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讲义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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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讲义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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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书目:A.专业书:《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民法学》江中主编《民法总论》(上、下)王利民主编《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著《民法理论与实务》张佩霖主编《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B.非专业书:(一)理性类书籍:一定要是西方学者或者虽然是华人,但长期在西方接受学术训练的人写的书。

如《论美国的民主》、罗素的哲学弗洛伊德、荣格的心理学为什么中国人、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一定要看理性类书籍?什么是理性的思维方式?为什么近代以来中国落后?西方的先进只是技术先进吗?技术只是表象或结果而已!五四运动提倡的“民主与科学”的科学是什么意思?(二)文学类书籍1.为什么要看文学类书籍?2.作品简介:《红楼梦》、《莎士比亚全集》,金庸的作品、中国的古代名著、西方名著、《耻辱者手记》等。

作为法律人对《三国演义》和《水浒传》的评价:《三国演义》对中国人最大的贻害:政治斗争的目的是你死我活;政治斗争必须不择手段。

《水浒传》更多的体现是后者。

这两部书典型的体现了对权力和谋术的崇拜!整个中国的政治斗争历史就是一部丛林游戏史!政治斗争完全遵循丛林游戏规则——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不体现人性!这是与法治文化格格不入的。

电影《太极张三丰》仍然是这种认知水平。

在中国人看来这些片子拍得很好,为了正义、以暴制暴,最后正义战胜邪恶,电影为了极度渲染中国武术的威力,极尽血腥,这契合中国人的心理需要——把被压抑的心理通过电影这一虚幻的情节来释放快意恩仇的需要。

这些影视作品、小说,毫不体现对文化的反思,对邪恶所造成的体制的反科学性几未涉及,完全没有哲学、政治学的价值。

这些小说、电影构成、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基因,影响着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平日里是奴隶、是被欺压的对象,没有科学的、理性的疏通社会矛盾的渠道,一旦这种矛盾在社会中普遍堆积,暴力屠杀成为每个人认同的手段。

但是暴力屠杀的结果只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极少有理性的反思。

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中国都认同暴力屠杀,当然这是有原因的,因为中国从来就没有理性的、允许异己分子表达、实现自己的机制——于是他们只能把既得利益者在肉体上消灭。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一部分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一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季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学总论讲义1

民法学总论讲义1

试点专业课程教学讲义格式《民法学》教学讲义课程类型:通识课;适用对象:治安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课程学时:48,理论讲授学时:20,实践学时:28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引例】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2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3.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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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概论讲义正文

民法学概论讲义正文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讲人韩克玉第一讲民法概念和基本原则【学习重点】本部分重点掌握民法的私法性质、各个基本原则的实质内涵和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思考问题】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

2、简述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内容。

4、试述私法自治原则。

5、论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与具体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

(1)它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2)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而具体民法规范则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具体规则;(3)它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而民法具体规范遵守与违反的民事法律后果则是十分明确、具体的。

2、它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

内涵不可穷尽;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3、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通效力的民法规范。

所谓具有普通效力,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对任何民事活动和任何民事关系都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具有最高位阶的民法规范,其效力自然覆盖所有的民事关系与民事活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1)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

(2)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功能体现在: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准则;对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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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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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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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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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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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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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2010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1)

2010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1)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主要有: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改变。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其中应当了解的是:(1)婚姻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其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它的内容是指:A、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B、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C、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结婚的特征:(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且法律对身份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结婚的条件1、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具有结婚合意。

A、意思表示当事人有婚姻行为能力。

具有特殊性。

a、婚姻行为能力以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婚姻意思能力为条件。

b、已成年未达法定婚龄、已达法定婚龄但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表示意思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均不能为有效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c、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则与婚姻成立无关。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a、如果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结果,则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b、但是因受欺诈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婚姻行为是要式行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民法学讲义第一讲

第二节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民法(英语“civil law”,法语“droit civil”,德语“das Zivilrecht”) 民法(英语“ law”,法语“ civil”,德语“ Zivilrecht” • • • •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有时也称为私法(private law)。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 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 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 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一节 绪论
• 一、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二、怎样学习民法 • 三、民法总论在民法中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我一生打了四十次胜仗,可是滑铁卢一 役却使我功名扫地。但是我的民法典将光 照千秋 ——波拿巴· ——波拿巴·拿破仑
为什么需要学习民法
• 一、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 三、民法是自由的圣经
•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通则》 条规定:“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
平等主体的含义
• 法律地位平等 • 主体意思自主 • 权利义务一致

民 法 学 讲 义

民 法 学 讲 义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

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

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

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二、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点有三:(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

民法学课件1

民法学课件1

一、民法的概念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 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 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 民法 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它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 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网络资源: 马鞍山电大教学平台() 安徽电大民法学课程网页() 3、答疑 教学平台答疑栏目 电子信箱:yqz@ 电话:2321749或2321732转8005
三、课程体系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包括两大类,即财产所有关 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 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着人们精 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 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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