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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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被告:苏州XXX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就是来源于原告。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 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的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做删除处理。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四、被告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支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也反对打着维护支持著作权旗号的企业或个人,滥用诉讼权,恶意占用国家诉讼资源,甚至是恶意敲诈的不法行为。

五、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的离谱且无任何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

日期: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_份。

其它证明文件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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