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易中心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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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东盟(南宁)农产品集散交易中心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东盟(南宁)农产品集散交易中心。

2.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tqfgj-2012cn07 。

4.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资金来源:自筹。

6.工程内容:中国-东盟(南宁)农产品集散交易中心项目整体施工。

7.工程承包范围:

场地平整、土石方、园区内道路、给排水、房屋建筑、钢结构、电气、消防、通风、绿化、防雷等工程的建设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28日(暂定)。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9月28日(暂定)。

工期总日历天数:109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暂定约壹拾亿元(¥ 10000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计价原则及竣工结算:采用可调价格及按国家政策性调价结算(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证单、约定计价原则计算的竣工结算额为准)。①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施工方案等结算资料为依据,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②计价原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套用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有关文件规定计算;道路及其地下给排水工程套用2007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定额及与其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装工程套用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绿化工程套用2009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及与其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在此未提及的定额,套用合同签订时现行的最新预算定额执行;上述所取定额有取费区间的费率,均取中限值费率来计算各种管理费用、利润、规费、税金等。施工期间的当期(月)

材料价格按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期《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来计算;无定额或造价信息可套或参考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③在不发生冲突时,执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1】2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桂建标字2013】3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桂政发【2012】42号文件的规定。④本工程建安劳保费按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⑤在施工结算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工程所在地区所颁发的有关相配套政策性调整文件都予以执行。⑥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工程造价后不再下浮工程结算总价。⑦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相关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文件规定期限内进行核算完毕,在双方进行核算签字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10天内支付剩余结算价款(预留总工程款3%作工程质保金,保修期间工程无质量问题,待保修期满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五、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交纳合同履约金后生效。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贰份。

发包人: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南宁市城北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1702012090044739 账号:

户名:户名: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2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3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还包括:负责协调解决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阻碍施工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为开工前7天。

2. 资金来源证明及履约担保

2.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承诺用发包人自身企业资产、该项目所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及设备按抵押销售价格来作为支付乙方工程款、违约金等的等额担保。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时,有权单方面处置上述所有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和物业、设备等来抵偿所有欠款,发包人要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办理所

有变更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合同附件提供发包人名下所属权的真实能履行担保义务的资产明细。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物抵押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2.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合同履约现金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合同履约金为叁仟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承包人补齐支付合同履约金共计叁仟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到发包人账户,否则合同自动作废。从履约金交付到发包人账户之日起,发包人必须保证在60天具备正式开工的条件(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批文函件),若不能开工,发包人每月按履约保证金的百分之二(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月结算一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累计。

合同履约金返还:

履约金按十五个月逐月返还,前七个月每个月返还壹百万元(¥1000000.00),后八个月返还余下部分的贰仟叁百万元(¥23000000.00)即后七个月每个月返还叁百万元(¥3000000.00),最后一个月返还贰百万元(¥2000000.00),直至返还完为止。

3.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1安全文明施工

3.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

3.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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