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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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刑罚体系PPT课件

17刑罚体系PPT课件
刑罚的种类
本章重点
刑罚的种类 死刑的存废 死刑限制观
我国的刑罚体系
主 刑
附 加 刑

管拘 期
无 期


政 治剥
没 收
驱 逐
制役 徒

徒 刑

金 权夺 财
利产
出 境
分类
• 主刑与附加刑 • 按刑罚所剥夺的内容来分: • 生命刑 • 自由刑 • 财产刑 • 资格刑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宽严相济、轻重衔接 ◆内容合理、执行人道 ◆刑罚严厉
无期徒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监狱或者其他场 所 劳动:有劳动能力的,都应 当参加劳动
五、死刑
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 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论废存刑死
• 正义性 • 人道性 • 特殊预防效果 • 一般预防效果 • 错判难纠 • 经济性 • 社会效用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一)适用死刑的条件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
• 参加劳动者酌量发给报

• 期限:1个月以上六个月
定 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
过1年。
• 折抵:判决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
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
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 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的刑罚方法。
拘役 与 刑 徒Biblioteka 期 有•适用对象 •刑期 •执行方式 •再犯罪可否构成累犯
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 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 偿还。
四、驱逐出境
•概念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
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的刑罚方法。
《刑法》规定

古代监狱的制度.ppt

古代监狱的制度.ppt
第三讲 中国古代的制度
一、系囚制度
❖ (一)戒具制度-种类、方式、规格 ❖ (二)囚衣制度 ❖ (三)点视制度-呼囚制度、点名制度 ❖ (四)犯人交往和会见制度 ❖ (五)分类杂居制度-异狱制度 ❖ (六)安全保卫制度-打击狱内犯罪制度 ❖ (七)规定狱吏责任
二、悯囚制度
❖ (一)颂系 ❖ --即宽容,是指对老幼残疾人犯不戴戒具的制度。 ❖ (二)女犯保护制度-孕妇缓刑、女犯优待等 ❖ (三)留养承祀 ❖ --已判决死刑的罪犯,虽情属实,因其父母没人
❖ 交管听候--是指对某些特定犯罪人暂不收监, 而交付罪犯亲属或邻里监管,随时听候衙门发落 的司法制度。
❖十五、维护少数民族的特权制度
❖清朝: 1.旗人犯罪专诉制度 ❖ 2.旗人犯罪监禁制度 ❖ 3.旗人犯罪减等处罚制度
❖九、提牢点视制度
❖ -是指提牢官或司狱官定期巡视监狱、点视狱囚、 察看狱情、监督各项管理制度实施,考查狱官狱 吏得失的制度。
❖十、警迹制度
❖ --的制度。
❖十一、赦宥制度
❖ --是指封建社会里,国家逢登基、改元、立皇 后、立太子等大庆日子,或临幸、巡幸、祭祀等 重大活动,或遇到自然灾害之时,往往对全国或 局部地区的囚徒行赦的制度。
❖十二、会官审录制度
❖ --是指封建朝廷指令或派出有关官吏,联合起来 共同审理重案,平理冤抑、疏决淹狱、清理淹滞的 司法制度。
❖ 明代:朝审、秋审、热审、大审等
❖十三、服役代罚制度
❖ --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其他罪犯,可以用服劳役来 赎罪抵刑。
❖十四、监外执行制度
❖ --是指统治者对具有某些特定因素的罪犯暂不收 监,而交付一定机关或囚犯亲属进行监管的制度。
❖六、编管制度-和配隶制度相联系

刑罚执行PPT课件

刑罚执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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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 为服刑2年以后。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 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 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 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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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刑的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 为有期徒刑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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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减刑的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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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条件: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民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处理的一种活动。 (二)监狱的处理程序;
1、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2、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特别措施。监狱具有申诉提请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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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
(一)概念 是指罪犯对监狱的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 有关机关揭发要求处理的一种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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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而又 需要收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原所在监狱收押。需要起诉判刑 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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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对罪犯死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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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释放
一、释放的定义 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解除被羁押、拘 禁的人的被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 执法活动。 类型: 1、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释放 2、执行阶段的释放 二、释放的条件 服刑期满 人民法院裁判无罪 特赦

刑罚执行制度教材(PPT 48张)

刑罚执行制度教材(PPT 48张)

• 四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五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
•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 立功表现,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是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对待原则
• 刑罚执行的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根 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
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
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
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社会化原则
•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 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社会化原
• 首先,改判是审判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原判决在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
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是对原判错误的纠正。而 减刑则是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在肯定原判决的前 提下,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按照减刑条件和程序,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 其次,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 有的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 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
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第18、19章行刑制度

第18、19章行刑制度

意伤害罪而中断,其追诉期限从2000年5月6日其重新计算,追诉期
限于2005年5月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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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追诉
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
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 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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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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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对累犯,不管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4、因前款情形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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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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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中断
某甲于1998年7月8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
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某甲与2000

kejian19刑罚执行PPT优秀课件

kejian19刑罚执行PPT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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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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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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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六章刑罚执行ppt课件

第十六章刑罚执行ppt课件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定犯罪人行 使具体的刑罚权。
1.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2.是刑罚权的一部分内容的消灭。 3.必须基于一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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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的法定事由。
(四)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 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 并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 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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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概述
(一) 概念与特征 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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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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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假 释
(一)假释概述
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 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一、刑罚的执行
(一)概述
(二)行刑制度
1、减刑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 予以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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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定。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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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A、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B、期限起算: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考验内容: 第84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 督机关批准。
注意: 减刑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还有减刑开始时 间的限制、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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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A、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 后的刑期内。
B、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时间(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 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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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 短不得少于1年。

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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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 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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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 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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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心理健康教 育,配合心理测
试,养成健康心理。
接受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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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认真听讲, 按时完成作业,
争取良好成绩。
接受法制、道德、形
势、政策等思想教育, 19
第二章 生活规范
12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 持队形整齐。
13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1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 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4 15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 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1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
第二章 生活规范
1 规范简介 2 规范学习
contents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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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监狱纪律。
2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认罪悔罪。
3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
习,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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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规范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 不参加劳动,须警官 批准。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 安全生产规定,不违 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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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遵守劳动纪律,坚 守岗位,服从生产管 理和技术指导。

刑罚体系和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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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 种刑罚方法。
•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 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
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不能附加适用; 一、管制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 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 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 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没收财产的方式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 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 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 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 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 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附加刑
•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 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 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 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 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 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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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定期刑制
▪ 不定期刑制是指法院判决时只宣告受刑人有 罪,而不确定其刑期,由监狱根据对罪犯改 恶向善程度的考核,决定对罪犯释放的日期。
(二)我国监狱的基本制度
▪ (1)刑罚执行制度。其中包括:收监制度;罪 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制度;监外 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释放制度。
(2)罪犯(狱政)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 由于累进制集各种监狱制度之长,并适应罪犯的需要。因此, 这一制度历久不衰,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 但是,累进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这一制度并非可以适 用于所有的监狱服刑罪犯。如短刑犯、老年犯、不适合参加 劳动的残疾罪犯、病犯等。
4.自治制
▪ 建立罪犯自治制的理论观点认为,导致罪犯走向犯罪的主要 原因是无自治能力。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将罪犯培养成守法 公民,所以要对罪犯进行自治的训练,并在监狱内建立罪犯 自治的组织,以此提高罪犯自治能力。
▪ ①分押分管制度 ▪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制度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分类关押;二是分级管
理。 ▪ 分类关押。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实行分别关押;对同一犯罪类型
的罪犯,再根据其刑期、犯罪手段及恶习程度等情况进行分别关押。此外,应当 进行分别关押的罪犯还包括:共同犯罪的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监管改造的罪犯。 ▪ 分级处遇。罪犯处遇分为从严、普通、从宽三级。罪犯处遇的确定有两项依据, 一是罪犯入监时间;二是对罪犯日常考核结果。罪犯处遇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活动 范围、通讯会见、接收物品、文体活动、离监探亲、奖励等方面。 ▪ ②考核制度 ▪ ③奖惩制度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沉默制的优点在于:禁止罪 犯任意交谈,可避免罪犯相互之间犯罪感染。罪犯 共同劳动作业可使罪犯社会适应能力增强。
3.累进制(阶级制)
▪ 累进制因将罪犯刑期分为若干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级别处遇,因而又称为阶级制。 ▪ 累进制的主要内容是将罪犯的自由刑执行分为几个阶段,并确定相应的处遇,按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独居制的优点在于:使 罪犯在独居的环境中,认识到刑罚的严厉; 促其悔过改善,同时可避免相互犯罪感染。
2.沉默制(奥本制)
▪ 独居制在运行过程中,其弊病显而易见,主要是违 背了教育刑的行刑目的,所以沉默制这一行刑制度 产生了。
▪ 沉默制由于首先实行于美国纽约州的奥本监狱,所 以又称奥本制。沉默制要求罪犯夜间分房监禁,白 天杂居劳动作业,但要保持绝对沉默,严禁罪犯之 间交谈,避免发生相互争斗、预谋犯罪等。
(4)假释
▪ 假释是累进制的最后阶段。罪犯在半自由监禁阶段,如果表 现良好,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前将其释放出狱。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累进制的优点是:依照罪犯的改恶向 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遇,罪犯因表现好而逐渐享有更 多自由,鼓励罪犯积极向上。罪犯随着处遇的上升,其生活 环境渐渐接近社会生活,可避免回归社会后的不适应而引发 的各种问题。
照罪犯的服刑成绩,逐渐改进其处遇,达到促使罪犯改过迁善的目的。累进制在 适用过程中,各国对服刑阶段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其顺序大致如下: ▪ (1)独居监禁(第一级或最低级) ▪ 累进制中的独居监禁其目的是使罪犯在独居过程中,感受到与世隔绝的痛苦,进 而使罪犯产生悔悟并争取进入杂居级。 ▪ (2)杂居监禁(第二级) ▪ 杂居监禁是将罪犯依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将同类罪犯监禁在一起。其目的是避免 杂居后罪犯之间的犯罪感染。 ▪ (3)半自由监禁(第三级或最高级) ▪ 半自由监禁是将即将释放的罪犯,在监狱内给以可能范围内的自由,使其逐渐适 应于社会,为假释作准备。 ▪ 半自由监禁阶段,罪犯白天可以社会上工作,傍晚回监。
▪ 独居制因最早实行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监狱, 所以又称宾夕法尼亚制(宾州制)。
▪ 在自由刑成为主要的刑罚之后,其应有的预防犯罪、 减少犯罪的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示出来。在这一历 史背景下,独居制应运而生。
▪ 独居制的理论认为:罪犯的改恶从善,必须在严格 独居下才能成功。独居制分为严格独居制和缓和独 居制两种类型。严格的独居制要求罪犯不许出监房, 罪犯之间不许随意互进监房,也不许参加劳动。缓 和独居制则要求罪犯在日间劳动时仍独居,但在运 动、娱乐、教诲时可与其他罪犯在一起。
三、监狱的基本制度
▪ (一)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 自从18世纪末,英国的狱制改革家约翰·霍华 德提出监狱改良的主张后,西方国家逐渐形 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监狱的基本制度,其中 包括行刑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劳动 制度、教育制度、生活制度等。限于篇幅, 本书主要介绍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1.独居制(宾州制)
▪ 自治制的主要内容是:监狱为了使罪犯养成一定的自治能力, 让罪犯自己管理其内部事务。监狱管理人员对其自治进行指 导、监督等项工作。
▪ 在监狱实施自治制而建立的罪犯自治组织包括:由罪犯选举 产生的罪犯“议会”;“议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负责行政 事务;设“裁判所”处理罪犯的违纪和相互争端。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归社会。

▪ (3)罪犯教育制度 ▪ 对象、条件、原则、类型、内容、方法、考

▪ (4)罪犯劳动制度 ▪ 改造手段?惩罚手段? ▪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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