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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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海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海淀区“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落实市政府相关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本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首都功能定位,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以“疏解、整治、促提升”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补短板、强功能,全面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质量,逐步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着力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为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创造良好的条件。

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之前建成的、需改造的市区属城镇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对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在京企业的老旧小区,做好服务协调,同步推进。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整治范围2000年底之前建成的小区,主要包括:1990年以前建成、尚未完成抗震节能改造的小区;1990年以后建成、住宅楼房性能或节能效果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50%的小区;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0•【字号】海行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日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重点对象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海行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88498597)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失效]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 B 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

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

其中:(一)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北京市海淀区 文旅扶持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 文旅扶持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文旅扶持政策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一直在大力发展文旅产业,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为文旅企业提供更好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推动了文旅产业的发展,也为海淀区的经济增长和文化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海淀区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扶持政策,为文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比如,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企业的创新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这些资金扶持措施,为文旅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力地促进了产业发展。

其次,海淀区还通过减免税费等方式,为文旅企业减轻负担。

具体来说,海淀区推出了税收减免政策,对文旅企业在缴纳税费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还对文旅企业的相关费用进行减免,例如场地租金、水电费等,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条件。

这些减免政策,有效地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快了文旅产业的发展步伐。

再次,海淀区还通过优化服务环境,为文旅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海淀区建立了文旅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除此之外,还加强了对文旅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些措施,为文旅企业提供了更全面、更高效的服务支持,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海淀区还积极引导文旅企业加强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实践,提高产品品质和竞争力。

同时,海淀区还鼓励企业加强文化创意,挖掘本土文化资源,打造具有海淀特色的文旅产品和服务。

这些举措,不仅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潜力,也为文旅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的文旅扶持政策,为文旅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积极推动了文旅产业的发展。

未来,希望海淀区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为文旅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推动文旅产业迈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规定实施办法

规定实施办法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服务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服务全部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 (任一单个总部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服务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部企业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 章); 5.所服务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租用
补助1次; 连续3年补助:30%;20%;10%
经营贡献奖励
标准(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备 注
营收奖励
首次达到1亿元(含) —5亿元
100 500 1、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 2、一次性; 3、分3年:40%;30%;30%; 4、累计奖励不超1000万元。
首次达到5亿元(含) —10亿元
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
注意:申请过程中,发现企业容易忽视了注册时间,很多2013年以前的企业 也申报该项目,是不符合要求的。
实收资本奖励
实收资本 (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500 800 备 注
注册在 城六区 以外本 市其他 行政区 域
1亿元(含)—5亿 元 5亿元(含)—10 亿元 10亿元(含)以上
(二) 总部企业类型界定
跨国公司 总部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外国跨国公 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 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 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 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 规定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海行规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3〕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为以高标准引领海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标准研制。

聚焦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科技前沿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标准攻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制具有国际影响力、包含自主核心技术的标准。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第二条支持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对制定发布相应团体标准的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三条支持打造关键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支持建设重大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建设区级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围绕标准试验验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等方面建设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海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海政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海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1月10日在海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各位代表:我代表海淀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2012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全区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一个中心、四个率先”的总体部署,认真执行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完成了年初确定的任务指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成就,实现了新一届政府的良好开局。

(一)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加大对企业的走访、服务和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经济趋稳回升,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

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72亿元,同比增长9.2%;区域税收1686亿元,增长26.8%;区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3.1亿元,增长10.4%。

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

“1+6”政策试点深化落实,共有25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占全市46%;758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96家企业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整合出台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1+10”新政策,专项资金规模达到18亿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1306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促进产业调整升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围绕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发展,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引进、存量企业服务、产业聚集区建设、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有序转移六大板块。

第三条海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一)海淀区重点推进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含互联网金融业)。

(三)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及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四)综合考虑人口吸纳、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因素,限制不符合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及环节在海淀区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非核心环节、配套环节向外转移,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以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海政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海政发〔2006〕8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九月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十一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一、海淀区“十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回顾与总结“十五”期间,海淀区根据信息化发展特点以及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从易到难,逐步开展信息化应用工程建设,经历了“数字园区”、“数字政府”和“数字海淀”三个重点建设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数字园区”建设“十五”期间,“数字园区”完成了第三期工程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由单一电子政务向电子服务和电子商务的转变,推动园区的全面信息化。

截止到目前,加入网上办公系统的企业超过1万家,占园区企业的99%;8000多家企业每月通过“一表式”报表系统从网上报送统计、财政等数据,累计超过30万套,近246万张表格;系统引入数字认证技术,已发企业数字证书3700张;原来需要15个工作日的审批业务,现在平均只需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二)“数字政府”建设“数字园区”的深入发展对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合作与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直接促进了全区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进展,为此,区政府近年来在全区政务专网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的电子政务应用工作。

一是政务梳理。

从2004年5月开始对全区35个委办局的1578项对外办理业务事项进行了逐一梳理,整理编制了《海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对外行政业务事项目录》等系列文档,实现了对外办理事项的数量清、类别清、条件清、流程清、协同关系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08月08日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型企业上市,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形成百亿级、千亿级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打造上市(挂牌)企业“海淀板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启动实施“龙门计划”设立100亿元规模的“龙门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北京市引导基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等共同出资,主要投资于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科技等产业的拟上市企业以及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含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

依托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集合市场化资源,设立企业IPO加速器,支持引导拟上市企业接受全程辅导。

二、打造上市(挂牌)企业聚集区支持已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回归A股市场,并给予其办公场所、人才奖励等方面的支持。

依托存量楼宇打造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基地,吸引优质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驻培育基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聚集效应。

三、加大上市(挂牌)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海淀1+20政策

海淀1+20政策

第八条第 2 款 第八条第 3 款
对企业购买自用业务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条第 4 款
2
对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专业技 术人才培训、岗前人才输出培训等给予资金支 持。 海淀区促进重大 产业发展实施办 法 对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资 金补贴。 促进企业创新产品销售。 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 促进企业总部发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 各类相关展览、 国际推介会、 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等
第十一条
鼓励个人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高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 化,对主要发明人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企业自主创 新。
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域从行政办公类到 海淀园产业规划 市政设施、建筑等十一个类别,保证自主创新产品最大 第二、四、五、 发展处、区科委、 范围的应用。 九条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依据《目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海淀区促进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实 施办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 在 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购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1000 元 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平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 的企业进行补助 对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 的企业进行补贴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聘用人 才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 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 租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20 元/平米/月, 最高补贴金额 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年 每新录用 1 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3000 元/人的 培训支持 给予不超过 10%的补贴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支持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培养一批具有全球阻碍力的创新型企业,现依照«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进展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20〕2号〕,公布2020年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如下企业:1、202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2、上市科技企业〔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

3、千人打算企业。

另:其他今年新增补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将于近期公布。

二、支持措施和项目申报〔一〕购置土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资助1、支持政策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依照企业购地、购房面积等情形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2、申报条件〔1〕购地、购房地点限于海淀区内,购那么不享受本条支持措施。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2020年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资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二〕产业化项目资助1、支持政策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海淀区产业进展导向、市场前景宽敞、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阻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2、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统筹支持项目、中关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项目和中关村科学城重点产业化支持项目。

3、申请条件〔1〕项目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2〕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前景宽敞,达产后项目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

〔3〕项目已完成研发,具备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并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4〕申报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综合实力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海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6〕85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支持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政策规定、行政行为和不适宜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措施是: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优化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环境、优化监督和管理环境、优化市场和舆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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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 B 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

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

其中:
(一)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
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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