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4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特种作业岗位上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包括煤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煤矿爆破工、煤矿维修工等。
第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注重预防,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特种作业岗位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或改变工作岗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单独记录和档案归档,及时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撤离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培训师资力量。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对煤矿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具有特殊技能要求、操作环境危险或对安全保障要求较高的作业。
以下是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一些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掌握相关技术和操作能力。
2.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采掘工、运输工、钻探工、维修工、检修工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能够适应特种作业环境的工作要求。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煤矿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煤矿必须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6.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考试。
7.特种作业人员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煤矿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质量。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一、十大工种: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
二、A类安全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
三、B类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认证培训:A类安全管理人员在被任命为主要负责人时,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并颁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各类从业人员的持证规定:煤矿矿长持《煤矿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矿长以外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它人员持《培训合格证》六、变更规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一致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1月中旬、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统一受理证件变更业务。
七、适用范围《安全资格证书》与《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八、A类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具有煤炭专业背景的大专以上学历。
工作经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矿长任职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技术、管理经历。
九、初次培训领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煤矿主体企业的申请文件。
以上资料,统一加盖煤矿企业与县煤炭局公章。
十、晋城市关于A类安全管理人员初训的有关规定:后备管理人员初训不再进行,现任A类管理人员初训时需提供由煤炭局证明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特种人员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人员范围本制度所称特种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危险性作业的人员:1.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员;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3.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4. 煤矿井下通风作业人员;5. 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员;6. 煤矿井下维修工;7. 煤矿井下运输工;8. 煤矿井下通风设备操作工;9.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人员;10. 其他经认定为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人员管理要求1.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 特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4. 特种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
6.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特种人员培训与考核1. 特种人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4)应急处置措施;(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2. 特种人员考核:(1)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2)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3)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特种人员奖惩1.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特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符合特种人员条件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定义》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摘自中国煤矿安全检查总局网一、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四、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五、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六、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七、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八、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九、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十、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一、综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属于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煤矿特种作业任务的执行和安全监督的双重责任。
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二、工作范围和要求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爆破作业、井下设备操作、高空作业、有毒气体检测和检修工作等。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纪律,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程序;- 掌握特种作业操作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特种作业设备;- 具备紧急事故处理能力和自救逃生技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冷静应对并采取正确的措施;- 具备有毒气体检测和控制知识,能够判断有毒气体浓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具备岗位协作能力,能够与其他作业人员协同工作,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下泄露矿山生产的相关信息。
三、管理措施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名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岗位需求和工作经历等内容。
2. 培训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进行设计。
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技术培训,培训教材应详细介绍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考核是评价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应以实际操作为主,通过模拟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考核。
4.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和岗位工作情况等内容。
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追溯制度,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评价和整改。
五、安全保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是煤矿生产的重要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检查和卫生保健。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备特殊技能、进行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机修人员、电工、爆破人员等。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煤矿作业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应急预案培训等,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相关的职业病。
6. 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机制:制定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7. 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和信息台账,记录其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便于管理和查询。
通过完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权益,提高煤矿的整体管理水平。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身份证复印件;(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为了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负责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等工作。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煤矿井下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工作。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人员,进行煤矿瓦斯浓度的检测、分析和报告。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对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操作煤矿提升设备,保障人员和物料的安全运输。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人员,操作采煤机或掘进机进行煤炭开采或巷道掘进工作。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人员,负责煤矿瓦斯的抽采和相关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9、煤矿防突作业人员,预防和处理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10、煤矿探放水作业人员,进行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师资力量。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
3、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充分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依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特种作业岗位上从事特定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井口、井底监察、井上机电等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管理及安全保护等进行规范。
三、招录与培训1. 招录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在职业健康体检中符合相关要求。
2. 培训管理煤矿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等内容。
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与知识保持更新。
四、考核与证书发放1. 考核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
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结果按照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2. 证书发放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由煤矿企业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应包含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岗位名称、有效期等信息。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更新,过期证书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五、管理与安全保护1. 管理要求煤矿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考核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煤矿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 安全保护煤矿应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用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用具。
六、违规处理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作业规程、操作不当等情况,煤矿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暂停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第四条)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免于培训的规定(第九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无犯罪记录。
2.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身体健康,无职业病、慢性病等不宜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疾病。
4. 熟悉井下作业环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3.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矿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4.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班组例会,汇报工作,及时反馈问题。
5.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2.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确保安全。
3.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4.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能、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井下特种作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各部门、班组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各作业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有序进行,现将我矿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爆破工、电工、矿井通风工、机电维修工、支护工等。
二、各作业单位须按照作业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确保作业需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须积极配合,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对违反安全规程、操作不当的特种作业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停止作业资格等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特种作业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办公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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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1 电工作业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1.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指仅在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3.1 叉车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叉车,对生产资料进行搬运、装卸、堆垛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叉车的驾驶作业(含内燃机叉车和蓄电池叉车)。
3.2 工程机械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工程机械进行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装载机、挖掘机等装卸机械,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等筑路机械,履带式推土机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中装岩机、装运机、铲运机、抓岩机等装载机械设备作业。
3.3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3.1、3.2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适用于自卸运输机械、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等作业。
3.4 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各种准轨机车的作业。
适用于各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驾驶的作业。
4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4.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钻井高处平台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作业。
5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5.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5.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6爆破作业指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能量来破碎岩石、金属,拆除建构筑物等的作业。
6.1 岩土爆破作业指在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6.2 拆除爆破作业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矿山安全作业7.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2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执行通风、瓦斯有关规定及有关措施的落实,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7.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操作矿井通风机械,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通风作业。
7.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7.5 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矿山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提升机,包括立井、盲立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
7.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指操作绞车进行运搬、撤柱、调度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各型绞车作业。
7.7 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司钻作业。
8矿山应急救护作业指根据救灾指挥员分配的任务,专业从事完成矿山事故现场救灾、现场事故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应急救护的作业,不包括武警和人民解放军参加的应急救护作业。
9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本范围中的燃爆危险化学品指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包括:(1)①闪点<28℃的可燃性液体;②爆炸下限<10%的可燃性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
本范围中的毒性危险化学品指:(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2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皮LD50<1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口LD50<25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②生产中易发生急性中毒,后果严重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③生产中慢性中毒的患病率较≥5%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④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不能治愈的毒性危险化学品。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高度毒性物品。
9.1 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指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2 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指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9.3 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指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4 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指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10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指从事直接与烟火药物接触的烟火药制作的作业。
适用于烟火药配料混合、造粒、筛选,烟火药干燥(烘房、凉晒),有药钻孔与切割(含切引),搬运、压(筑)药、装(筑)药等生产制作工艺的作业。
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1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指从事与单质炸药加工、混药、制药、装药、装配有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