXX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XXXX的法定代理人,我代表被告作出如下答辩:自XXXX年起,我作为一位信息网络传媒工作者,一直致力于网络平台的内容创作和传播。
对于原告将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挂钩的指控,我坚决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一、对所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性1.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已发表的合法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者,享有合法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并未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获取这些权利。
2.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表、发行、展览权和创作演绎权。
在本案中,我只是合法行使了这些著作权,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出版作品时,享有对该作品的修改权。
我作为该作品的合法作者和出版者,在网络平台上适当地对作品进行了修改,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关于原告指控的损害1.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他人侵权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利。
作为原告,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故原告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损害赔偿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
3. 当原告无法提供下列证据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的请求应当被驳回:a) 身份证明原告是作品的合法作者或出版者;b) 证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书;c) 提供侵权行为的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d) 提供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的详细计算数据和证据。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敬礼!民事答辩状被告:XXX,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XXX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法定代表人:XXX(LANE OATEY)请求事项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XXX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经进行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答辨状
答辩状答辩人:xxxxx答辩人因案号:(2019)京xxxx民初xxxx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现答辩如下:1、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向我公司出示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如不能出示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应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权图片的起诉资料上,没有看见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路毅或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
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权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3、经向原我公司负责制作网站的员工了解,网站使用该图片来源为百度搜索校园内容获取的图片,未提示有版权使用限制,且我公司在使用后,也未收到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拥有此图版权的相关通知,我公司职工在使用该图片时属无意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图片。
4、我公司网站属季节性网站,每个月会根据招生季不同对象在不同时间断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和图片,同时提高网站更新也可获取百度抓取和流量。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被告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系被告,今受诉方xx公司起诉,指控我侵犯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对于此案,我特向贵庭提交答辩状,以表明我对诉方的指控的异议,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理由。
一、关于侵权指控的异议诉方指称我侵犯了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然而,我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损害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以下是我对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的异议:1.1 侵权事实不清诉方指称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与其作品相近的内容,并侵犯了其版权。
然而,我对诉方作品并无任何学习或参考的行为,且我发布的内容并非与诉方作品相似。
因此,诉方对我所作行为的侵权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1.2 无意侵权本案中,我发布的内容与诉方的作品仅有一定相似之处,并非故意模仿、复制或侵犯诉方的知识产权。
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我违反了其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因此,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
1.3 合理使用原则我发布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基于我的娱乐、评论或其他合理目的,并未对诉方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我有权以合理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对其获得授权。
因此,我并无侵权行为。
二、关于辩护理由的提出除对诉方的侵权指控提出异议外,我还希望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以证明我并未侵犯诉方的相关权益:2.1 无可控制的网络传播我发布的内容相较诉方作品而言,很快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在较短时间内被用户广泛浏览。
诉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并非由我主观故意造成,而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特性的无可避免结果。
因此,我并无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2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根据我所发布的内容的性质及目的,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要求。
我所使用的内容仅限于进行评论、学习、研究或其他非商业性用途,且在整个过程中未对诉方的作品提供替代品或直接竞争。
因此,我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2.3 诉讼滥用诉方在此次案件中以证据不足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微信文章转发侵害摄影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范文(应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起诉)
微信文章转发侵害摄影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范文(应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起诉)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我公司被___(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侵犯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号],现作出以下答辩,请求法院参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公众号情况陈述:1.答辩人主要从事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不属于摄影或平面设计行业,主要用户为室内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
2.答辩人转发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xxxxx90”,主要发布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软件使用方法等内容,很少发布与摄影或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
即使偶尔发布,也只是为了欣赏、推荐、研究转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
3.我公众号于2019年3月10日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中包含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微信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1.我公众号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研究推荐”行为。
首发文章公众号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公众号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
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群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公众号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研究、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诉网络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就上述诉讼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我特此作出答辩如下:一、引言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当事人,我认为原告对我所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性,下面我将一一答辩。
二、对原告指控的概述原告指控我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了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是侵犯了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
但是,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观点。
三、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认为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主张。
无论是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
四、侵权行为是无意之失对于据称的网络侵权行为,我承认了相关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在此强调这是一次无意之失。
我并没有恶意地盗用原告的作品(或其他权益),而是由于疏忽或技术问题导致的错误操作。
五、举证责任的转嫁作为原告方,其有举证责任将网络侵权行为的事实关系清楚地揭示给法庭。
然而,我认为原告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有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强调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在网络信息时代,合理使用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我认为我所从事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论述,我特此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终结此案。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保护公正、公平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束语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中,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上述答辩观点。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判断,公正处理此案,并维护网络侵权行为的合法应用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致xxxxx(被告)。
关于网络诽谤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诽谤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诽谤的一方,就关于网络诽谤一事,我愿向贵庭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网络诽谤的定义。
网络诽谤是指以网络为媒介,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虚假、侮辱、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行为。
而对于我被指控的网络诽谤,我愿付诸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清白。
然而,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言论的正当性也常常受到挑战。
因此,我认为诽谤指控应遵循合理证据原则。
依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从未发布或参与任何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并非网络诽谤行为的当事人,而是受其害者。
作为证据,我提供了截图、聊天记录等信息,证明了我的言论并非虚假,亦未侮辱他人。
这些证据清楚地呈现了我的真实陈述,且经过认证,与原文完全一致。
我将它们提交给贵庭,希望能还我以清白。
此外,我要着重强调网络信息的广泛传播特性。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高速传递的平台,一条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传遍世界各地。
很可能是他人的错误理解或冒名顶替者通过网络发布了伤害他人声誉的言论,最终却将其归咎于我。
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免责,因为网络环境无法确保传播的信息真实可靠。
最后,我要强调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互联网作为传播信息的主要工具,也应当受到保护。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会影响个人的表达权利,不利于信息公开和社会进步。
认定我有罪将给予我不必要的惩罚,同时也对网络言论自由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以上论述,我恳请贵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从证据出发,对我的无罪辩护让我找回名誉和尊严。
网络诽谤事件需要以公允的态度去对待,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感谢法庭给予我的审理机会。
此致诚挚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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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因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14949号],作出以下答辩,请法院参考采纳并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公众号情况陈述:1、答辩人主营业务为“1234567890”,是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非摄影、平面设计等行业,用户群以室内设计师、建筑设计师为主;2、答辩人转发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1234567890”,发布内容以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软件使用方法等为主,基本不发跟摄影、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即使个别发布也为欣赏、推荐、学习转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3、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内涉及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微信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1、我公众号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学习推荐”行为,且首发文章公众号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公众号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群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公众号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关于网络诽谤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诽谤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诽谤一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进行答辩。
对于对方的指控,我将逐一予以驳斥,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方的观点。
一、关于事实的真实性对方在诽谤纠纷中提出的指控完全失实。
根据我方调查和证据采集,我们确认以下事实:1. 我方当事人从未发布过任何的诽谤言论,更没有散布虚假信息。
我方当事人一直以诚实和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言行,积极维护网络社区的文明秩序。
2. 对方所谓的证据并没有经过合法途径获得,而且这些所谓的证据也存在明显的篡改和伪造。
我方将提供科学、权威的技术鉴定报告,证明相关证据的不可信性和不真实性。
我们强烈谴责对方的恶意行为,并要求法庭给予严厉打击。
二、关于对方的指控的合法性对方的指控没有充分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支持,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此进行如下辩驳:1. 对方所称的言论并非属于诽谤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诽谤行为必须是对他人虚假事实的故意捏造,也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已经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2. 我方在争议事件中发表的言论均属于真实性陈述或者根据合法、合理调查或监督所作出的合理评论。
在网络社区中,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当事人行使了合理范围的言论自由权利,不构成对方所说的诽谤行为。
基于上述事项,我们要求法庭驳回对方的指控,并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诽谤行为给我方当事人造成的名誉损害、精神损失及合理开销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三、关于和解的诉求在此,我们表达了与对方进行和解的意愿。
作为诽谤纠纷的解决,和解将是对双方的一种最佳选择。
我们希望通过对话、互相理解和尊重的方式,通过司法机构的协助,合理解决此次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网络社区的健康发展和公正环境。
四、结束语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法庭还有所有的正义力量保证我方的言论永远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的工作,履行我们的法律义务,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北京市人民法院:李某:针对原告王某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现我作为被告李某,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原告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事实背景我是一名摄影师,从事摄影工作已有多年。
在网络时代,随着各类信息产品的迅速发展,我于2019年创作了一组摄影作品,包括风景摄影、人物摄影等,并发布到个人摄影网站上。
这些作品以高清形式呈现,备受广大网友的欢迎和关注。
二、作品创作及发布方式我在创作这些作品时,借鉴了大量先进的摄影理念和技术,经过多次拍摄、后期处理等环节,确保作品的质量和观赏性。
作品均为本人原创,未侵犯任何他人的著作权。
为了将这些作品展示给更多喜欢摄影的网友,我制作了个人摄影网站,并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部分作品。
这些作品旨在分享我的摄影技巧和创作理念,并得到了极佳的反响。
三、案发过程及真相调查根据原告的指控,我被控制作并发布了原告创作的作品。
然而,这一指控完全不符合事实。
经调查取证,我作为摄影师创作的作品并未侵犯原告任何作品的著作权。
我发布的作品均为本人创作,经我进行拍摄并经过严格的后期处理等环节。
另外,我并未登录或使用原告的账号,更未从原告处获得任何作品的使用权。
因此,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纯属捏造和诽谤,对我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四、维护良好名誉与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摄影师,我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秉着热爱摄影、推广摄影艺术的原则创作作品。
我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己的作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创作并发布为网友提供有价值、合法、可观赏的作品。
然而,原告王某却对我的创作进行诬陷和侮辱,不仅造成了我名誉受损,并导致了我的作品无法正常传播和展示。
这不仅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对我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五、证据呈现为了澄清事实,我特此提供以下证据:1. 我的摄影作品及相关创作记录;2. 个人摄影网站及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作品记录;3. 相关证人证言;4. 与原告无关的电脑、手机等技术设备。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原告的网络侵权纠纷提出本答辩状。
在答辩中,我们将回应原告的指控,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方没有侵权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告方是一个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允许用户自由发布内容的开放平台,并非直接制造、发布和管理任何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互联网行业规范,作为互联网平台,被告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监管用户发布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被告方一直致力于加强平台管理,确保用户合法、合规的使用平台。
其次,被告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与用户签订了明确的服务协议,明确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规范。
在用户发布任何内容之前,被告方已充分告知用户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并明确表示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
同时,被告方也提供了便捷的举报通道,用户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被告方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维护权益。
接下来,我们要针对原告提出的具体指控进行一一答复。
首先,原告声称被告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被告方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措施,如实名注册、版权审核、内容删除等,以尽最大努力阻止侵权行为。
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信息爆炸的特点,完全杜绝侵权行为是不可能的。
被告方通过监管机制、加强巡查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用户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及时响应用户的反馈。
其次,原告声称被告方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针对此指控,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记录和数据,证明被告方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地采取了删除侵权内容的措施。
同时,我们也要指出,由于侵权行为多样化和信息量巨大,被告方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举报,并在注意到侵权行为后尽快采取相应行动。
尽管如此,被告方一直在不断优化处理流程,以提高处理速度。
最后,我们要提请法庭审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些并非属实,或存在对证据的篡改和伪造之嫌。
我们请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辩解意见。
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答辩状
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被告,我在此作答辩陈述,并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我对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重视,并没有故意侵犯版权的意图。
一、事件经过此前,我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xxxx》的文章。
然而,事后我在网上发现该文章的原作者并不是我,而是一位名叫xxxx的创作者。
二、疏忽和误解1.疏忽:在我发布该文章之前,我进行了广泛的搜索和查找,但未能找到该文章的原作者信息。
我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疏忽,没有详细了解和遵守。
2.误解:在我发布文章时,我错误地认为该文章已成为公共领域的内容,并没有考虑到版权问题。
这是我的疏忽和对版权法的误解导致的不当行为,而非故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解决一旦我意识到我错误地侵犯了xxxx的版权后,我立即删除了该文章,暂停了一切涉及该文章的传播以及其他任何潜在侵权行为。
我承认我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此我深表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理使用和作品转载尽管我犯了错误,但我想强调的是,网络空间的发展使得信息的获取和分享变得极其方便,使我们无法避免作品的共享和传播。
在诉诸法律手段之前,我认为应该对合理使用和作品转载提供更多的明确规定和指导,以避免类似的侵权纠纷。
五、反思与承诺经过这次经历,我从中深刻反思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决心加强自己对版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我承诺将在将来的行为中,始终尊重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并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对待作品的使用和分享。
六、请求法院裁决作为被告,我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请求法院能够对我的错误行为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并表示我将无条件接受和履行法院的裁决。
七、总结最后,我再次对我在此案中所犯下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切实吸取教训,并改正不当行为。
您的公正和明智将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我对法院的裁决结果充满信心。
再次表达我对xxxx先生的歉意,我将向他赔礼道歉,并与他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寻求和解。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人作为被告,在此对原告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指控提出答辩。
首先,本人对原告所提及的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承认。
我作为一个网络用户,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并未有意造成侵权行为。
另外,我保证本人从未使用任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手段或方法,始终遵守网络道德准则,坚决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与安全。
其次,我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调查,并发现其中存在多项瑕疵和不完善之处。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缺乏确凿的时间节点和具体的IP地址信息,这使得对事件的溯源和定性变得困难。
其次,原告所指控的涉案网页、文章与本人实际从事的网络活动毫无关联,从而进一步证明了本人并无故意侵权之行为。
最后,原告的证据中涉及的言辞和指控明显带有主观色彩,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成为确定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明。
再者,作为本案的被告,我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深感震惊,并对其给原告可能造成的伤害表示深切歉意。
但是,我坚信我并非是侵权的责任人。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转载往往是难以掌控的,恶意转载的行为有时是出于他人恶意所致,与本人无关。
因此,原告应寻求他人的侵权责任,而非一味将责任归咎于我身上。
最后,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严正申明:本人坚守网络道德,着重于个人隐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决不进行任何恶意侵权行为。
我对原告所受到的不快与困扰感到深感遗憾,但我并非是该事件的真正责任人。
在审理本案时,请尊重公正和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视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和可信。
希望法庭能维护公正、不偏不倚,给被告一个公正的表达机会。
特此陈述。
被告:XXX。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就被答辩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以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已将《****》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专有独占性的形式授予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被答辩人无权对《****》和《****》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维权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作为电信传输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号的传输。
答辩人所传输的节目均是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方,****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由****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故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如果针对案涉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应向****新媒体有限公司主张,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获得在**IPTV播出《****》和《****》的合法权利。
故****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IPTV集成播出《****》和《****》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传输案涉作品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四、答辩人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作品内容的提供方****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答辩人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优图佳视-民事答辩状模板-普通版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职位),联系方式:XXX对XXX法院(2019)XXX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第一,优图佳视公司自称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其官网上载明图片来自于自己拍摄,那么专业的图片公司理应保存原图片作者,拍摄胶片底片或者电子原图。
优图佳视既未提供涉案图片摄影师的授权,亦未提供摄影师与优图佳视公司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即使涉案图片的摄影师系优图佳视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亦非由优图佳视公司享有。
因此,优图佳视公司仅凭公司网站截图和声明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图片的版权人。
涉案图片通过互联网搜索可以找到非常多的来源,其中有不少免费图片网站展示涉案图片,并声明如果图片侵犯版权请与网站联系,但是多年来优图佳视并没有去认领版权。
在长年诉讼案件中,优图佳视公司并没有诉讼免费图片公司侵权,反而希望通过图片网站的传播让更多不知情公司不小心使用到图片,从而成为他们的诉讼对象,以达到通过诉讼牟利的目的。
对这样的社会蛀虫,法院不应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第二,优图佳视一张图片要价7000元(但之前阿里巴巴案只按9元一张,明显是千百倍的故意虚高报价),律师费要价3000元(众所周知律师一次性进行大几十个案例,莫非一个合同就收取了律师费上百万?请出具与律所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
)合计索要10000元,明显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一万元以下诉讼费最低。
优图佳视长期这样用法律诉讼来恐吓广大中小企业。
因此,优图佳视公司不是纯粹的维权行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是对权利和司法资源的滥用,是恶意诉讼,背离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宗旨,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侵权赔偿金并要求支付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赔偿金,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图片可以产生经济收益。
第三,优图佳视不仅未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整个公证过程也疑点重重,无法采信,详见随附证据。
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一、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答辩人就诉我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状。
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起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网络作品侵权问题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刑事救济2、诉前证据保全3、建立公证取证制度4、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义务5、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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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被告:苏州XXX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就是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 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的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做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四、被告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支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也反对打着维护支持著作权旗号的企业或个人,滥用诉讼权,恶意占用国家诉讼资源,甚至是恶意敲诈的不法行为。
五、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的离谱且无任何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
日期: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_份。
其它证明文件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