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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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
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县纪委、镇纪委和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
(一)镇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监督、管理本区域内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3、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监督招投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5、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2、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3、负责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四、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镇招标办报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时限紧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
1、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招投标,有保留价地公开竞价、拍租。
2、镇、村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以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
出租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五、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居﹚委会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村级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居﹚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党员、小组长、代表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决”。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标办指导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至少二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镇网站、镇政务、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地方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资质、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