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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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的思考作者:缑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缑敏(1988-),女,河南焦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问题,我国先后制订了不同的法律政策。

现行婚姻法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存在。

本文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产生和现状,指出现今我国婚姻制度有关事实婚姻不完善的地方,最后提出了事实婚姻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补办结婚登记一﹑事实婚姻的概念根据法律关于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和有关婚姻法律理论,婚姻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事实婚姻因所欠缺的结婚要件不同分为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

广义的事实婚姻有两种形态:一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登记,以夫妻的名义长久地、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显而易见,狭义的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地小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未登记的婚姻,因此,对狭义的事实婚姻和欠缺实质要件的未登记的话婚姻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分析(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确定了结婚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的事实婚姻一直处于屡禁不止的状态,现阶段我国事实婚姻还显现出广泛性、大量性、长期性的特点。

2004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占农村已婚者的7.5%。

11%的人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其中城市居民占6.1%,农村则高达15.9%。

在有的地区,事实婚姻还呈现上升蔓延的趋势,在福建省连江县坑园乡,事实婚姻在上世纪50年代为20%,60年代为35%,70年代为50%,80年代为90%,近几年每年的结婚登记率还不足10%。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一、绪论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

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

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

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

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

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

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

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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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俗语有云:“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

”事实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

事实婚姻虽非社会主流,但现实中却也存在。

正因为不常见,事实婚姻不太好处理。

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其次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事实婚姻怎样认定(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符合一夫一妻制;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事实婚姻的弊端

事实婚姻的弊端

事实婚姻的弊端及法律对策浅述【摘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事实婚姻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本文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谈起,具体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从而详细论述了我国当今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最终得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结论。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一、有关事实婚姻“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

”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的成立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关系也并非永恒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到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就是一男一女相对稳定偶居的生活方式。

),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

到了今天,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环境中,在全体人民平等地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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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法律案例分析及感想(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不久,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乙则在家照顾丙。

在甲外出工作期间,乙与邻居丙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甲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均以孩子年龄尚小为由拒绝。

甲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事实:1. 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乙则在家照顾丙。

3. 乙与邻居丙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4. 甲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均以孩子年龄尚小为由拒绝。

5. 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并判决丙由乙抚养。

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乙与他人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但未与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2.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乙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三、感想1. 本案提醒我们,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护。

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尊重、关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婚姻法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悲剧。

3.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法律程序建立的家庭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形成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

2. 特征(1)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结合的,而非被迫或受他人干涉。

(2)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承担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稳定: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1)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子女出生。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对于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从补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

在同居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李明。

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证据;(三)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共同生活满两年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已满两年,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构成事实婚姻。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有权的请求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处、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

1. 房产一处:房产一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可获得该房产50%的补偿款。

2. 汽车一辆:汽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汽车50%的补偿款。

3. 存款20万元:存款20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存款10万元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考虑了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在婚姻中,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又是怎么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解读“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作者:王阳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

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

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

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办理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

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办理登记仅仅办理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国外甚至更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正如94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一些事实婚姻的形成是由于乱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误。

但是造成事实婚姻比例如此之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漠然。

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对事实婚姻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一)什么叫事实婚姻我国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①即只有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未具备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

而广义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即不问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已经构成事实婚。

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狭义事实婚的观点,本人也赞同该观点。

(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第三人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婚;第二种是丧偶(原配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种是离婚。

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事实婚与登记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从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的角度出发,双方在主观上都是想要与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客观上,双方实际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案情: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

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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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法 态度 不 明确 、 2 0 年 修 正后 的 婚姻 法对 事 实婚 姻 是否 有效 , 是有 条件 的 01 还
有效 , 末作 任 何表态 。当然 , 实婚 娲涉 及 面较 广 又是 _ 复杂 的 事 卜 分 社 会 问题 , 此 的赢 法 嘲难 能够 理解 , 对 但我 国法 律 关 于事实 婚姻 态 度 的游 移不 定 却是 显而 易 见的。没 有 明确 的态 度 ,不仪 给 司法 实 践增 加 了难 度 ,而且 在 ‘ 程度 上 也怂 恿 了事 实婚 姻 的 : 定 生和 存
臀记 吗 ?另外 , 法实 践 中单纯 以 时间为 界 限的做 法 , 司 不仪 自相 矛 盾 而 且也 不符 合 婚姻 关 系的特 殊性 和我 国的 国情 ,事 实 l - . 立 也与 法 宗 旨相 抵触 , 为如 果认 为事 实婚 姻 不具有 法律 效 力 , 仪 为同 仪 居 关 系 , 么基 本 E 就没 有重 婿罪 可言 了, 这样 处 理就 会与 刑 那 也 若 法 中关于 重婚 罪 的规 定相 脱 节 了。 综合 以 E 个方 面可 以看 …. 行 法 律规 定本 身 欠缺 科学 性 几 和 可操 作 性 。 二 、 事 实婚 姻 的法 学分析 对 白建 国 以来 ,我 国历 次婚姻 立 法郁 强 调结婚 登记 是婚姻 成立 的惟一 法 定形 式 , 事 实 婚姻 问题 并没 有 因为这 一制 度 的设 计得 但 到 很好 的 解 决 , 然顽 固地 存在 于现 实 社 会中 。笔者 将 从 以下几 仍 个 方面 对 事实 婚姻 进行 法 学理 论 分析 。 ( ) 实婚 姻 存在 的原 因 一 事 当婚姻 成 为法 律的 调整对 象之 后 , 了法律 婚姻 , 就有 了事 有 也 实 婚姻 。作为 一种 复杂 的社 会 现象 ,事 实婚姻 存 在 的原 因复 杂 多

关于事实婚姻的几点法学思考

关于事实婚姻的几点法学思考
方必须达 到法定结 婚年龄和符合结婚 的其他条件 , 而将那些
理好事实婚姻 , 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 构建和谐的社会
环境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 义。


事实婚姻 的概 念
对什么是婚姻 , 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 , 我 但是通 常所指 的婚姻都 是合法的 , 是基于法律而产生 的关系。比如有观点称
() 5.
[] 7 魏振 瀛. 民法学[ . M]北京 : 京大 学 出版社 , 北 高等教 育 出
版社 。0 2. 7 2 0 2 2.
[] 8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 M]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8 . 0 0 4 3
[ 李永军. 3 ] 破产法律制度 [ . 京: 国法制 出版社 , M] 北 中
诉时均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条 件 , 认 定为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 则 在
18 9 6年 3月 1 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 同居 时均符 合法定条
律的意见》 第一次给事实婚姻下 了定义, 事实婚姻是指 中, 即“
没有配偶的男 女, 未进行 婚姻 登记 , 以夫妻关 系同居 生 活, 群
众也认为是夫妻关 系的” 。因此 , 具有 结婚 目的的 , 实质 上有
件, 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离
婚后 的双方未履行 复婚手 续又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 活 , 为 认定 非法 同居 。在这个 时期 , ” 只有符合法 律条件 的事实婚姻 才被
承认 , 因此我把它定义 为附有条件地 承认的时期。 3 不承认事实 婚姻 的形 式 、 不承认事 实婚姻 的法律效 . 也
维普资讯
参考文献 :
法 制 出版 社 。0 0 8 .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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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承 认 阶 段 自建 国初 至 1 9 8 9 年l 1 月2 1 日以前 ,这 一 阶
式 却 缺 少 系 统 、 明 确 的 规 范 , 导致 在 事 实 婚 姻 段承认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事实婚姻 的法律 效
的各方面还存在很 多争议 ,尤其是在事 实婚姻 力 ,并 予 以保 护 。1 9 7 9 年2 月2 日最高人 民法 院 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方面 的争议较 为突出。 在 《 关 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 策法律 的意见 》 ( 以 下简称 《 意见》 )中第一 次 出现 了事实婚姻这
义 同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干 意 见 》 不但 要 求 事 实 姻 关 系无 效 ,不 受法 律保 护 。 ” l 9 9 4 年4 月
婚 姻 要 符 合 结 婚 的实 质 要件 ,而 且 还 对 成立 4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规 定 1 9 9 4 年2 月1 日后形成
事实婚姻起诉 到人 民法院 的,应按 同居 关系对 容 忍 到最 终 无 奈走 向强 硬 的艰 难 路途 。尽 管 待 。至此立法 者在对待事实婚姻 的态度 陡然转 新 法 比 起 以 往 采 取 了 更 为 灵 活 和 宽 容 的 态
事实婚姻 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解 志山 魏连栋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要 :在 我 国,事 实婚 姻 一直 大量 、广泛 、长期 的存在 着 ,我 国立 法对事 实婚
姻 的 态度从 相对 承认 到绝对 的不承认 又到相 对的 不承认 的 变化 ,这 也恰恰从侧 面体
现 了解 决事 实婚 姻 问题路径之 艰难 。 因此 ,笔者从我 国事 实婚 立法思考 是社会 和谐 稳 定的需要 ,也符合
2 O 0 1 年修 正后的新 《 婚 姻 法 》第 8 条 规 定: “ 未 办理 结婚登记的 ,应 当补 办登记 ”。
新法对事 实婚姻 的效力 既没有承认 也没绝对 的 续 的就 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 的 ,法律一概认 定
拒绝 ,而 是采 用 了回避 的态度 。立法 者的矛盾 为 同居 ,不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 自此事 实
我 国国情 。
关键词 :事 实婚姻 ;法律效 力 ;立法思考
由于 旧风 俗 习惯 的 影 响 ,我 国 几千 年 来 流 认 、相 对 承 认 、绝 对 不 承 认 和 相 对 不 承 认 的 四
传下来 的举行婚 礼即取得社会承认 的习俗 ,致 个 阶 段 。 使事实婚姻在我 国长期大量 的存在 。但 是 ,我 国婚姻法对这 一现 实中普遍存在 的婚 姻关系形


事 实婚姻 我国 《 婚姻法 》中事实婚姻效 个法律术语 ,并且 明确 了其概念即 “ 是指没有配 偶 的男女双方 ,没有履行结婚 登记
力分析
我 国对事 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 已久 ,而且 手续 ,便 以夫妻名 义共 同生活 ,大 多数 人亦 以
事实婚姻 问题是司法界长期面 临的难题之一 。 为其 为夫妻关系 的”。这 一概念成为我 国 以后
变 ,彻 底 否 认 了事 实 婚 姻具 有 的婚 姻 法 律 效 度 ,但 仍 然 是 以登 记 的为 前提 的 。并且 新 法
力 。可是 ,尽 管否定 了事实婚姻 ,在 刑法重婚 的规 定还 存 在 着不 少 问题 ,没 有 从 根 本上 考 罪 的调整 的范畴 内事实重婚者仍须承担 法律责 虑 到 对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以及 民 事 立 法 “以 任。” ( 王 旭霞 , 《 事实 婚姻法律 地位之 分 人为本 ”的价值 观 。
没 有 做 出 更 具体 的 法 律 规 定 。 ( 二 )相对 承 认 阶 段 1 9 8 9 年l 1 月2 1 日至 l 9 9 4 年2 月 1日 , 这

“ 非法 同居 ”的关系 。 ( 三 )不 承 认 阶 段
1 9 9 4 年 民政 部颁 布 实 施 的 《 姻 登 记 管理
批评 教育 ,要 具体 问题具体 分析 ,从实 际出发 的时 间有 了具 体 的限制 ,这 表 明我 国此 时 结 地 解决 。双方 己满 结婚年龄 的事实婚姻纠纷 ,
束 了无 条件 承 认 事 实婚 姻 效 力 的 阶段 而 对 事
应 按一般离婚案件 处理 。”所 以,此阶段 中我 实 婚姻 的立 法 趋 于 严格 的态 度 。此 阶 段 不 符 国立 法对事实婚姻 的态度是 予 以承 认 的,只是 合 将 不 符合 结 婚 实 质要 件 的事 实婚 姻 界 定 为
我 国对 其 效 力 的确认 也 几 经变 迁 ,从 i 9 5 0 年 对事 实婚姻 界定标准 。 《 意见》 同时还规 定: 《 婚姻法 》N2 0 0 1 年 《 婚姻法 》 ,在立法和 司 “ 人民法 院审理这类案件 ,要坚持结婚 必须进
法 的层 面上 ,对事实婚姻 的效力 问题经过 了承 行 登记 ,否则不承认 其婚姻的合法性 ,要进 行
阶 段 对 事 实婚 姻 采 取 的是 相 对 承 认主 义 。
条例》第2 4 条规定 : “ 未到法 定结婚年龄 的公
I 9 8 9 年l 1 月2 1 目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发 布 的 《 关 民 ,以夫妻 名义同居的 ,或者符合 结婚条件 的
于 人 民法 院审 理 未 办理 结 婚 登 记 而 以夫 妻 名 当事人 ,未经 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 同居 ,其婚
析》, 《 甘 肃 省经 济 管 理干 部 学 院 学报 》; 2 0 0 8 年i 期 。) ( 四 )相对 不 承 认 阶段
二 、我 国现行 婚 姻 法 中 “ 补 办 登
记 " 之 规 定 的 缺 陷分 析
从1 9 9 4 年2 月i 日民政部颁布 的 《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 》正式生效起 ,没有 履行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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