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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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二、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三、由于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放射性药品由采购中心、核医学科、药学部、设备科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放射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由于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核医学科在需要使用时,直接报计划给生产企,次日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使用科室。

放射性药品到货后,专人领取并保管,及时登记,妥善保管,防止变性或丢失。

五、放射性药品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放射性核素空容器应固定地点集中存放或按规定退还厂家。

对半衰期长的核素,每次使用后应记录,对剩余药品应放入储源室,并进行登记。

储源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

对超过10个半衰期的药品,应连同铅灌一起退还厂家,在登记本上注销。

六、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使用前,检查铅灌的标签是否正确,核对放射性核素种类、放射性浓度及日期,出厂说明书妥善保存,以备查对。

放射性药品使用时严格注意适应症,不可随意增减剂量和改变核素类型。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应定期质控检查,如需要可随时检测。

七、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放射性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时,及时处理、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按照xx规定,指的是用于诊断、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品。

凡此类药品都必须严格按照“管理法”规定执行。

一、《许可证》制度1.必须使用国家GMP认证的厂家生产的、有国家药监局“准字”批文的放射性药品。

2.使用地区性核药供应站的放射性药品,厂家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颁发的“五证”。

3.使用国外有批文、国内还不能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自配放射性药品用于人体内,必须持有国家准许使用第3类以上放射性药品的有关证书。

4.使用一般放射性药品,必须持有国家准许使用第2类以上放射性药品的有关证书。

5.操作放射性药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环境条件并持有国家职能部门有关环境评价的批文;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经当地xx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出入登记、保管制度1.放射性药品有专人管理,专用库房,房间有防盗设施、实行双人双锁,每次取用必须登记。

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

贮存非放射性药盒和放射性免疫试剂盒,必须有冷藏设施。

2.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对其性质、总活度、用量、用途均要严格登记。

在使用时认真按帐目项目要求逐项填写。

并做永久保存。

3.使用过放射性药品的物品(包括纸张、手套、试管、玻璃器皿等)要标定核素种类、日期按月集中存放在储源柜内。

三、两人查对使用制度1.药品到货,查对包装、品名、数量(支、瓶、盒)、活度,。

2.用时查对,使用途径(口服、快速静注、缓慢静注、皮下注射、体外)、对象(姓名、性别、年龄)、质量(出厂日期、药品状态)。

3.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四、废物处理制1.处理时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2.得到许可后按规定实行处理并记录处理品种、日期、数量。

五、违反上述规定,引发放射性药品、放射源丢失或错用,引起医疗纠纷、重大事故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是医院放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

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对于确保放射性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止辐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放射性药品管理的概念、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安全防护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放射性药品管理的概念放射性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中使用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

放射性核素是一种具有放射性活性的化学元素,通过放射线发出能量并用于医学影像学诊断或治疗。

放射性药品管理是指对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接收、存储、使用、处理和废弃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放射性药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安全使用和废弃。

二、放射性药品管理的原则1.法规遵从原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辐射防护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等。

2.安全第一原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应以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严格控制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废弃,防止辐射污染和辐射伤害。

3.质量控制原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应保证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4.责任落实原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5.追溯性原则:放射性药品管理应能够对药品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追溯,便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放射性药品管理的程序1.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医院放射科应根据临床需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采购计划,选择具有合法授权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采购时应考虑药品的质量、灭活时间、放射性测定和包装情况等因素,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要求。

2.放射性药品的接收和验收医院放射科接收到放射性药品后,应立即对药品进行验收,检查药品的包装完好性和标签的清晰度。

同时,对药品进行放射性测定,检验其放射性活度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应登记入库,并进行定期核算。

3.放射性药品的存储放射性药品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规定,放置在专门的放射性药品柜中,按照不同放射性活度的药品进行分区存放。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用于诊断和治疗的特殊药品,具有放射性核素,因此对其管理具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

为了确保医院内放射性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医院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配送第二条医院内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公开招标,并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采购具备合规的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医院内放射性药品的配送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药品存储与保管第四条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放射性药品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要求,确保药品不受到污染或损坏。

第五条放射性药品的存储、保管、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

第六条放射性药品的存储应进行分类管理,不同品种的药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

第四章药品使用与消耗第七条医院应制定严格的放射性药品使用程序,明确使用时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生和技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证书,熟悉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九条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应在特定的工作区域进行,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不会接触到放射性药品。

第十条使用完放射性药品后,残余药品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混入一般垃圾。

第五章废弃药品处理第十一条废弃放射性药品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处理或外泄。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废弃药品存放区域,以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废弃放射性药品的处理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封存、标识和运输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对放射性药品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性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甲医院PET-CT中心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PET-CT中心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PET-CT中心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医院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中心放射性药物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本中心主要是加速器制品。

3.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并有相应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则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

4.严把放射性药品制备关,降低管理风险。

采取按需制备,所有放射性药品均由专用通道运输,实现放射性药品零库存,确保放射性药品运输、保管的安全性。

5.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制备日期和时间、总体积、总活度、溶液的酸碱度及物理性状等,检查药瓶有无渗漏、破损。

做好放射性药品使用记录。

6.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放射性药物使用登记册,使用时认真逐项填写,并做永久保存。

7.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里,置于贮源柜内,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当日用的放射性核素放置在通风橱铅罐内,标志鲜明,防止发生差错。

8.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固体废物待其自然衰变后当做非放射性废物处理,液体废物排入衰变池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9.本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核医学专业的培训方能上岗,应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和掌握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

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和人员的安全,规范医疗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操作,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放射线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医疗机构内所有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医疗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疗目的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包括放射性示踪剂和放射性治疗剂。

2.医疗机构:指本企业内的医疗机构或部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采购与验收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医疗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工作。

2.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合格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3.采购部门应当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情况。

第五条储存与保管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药品储存区域应当满足防射线的要求,药品应当按照放射性分级分区存放。

2.药品储存区域应当建立进出记录和管理制度,进出记录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3.药品储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保证药品存放环境符合要求。

第六条移交与使用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放射性药品移交和使用的记录制度,记录移交和使用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移交和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

3.使用医疗放射性药品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废弃与处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放射性药品的废弃与处理制度。

2.废弃的医疗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3.废弃的医疗放射性药品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记录处理过程。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制度。

2.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对医疗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储存、移交、使用、废弃等环节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九条培训与考核1.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医师填写申请单,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并经核医学科同意,方可办理预约手续;2、核医学科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污染和差错事故;3、病员服用放射性核素前,应严格核对品种、剂量、用法,准确无误后在高活性室内服用;对应用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病员,应分开病室;4、检查结果要定期出报告,统一保管资料,定期追踪观察;5、经常对仪器进行清洁、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6、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放射性核素应有专人保管,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对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主任和院领导,进行清查;7、核医学科必须有急救药品、设备,医师要掌握抢救技能;8、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9、按“放射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和保健工作;ECT机房及操作室管理制度1、ECT机房及操作室的仪器设备包括空调由ECT室技术人员负责保管及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2、ECT的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3、对病人耐心体贴,态度和蔼,工作严肃认真,不得在室内谈笑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显像时认真观察病人,若有异常,立即停止采集;病情较重者送往急诊室;4、实行集体阅片制,经常研究诊断与检查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报告书写完整,叙述准确、客观,结论明确;5、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谢绝进入机房;各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者,每次不得超过两人;一般参观者包括学生请勿进入机房,可在观察窗观看;6、任何人进入机房及操作室,均需要更换拖鞋或穿鞋套;注意维护机房及操作室整洁,严禁吸烟;7、每天上午上班时倒除湿机水,记录温、湿度及仪器使用情况;8、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检查病人时注意申请单上须有“已记帐”之标记门诊病人须盖缴款收费专用章;9、督促工人,每天搞好ECT室及操作室卫生;定期清洗机房空调过滤网一次;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1、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存放等由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监督;2、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处理的案件要做好归档工作,遇有疑议或争议的放射防护问题,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积极配合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规定对本科室的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拒绝不隐瞒;4、积极学习相关的放射防护法规;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5、积极配合省卫生厅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6、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的监督;7、配合省公安厅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的监督管理;核医学科体内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制度1、从事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2、使用体内放射性药品时,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选取物理化学性能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和技术; 3、对所用的放射性药物进行活度测定,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诊疗安全;4、在确定使用体内核医学诊断或治疗前必须作出正当性判断,对于有正当理由进行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不要超过能达到诊断或治疗目的所需要的剂量;5、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注射时小心谨慎,注意检查放射性药物的静脉周围有无泄漏,规定的活度是否已全部注入;给患者口服放射性药物前应检查其是否能正常吞服,服时应观察这些药物是否已被吞下,并注意患者是否出现呕吐等症状;6、使用体内放射性核素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7、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或检查的患者,必须使用专用厕所,严禁随地吐痰,污染地面;8、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必须于治疗同意书上签字;9、放射性药品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10、患者服用放射性药品后,应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及时准确处理;11、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核对制度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否符合检查目的;2、接受检查申请单时,做到三查查申请单填写是否规范,查临床诊断及检查目的是否清楚,查是否已交费;3、核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图片与报告是否一致,SPECT报告有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4、放射性核素治疗剂量必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登记、保管制度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否符合检查目的;2、体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包括诊断与治疗用药,由高活性室工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放射性核素种类,厂家,发货日期,发货时的放射性浓度,到货时间,实测的放射性浓度,以及使用情况等;出厂说明书加以妥善保存,以备查对;3、用于放射性标记的药盒,由工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种类,数量等;并定期清除过期药盒;4、放射性药品到货时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5、做好防盗工作,90Sr敷贴器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内,双人保管;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采购、注销制度一、采购1、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应重点查对其有无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件;2、按照国家规定订购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行许可证制度;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允许使用量范围内,制订年度或月订购计划;4、订购计划外紧急或临时加订,应报知科主任,由主任审批订购;5、诊断用的短半衰期核素如99m Tc标记的药品等,应视预约情况及时足量订药;订购时校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等,以防误订;6、如遇订药错误,应及时通知厂家,并报告科主任,以及时更改,不延误使用;二、注销过期的或使用完毕的放射性药品应于放射性药品登记本中的用途栏内注明,统一予以注销,并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放射性核素管理、操作、防护制度放射源管理:1、放射源订货由科主任统一安排;2、放射性药品由使用者保管,造册登记,任何存放放射源的容器均要有标签药品名称、日期、比度、体积;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病人投药剂量必须两人核对,并做好使用记录日期、放射性衰变计算、使用剂量、使用者与核对者签名;3、树立明确的三区观念高、中、低活性区不同区的放射性物品、病员、一般用品分开管理使用以免造成交叉污染;4、放射性固定废弃物,可以放置衰变处理,放射性液体物还另加稀释法处理;5、90Sr敷贴器用毕应加锁保管,谨防丢失;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要求精神贯注,严谨、认真,并严守下列操作规程:1、试验前了解放射源的性能,熟悉其操作步骤,使用有挥发性的放射源是应戴口罩、帽子、分装,宜在通风橱内进行;2、弱源可在低活性区内操作,强源应在通风橱或手套箱内操作,放射性操作的工作台面要铺吸水纸,任何放射性操作要戴手套,并注意做好时间、距离与屏蔽防护,注意防污染;3、放射性操作应及时洗手,并在污染检查仪上测定手部符合标准后方可离开或进行其它操作;4、孕期、哺乳期应避免高活性操作,皮肤暴露部位尤其手部有未愈合的伤口不得进行开放性同位素操作;5、一旦发现污染要沉着、谨慎处理,严防污染范围扩大,被病人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的布类,可根据同位素的种类和污染程度采取丢弃、掩盖或放置衰变等形式处理;防护措施:1、要有专人负责防护监督;2、备铝屏、铅砖、铅围裙、铅眼镜、橡皮手套或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3、新来人员要进行就业前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并立档;4、根据科室工作安排每年每人休保健假1个月;5、有大剂量污染情况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及环保、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废物处理注销1、固体放射性废物棉签,注射器,131I 、99m Tc、89Sr、153Sm-EDTMP、等置铅废物储罐衰变8-10个半衰期后处理;125I试剂瓶长半衰期核素根据残留试剂量置放10个以上半衰期;2、放射性废液专门处理;3、过期或使用完毕的放射性药品应于放射性药品登记本中注明,统一注销,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核医学科高活性室安全管理及交接班制度高活性室安全管理1、高活性室、配药注射室班内时间使用,下班后加锁,专人负责;2、所有轮转到高活性人员一定注意安全防护,操作时穿防护衣,戴铅眼镜;3、高活性室定期用紫外线灯消毒,病人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注射器和止血带;防止交叉感染;高活性室交接班制度1、清点高活性室器具;2、清点放射性核素显像剂配套药物的品种及数量,并按规定摆放整齐;3、交接99m Tc-99Tc发生器的使用情况,包括厂家,启用日期,最后一次淋洗日期,淋洗量,若有其他核素,同样交接;4、清理垃圾,贮存放射性污物,污物塑料桶外标明存放日期,并督促工友清除上个月污物;空铅罐摆放整齐;若铅罐内有放射性核素要于罐外贴标签注明核素名称、日期;5、交班时桌面、地面、墙壁、池子应干净,整洁;6、月末交班人员主动做好准备,写好交班记录并签名;7、拒绝交班与接班的人员扣发当月奖金;核医学科质控标准核医学科甲状腺功能仪操作规程1.接通电源,开机预热20分钟;2.测量时间按30s再按定时键;3.按“本底”键测量本底并保存,按“标准源”键测量标准源并保存.最后按“病人”键测量病人计数并保存记录检查结果;4.测量下一个病人按“病人”键测量病人计数并保存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完毕后关闭电源;。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现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月13日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

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内容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核医学科核素病房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核素病房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核素病房管理制度
1、从事核素病房放射性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放射防护
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需按规定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接受定期培训。

2、所有在核素病房工作的医生、护士必须佩戴个人剂量仪上岗,
定期检测,参加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3、医师需获得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书,方可单独开检查申请单和
医嘱处方。

4、护士需经专业培训,持有护士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并且定
期参加医院护理培训。

5、科室核素治疗病房执行医生交接制度,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6、核素病房执行查房制度,根据需要决定查房形式:床边查房、
病房走廊铅玻璃直视查房、视频对讲系统查房,查房或操作时要求穿铅衣防护。

日常病人咨询问题等,可以使用视频对讲系统。

7、核素病房对于接受核素治疗的患者,应详细告知辐射防护细则、
饮食注意事项、住院须知等内容。

8、所有治疗患者出院时,医生应告知门诊复查时间,定期复查,
动态随访。

9、碘分装仪器需要专人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维护和保养。

10、放射性药品按有关规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登记、核对制度。

11、医师负责制定治疗计划,给药时需双人核对患者信息、给药剂
量,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医院核医学科管理制度解析

医院核医学科管理制度解析

核医学科职责制度汇编一、管理制度篇(一)、核医学科工作制度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临床科医师填写申请单,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办理预约手续。

做好登记,定期追踪观察。

2、核医学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造成污染和差错事故。

3、病员使用放射性核素前,应有严格患者识别规范,要核对品种、剂量、用法,准确无误后在实验室内使用。

4、按操作规程经常对机器进行清洁、保养和校正,并进行记录。

5、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

放射性核素应有专人保管。

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实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

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科主任进行清查。

6、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并有应急处理的预案。

7、每天由上级医师主持的集体读片制,确保诊断质量,经常研究诊断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按规定的时限,由执业医师按规范书写诊断报告,核医学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9、进修或实习医师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二)、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污染的紧急处理制度1、发现有放射性污染后,切勿慌张,要立即截断放射性污染来源,采取措施,勿使污染扩大(用红笔画圈,尽快缩小污染范围)。

医用放射性核素管理规范

医用放射性核素管理规范

医用放射性核素管理规范1. 引言医用放射性核素广泛应用于医学诊断和治疗领域,能够提供重要的医学信息和有效的治疗手段。

然而,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管理规范,确保其安全应用和合理管理。

2. 核素采购2.1 严格供应商审核在采购放射性核素时,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只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2 材料检验每批次核素到货后,应进行材料检验,包括核素标识、容器密封性、放射性活度等。

确保核素质量符合要求,不存在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

3. 核素存储3.1 设定安全存储区域医疗机构应设定专门的安全存储区域,存放放射性核素。

该区域应符合防护要求,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

3.2 核素分类和标识医疗机构应对不同的放射性核素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存储和使用的核素准确无误。

标识应包括核素名称、放射性活度、存储日期等信息。

4. 核素使用4.1 许可人员医疗机构应设立核素使用许可制度,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使用放射性核素。

同时,核素使用权限应根据不同的职责和能力进行分级管理。

4.2 核素使用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核素使用记录系统,详细记录每次核素使用的目的、剂量、时间等信息。

并且应定期进行核素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

5. 核素废物处理5.1 废物收集与分离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核素废物收集容器,并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离收集。

确保核素废物不被混淆和错误处理。

5.2 废物追踪与记录对于每个核素废物的产生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追踪和记录系统。

并且核素废物的最终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6. 辐射安全与防护6.1 个人剂量监测医疗机构应为核素使用人员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监测和分析。

确保核素使用人员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标准。

6.2 防护设备和措施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包括防护衣、防护眼镜、防护屏蔽等。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加强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是涉及医疗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

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遵照《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要求,考虑患者的用药安全、医务人员的防护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

一、临床核医学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1)最佳化处理措施: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程序确定患者身份、用药前患者的准备和用药程序等有关信息;在给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前,要判断患者是否妊娠或哺乳;给予患者口头和(或)书面指导,以减少对其家庭成员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按治疗剂量接受放射性药物的住院患者,其出院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8871—2002和GBZ 179—2006的要求。

(2)凡是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哺乳期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B 的建议终止一段时间的哺乳。

(3)除非是挽救生命,不应对孕妇施行放射性药物治疗。

对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C给出的建议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若给男性使用治疗剂量的、处于离子化学状态具有较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有可能使精液中存在大量的这种放射性核素,从而影响精子的质量。

建议已接受131I、32P(磷酸盐)或放射性89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在4个月内避免房事。

二、加强患者剂量管理的要求和有关剂量约束(1)应确保给每例患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与处方剂量一致,并在服药时记录;在有可能存在放射性杂质时需特别谨慎,短寿命核素药物伴有较长寿命杂质会显著增加患者的吸收剂量。

(2)供测量注射器或装注射剂的瓶内活度的活度计,应注意质量控制。

通过对仪器的常规质量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定期计量检测,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3)在治疗的程序中,应由专业人员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

(4)接受放射性药物诊断或治疗的患者,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其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辐射,此时可遵循下述剂量约束要求。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

二、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医院必须按照持有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类别所许可的范围使用放射性药品,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有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核医学科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四、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应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规则制度,必须对购买,使用放射性药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五、医院必须向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购买放射性药品。

六、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剂量和射线能量等情况,将放射性药品存放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的安全。

七、制备放射性药品的医疗单位必须对所制备的放射性药品进行质量检测,并有原始资料记录,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对于暂时不适用的放射性药品,要妥善保管,避免药品造成环境污染或丢失。

九、使用单位必须注意收集所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放射性药品使用中如出现不良反应,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各种原因造成放射性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十一、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医用放射性核素操作安全手册

医用放射性核素操作安全手册

医用放射性核素操作安全手册一、引言医用放射性核素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以保护操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本手册旨在提供医用放射性核素操作的安全指导,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操作前的准备1. 实验室准备- 实验室应设置符合放射性物质操作要求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清新,并遵循相应的环境标准。

- 实验室装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

- 操作台面应保持整洁,避免物品堆积和杂乱。

2. 操作人员准备- 操作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并熟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相关操作规程。

- 每位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接受放射性物质暴露监测。

- 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操作证书,并定期更新。

三、核素存储和管理1. 核素存储- 核素应储存在固定的专用柜中,且柜门应上锁。

- 核素储存区域应远离工作区和员工休息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 核素管理- 核素的采购、领取和使用应记录在册,并定期进行核对和盘点。

- 核素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置,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封存和转运。

四、操作安全程序1. 操作前的准备-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

- 核素操作区域应限制出入,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防护屏障和安全标识。

- 预先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并确保仪器校准符合要求。

2. 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严格控制核素的接触和泄漏风险。

- 在进行注射等操作时,应确保正确的位置和剂量,避免超剂量和错误注射。

- 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操作区域,并进行核素残留测量,确保环境无核素污染。

五、事故应急处理1. 核素泄漏事故- 发现核素泄漏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相关人员。

- 封锁泄漏区域,防止核素扩散,并采取必要的清理措施。

- 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并根据情况调整后续工作计划。

2. 辐射暴露事故- 发生辐射暴露事故后,迅速将受到辐射暴露的人员转移到辐射安全区域,并进行急救处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在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时,必须考虑病人的用药安全、医务人员的防护、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因而,加强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是涉及到医德医风、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一)、确定门诊治疗的原则1.一次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允许使用的内照射放射性活度为等于或小于1.11 GBq(30mCi)的碘-131或相当辐射剂量的其他放射性药物。

2.病情及全身状况允许进行门诊治疗。

3.接受内照射治疗的病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具备有单独卧室和与婴幼儿隔离的条件。

4.接受内照射治疗的病人大小便能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

(二)、接受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病人注意事项1.如实地陈述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居住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

2.按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遵守核素治疗的规章制度。

3.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尽快返家体息,尽量减少交叉照射和对核医学诊断工作的影响。

4.用药后一周内不应和婴幼儿密切接触。

5.排泄物必须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排出,或者单独处理。

6.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反应重,或者症状明显加重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处理。

7.应按规定时间到医院复诊、随访和进行各种检查。

二、住院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一)、确定住院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原则1.一次使用131I活度大于1.11GB q(30mCi)或相当辐射剂量的其他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种类、方式和时间必须住院方能进行和完成者。

3.病情必须住院治疗者。

4.病人居住条件和周围环境不能满足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防护要求。

(二)、住院放射性核素治疗病人注意事项1.负责放射性核素治疗病房的医师应实事求是地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特殊性、优点、缺点、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毒副作用和并发症等。

住院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病人应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守医院和核医学科的规章制度。

2.住院病人原则上应无陪伴,特殊情况应由病房主管医师决定,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

核素医学管理制度

核素医学管理制度

核素医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素医学管理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提高核素医学管理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从事核素医学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核素医学是指应用放射性核素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和研究的一种医学技术。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核素医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安全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核素医学管理岗位职责第五条医院核素医学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管理负责人)负责核素医学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组织;负责核素医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组织订立核素医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操作规范性。

第六条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识核素医学工作流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核素医学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核素医学工作人员应依照管理负责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医学操作安全。

第三章核素医学设备管理第九条核素医学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核素医学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核素医学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依照设备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参数和程序。

第十二条核素医学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辐射防护装置,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安全。

第十三条核素医学设备的管理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并建立巡检记录。

第四章核素药剂管理第十四条核素药剂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购买、储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核素药剂的购买和储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持有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核素药剂的购买和储存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十七条核素药剂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药剂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守药剂使用和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核素药剂的管理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剂使用情况的监测,确保药剂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章核素医学操作规范第十九条核素医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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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管理
在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时,必须考虑患者的用药安全、医务人员的防护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因而,加强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是涉及到医德医风、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门诊治疗的管理
【治疗原则】
(1)一次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允许使用的内照射放射性活度为≤1.11GBq(30mCi)的131I
或相当辐射剂量的其他放射性药物。

(2)病情及全身状况允许进行门诊治疗。

(3)接受内照射治疗的患者,在一定的时期内具备有单独病室和与婴幼儿隔离的条件。

(4)接受内照射治疗的患者大小便能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

【要求】
(1)应建立完整的病历,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各种检查结果、使用放射性药物种类、放射性活度、给药方式和随访记录等。

病历应专人负责管理。

(2)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核医学科应成立由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负责的核素治疗小组或设专职医师(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负责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工作。

(3)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应建立初诊、复诊、随访、会诊和重复治疗等制度。

(4)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实用的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方法和重复治疗,必须经负责治疗工作的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审定。

(5)负责门诊核素治疗的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实事求是地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特殊性、优点、缺点、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毒副作用和并发症等,由病员或期委托人签署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知情同意书。

(6)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医院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性核素工作许可证,应在医院内符合放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固定场所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

【注意事项】
(1)掌握患者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居住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

(2)按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遵守核素治疗的规章制度。

(3)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尽快返家休息,尽量减少交叉照射和对核医学诊断工作的影响。

(4)用药后1周内不应和婴幼儿密切接触。

(5)排泄物必须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排出,或者单独处理。

(6)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反应重,或者症状明显加重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处理。

(7)应按规定时间到医院复诊、随访和进行各种检查。

住院治疗的管理
【治疗原则】
(1)一次使用131I活度>1.11GBq(30mCi)或相当辐射剂量的其他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种类、方式和时间必须住院方能进行和完成者。

(3)病情必须住院治疗者。

(4)患者居住条件和周围环境不能满足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防护要求。

【要求】
(1)核素治疗病室设“三区制”,无活性区为医、护人员工作场所,活性区为病房;高活性区为放射性核素储存、分装场所。

三区之间应有严格的分界和过渡的通道。

(2)应设立废水处理池和净化系统,为患者大小便处理专用。

废水处理系统和医院下水道相连,但排入下水道前应取样监测,符合排放标准方能排入下水道。

(3)活性区和高活性区以设在底层为宜,顶板应加屏蔽防护层,使活性区有最大放射源时,其楼上放射性测量接近本底水平。

(4)活性区和高活性区四周墙壁的材料及厚度应满足放射防护要求,门应加足够厚度的铅皮防护,门上小窗为铅玻璃,地面使用易于清洗及除污染的材料。

(5)病房每间设1~2个床位,床间距应>1.5m。

(6)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厕所及淋浴室应严格分开。

(7)在患者的床头和门上设标志牌,注明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放射性活度、使用日期。

(8)高活性区应完全符合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9)应建立健全放射性核素治疗病室的“三级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应分工明确、保证医疗共准确和快速进行。

治疗方案应由负责治疗工作的具有5年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制定和审核,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放射性活度应有严格的核对制度。

(10)除备有医疗急救设备及药品外,应备有清除放射性污染的应急器材和用品。

(11)应建立值班、交班、会诊、查房、探视、防护监测、清除放射性污染等制度。

【注意事项】
(1)负责放射性核素治疗病房的医师应实事求是地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特殊性、优点、缺点、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毒副作用和并发症等。

住院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患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守医院和核医学科的规章制度。

(2)住院患者原则上应无陪伴,特殊情况应由病房主管医师决定,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

(3)患者应在指定的卫生间大小便。

(4)服用放射性药物后1周内,不得在病室内“串门”。

(5)患者住院期间一律穿用病房衣裤。

(6)病情不重的患者服用放射性药物后1周内,要求户外活动必须征得医生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

(7)探视患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在服用放射性药物1周内,应对探视时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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