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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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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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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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
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
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
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
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1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
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
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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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然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和职务层级较高,侦查难度较大,如何克服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难点分析1.职务犯罪案件层面高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的人员和职务层级都比较高,案件涉及范围广,不仅涉及领导干部,也包括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务、重要责任人。
2.证据获取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依据,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于一般案件要高得多,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获取的范围广泛,涉及机构或人员多、时间长、地域广,证据材料种类复杂,其中有很多需要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数据。
3.根据法律进行定性职务犯罪涉及案件多,种类繁多,属于管理以及行政范畴的,它的规范基础也非常复杂,要根据法律进行定性比较困难。
二、对策措施1.加强协同侦查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侦查。
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线索协查,以最大限度发掘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2.强化证据保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抽象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摸清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防止造假等情况的发生。
3.精准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较难,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定性标准,协助立案机关对其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以实现从定性上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性要求。
三、案例分析1.邱学强案邱学强案是我国著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和地点分别在2017年1月18日和深圳市,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
该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涉案人员和时间长,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2.蒋洁敏案蒋洁敏案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拘的案件,也是国内比较恶名昭著的案例之一,案中蒋洁敏作为省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其贪污行为已达到了5个亿的惊人数字,该案件的开庭审判涉及了众多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需要细致、耐心的进行获取和审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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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基层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逐步走进业务、走进领导决策,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调研工作的氛围已初步形成。
但是,在一些单位和个别检察干警的心目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调研可有可无、抓调研影响业务、调研是软任务、办案才是硬指标”的片面思想。
因此,分析当前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对于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1、开展调研工作的意识不强,导致在基层检察院里有部分同志对调研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在基层检察院内,有一部分同志没有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上不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改革也都不可能搞好的道理,只强调检察工作,忽视调研工作,使得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只有把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位置提高上去,才能使调研工作得到重视和支持。
2、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不够。
虽然上级检察院每年都会为基层检察院指定部分调研课题,但是每个基层检察院均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的工作情况。
不可否认,上级定题是开展调研的一个方向,但基层检察院若能主动结合本院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综合调研课题,才能创作出对其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调研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调研的格局,才能把调研事业更好的开展下去。
3、非专职调研人员与专职调研人员没有很好的相结合。
非专职调研人员忙于业务工作,不注意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导致其在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调研素材没有及时、充分转化为调研成果,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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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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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9a589914c5da50e2524d7f1c.png)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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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437342d0242a8956bece4ea.png)
浅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表时间:2019-02-19T10:39:19.5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侯倩倩[导读] 探索案管过滤、全要素审查、疑难案件合议的三结合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一、侦查监督工作现状(一)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探索案管过滤、全要素审查、疑难案件合议的三结合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由案管部门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一律要求补正后报捕。
根据侦查监督四项核心业务指标的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新设了审查逮捕案件全要素审查表,将四项核心业务指标量化到每一个审查逮捕案件,做到一案一表。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还要审查案件材料中的侦查活动违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适时引导侦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效的提升的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二)主动作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将监督关口前移,从侦查取证源头上抓好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
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局法制部门联系,设立巡查组,联合公安局法制部门开展线索排查,并派员对侦查机关不定期巡查。
重点对其搜查、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开展监督。
“巡查”后,有效地指导了侦查机关的工作,有效地防范了侦查违法情况,促进了侦查机关案件质量提升,疏通拓展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渠道。
因地制宜,依托我院的两个乡镇检察室,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非法取证等线索进行收集,并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
(三)关切民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发挥好侦查活动监督的利剑作用,提升监督水平,继续推进“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开展。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关切,立足监督检察职能,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污染破坏环境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先后联合环境保护及生态管护相关部门深入黄河湿地以及企业周边展开摸底排查,获得相关案件线索4件,签发检察建议3份。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c643241cf84b9d528ea7a82.png)
由于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检察 机 关在 查 处 职务 犯 罪 中仍 然 存在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两个 方 面。
部分都是位高权重 , 在所在地区有一定 的影 响力和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单凭检察机关孤军奋战难 以彻底 惩 治和 根 除贪 污 、 赂这 一 社会 毒 瘤 , 上 检察 机 贿 加 关 自身存在的缺欠和现实执法 、 司法环境 中的各种 阻力、 障碍 , 使得高发的职务犯罪在现阶段难以得
查效率 。但是 , 当前职务犯罪异地侦查协作仍然存 在一 些 问题 。一 些地 方领 导 在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重
检察机关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困难 、 原因及对策
零 霄 宇
( 西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 西 靖
【 摘
靖西
5 30 ) 3 80
要 】 文探讨 了检察机 关在查 办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因, 出了解决这些 困难 的对策。 本 原 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 8 (0 0 0— 04 0 17 — 0 32 1 5 0 6 - 3 J
[ btat T i pp r i uss nteei n ii le n aos o eivsgt na ddai i co ig e A s c] hs ae s se x t gd c t s dr sn r et ai n el gwt acr n yi t r dc o h s i f ui a e f t n i o h n h d l nh
犯罪 异地 侦查协 作 , 是指 检察机关 请求 本辖 区 以外
因和对策作一尝试性探讨 。
1 检察机关在 查办 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及原 因分析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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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初查手段立法规定位阶低、较为单一,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力量不集中,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管理和建设现状落后,拘传12小时时限的过短,职务犯罪侦查法定手段不力、尤其是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完善职务犯罪侦果工作措施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通过对基层院的调研,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重职务犯罪的需要。
我们现以W市两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完善对策。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畅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单靠举报线索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率很低,且有不少的举报线索属于多头举报、模糊笼统,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
2、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
目前,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的基层院负责进行。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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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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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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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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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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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陈栩 武 原 军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体 制 是 查 明 职 务 犯 罪 事 实 的 制
查制度 , 因此 , 明显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依 据不 足 。二 是 初 查 手 段 有很 大 的局 限 性 。 据 《 事诉 讼 规 则 》 定 , 行 根 刑 规 现 的初 查 手段 不 得 对 被 查 对 象 采 取 强制 措 施 。 得 查 封 、 不
查 权 . 成 “ 头 侦查 ” 态 势 。 目前 这 种领 导 体 制 和 形 多 之 在 组织 机 构 设 置 下 .基层 检 察 机 关 的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缺
乏独 立性 、 一性 和权 威 性 。 统 二 、 善 我 国 基层 职 务 犯 罪 侦查 工 作 的 主 要措 施 完
1 务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 道 窄 . 息 资 源 共 享 . 职 信
性差 。
2案 件 属地 化 管 理 . . 侦查 机 构 抗 干 扰 能力 差 。检 察
机 关 在 人 、 、 受 制 于地 方 . 察 干 警 的 职 级 升 迁 等 财 物 检 政 治 、 济 、 利 待 遇 也 都 受制 于 地方 , 经 福 因此 , 案件 的侦
管理。举报 中心要重点做好受理举报 、 线索 网上登记 、
审查 分 流 、 踪 督 办 、 况 反 馈 等工 作 , 立 职务 犯 罪 跟 情 建 要案 线 索 分 级 备 案 的管理 制度 .实 行 重 大 线 索 上 管 一
21 0 1年第 9期同 法实务)总第 1 1期 / 3
级 制度 。对 于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备 案 范 围来 讲 , 有 的 从 所 案 件 .不管 是 否 为 大 案 要 案 .都 应 向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备 案 ; 备 案 内 容 来 讲 , 索 受 理 和 初 查 , 要 报 上 级 院 从 线 也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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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作者:袁博杨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作者简介:袁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履行侦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是要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相关职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践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如果司法人员本身就存在职务犯罪,那依法治国就从根本上受到了影响。
(一)利用职权,以案谋私司法干警利用手中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玩忽职守。
如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派出所所长赵某某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赵某某在办理一起寻新滋事案件过程中,接收他人请托,徇私情徇私利,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故意包庇使其未受刑事追诉。
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犯罪的本质追求的是非法利益,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必然也存在着非法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某种社会关系。
(二)专业性强、隐蔽性强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主体,有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他们的工作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封闭性。
工作心得: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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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作心得: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权监督侦查权的主要手段。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关键环节和最直接途径,与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互相联系,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中国特色“一体两翼”式的侦查监督制度。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一直是困扰侦查监督工作的难题,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保障乏力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一体两翼”发展不平衡,重办案轻监督倾向明显,监督效果不佳。
笔者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提出自己的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
但由于立法、理念、方式、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一直相对薄弱,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期待有较大的距离。
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缺乏。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获取线索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卷,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依法询问相关证人、被害人获取线索;二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获取线索;三是通过受理相关的检举、控告、申诉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四是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实行跟踪了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
目前,基层检察院多数都是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侦查活动监督实际操作方式的单一决定了获取侦查监督线索渠道的不畅通性。
(二)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从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向被监督单位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就算是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至于被监督单位是否答复,答复是否合法没有认真开展好跟踪监督,这种情况看起来开展工作量多,但没有效果。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b02f2f6aef8941ea76e0516.png)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关键词】修改后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对策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案卷材料装订等情况的综合检验。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通过对近几年该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负面影响。
一、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几个问题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立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大要案件有所上升。
2、不起诉率呈降低趋势。
3、有罪判决率连续保持较高水平。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办案的实体方面有1对罪与非罪认识不清,导致立案后全部或部分事实不能认定而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2对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导致立案后作不起诉处理。
3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存疑不起诉。
4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案件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瑕疵。
(二)案件的程序方面有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2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
3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
4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三)法律文书质量方面有1说理不充分,过于简单或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2相关报告不归纳争议的焦点或归纳不准确,对证据未进行分析。
3有的文书数字书写较为混乱,法律条款是阿拉伯数字。
4文书中的错、漏、别字时有发生。
5文书拟稿、核对签发不规范。
(四)卷宗装订方面有1个别案件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
2案卷编写目录过于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突出。
3卷宗装订不齐,卷内材料未被装订上。
4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不当。
5无立卷人、检查人署名和日期。
(五)执法理念落后,表现为1对人权的保护不够。
在查办案件时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人、关系证人的保护。
2受警力、装备、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多以传唤到案,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外逃,案件即查不下去,只好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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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
(一)执法理念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
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
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
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
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五)案外因素问题
案外因素对基层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现行体制、制度框架内的影响,比如,一个涉案线索是否初查、是否立案,立案后是否一查到底,有时候不仅仅从案件本身来决定,还要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社会情势,因此会出现选择性执法;二是案件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任务,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如有多个受贿线索,仅查实一笔,其余不再继续侦查;三是非正常影响,主要是办案人员出于徇私目的,在侦查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获取私人非法利益,
因而出现选择性执法,如贿赂案件只处理受贿人和主要行贿人,对于次要行贿人往往因人而异。
二、问题分析
(一)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书是受制于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具体原因一是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线索都是“有罪”线索,侦查人员思想上是“有罪期待”,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去寻找“有罪”证据,而不是去找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在有罪证据无法获得或随机出现时的被动获得;二是工作考核目标促使侦查人员朝着“成案”方向努力;三是案件一旦启动,只有成案,才是对得起付出,才能更好画上句号;四是当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有‘事’推定”是一种普遍心理。
基于以上原因,具体到个案时,保障人权、程序价值、规范执法这些“宏观正确”的理论和规定都要服从于“成案”的微观要求,服从于具体工作。
(二)侦查措施中“由供到证”仍然占有优势,主要是路径依赖,过去人权观念不普及,对刑讯逼供处罚不严,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不强、对抗性弱,低强度的刑讯很容易获得口供,按口供获得其他证据从而定案,时间、人力、物质成本都非常低,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最经济的。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虽然也有关于技术侦查的内部规定,但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一是审批程序繁琐,二是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三是无论是基层公安机关还是基层检察机关,设配装置的配备都有限,很多技术侦查措施无法付诸实施;四是技术侦察经常是从外围入手,需要过滤大量无用信息,成本较高;
五是基层检察干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设施能力有限;六是基层区域熟人社会程度高,经过的环节越多,越容易“跑冒滴漏”,影响办案。
(三)强制措施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之下,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最安全,可以有效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加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众多不足之处,所以逮捕和取保候审不是渐进替代措施,而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要么羁押,要么放人。
而且在侦查措施、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逮捕羁押更易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达到转化临界点,从而突破案件。
监视居住几乎不使用,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具体操作。
(四)证据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基层区域更是如此,证人在不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作证会在社会上和心理上会处于“道德困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
单位不愿意提供关健证据,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心理,更有维护利害相关方合作、工作关系的考虑,避免今后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既有文化上的深层次背景,更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直接原因。
比如,某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某政府机关掌握的一份书证,但找各种借口不予提供,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没有有效的办法。
(五)案外因素影响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职务犯罪查处尤其是窝案、串案肯定会影响当前经济工作(不是经济发展),而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主要指导思想就是为“大局服务”,必
然要服从地方党委从本区域“大局”出发所做的决定;二是近些年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目标考核方式来推动工作,各基层院要完成一定办案指标,而这些办案指标还处于数量、大案、要案等要求上,因此,实际办案中,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及多个事件时,往往会选择最容易查实、最能成案的线索进行,一旦有一件事情定案了,而其他线索继续侦查费时费力、有难度时,往往倾向于尽快结案,出现选择性执法;三是一件案件涉及多人多事时,办案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敢将整个案件“抹平”,但对处于“枝节”地位的人和事会“放过一马”,从而出现选择性执法。
三、对策建议
基层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途径考虑加以解决。
第一,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力以及内容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解决问题。
而且,本次的修改也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保障人权的理念问题,关于技术侦查问题,关于被取保候人的义务,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功能的重新界定,关于促使证人作证的保障,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扩大和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等等。
因此,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当然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尤其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执法理念层面的转变,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完善相应的工作性制度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其中很多内容执行起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出台,做了一定的细化,但并不完全。
比如,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告方提出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控方为了证明不是非法证据,就要说明该证据是如何获得的,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哪类证据,如何取得,具体手续如何,填写哪些文书,以此证明不是非法证据,这些规范侦查行为的工作制度应涵盖整个侦查过程。
第三,加强检察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所作的一些新规定的落实,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撑。
比如,技术侦查的采用,由于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有充分的证据,采用技术侦查,需要一个过程,比如电话监听,不可能采取措施立即就获得所需证据,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熟人社会,时间越长越容易“跑冒滴漏”。
再如,现在商业银行都是“拉存款”,这面刚查完,那边马上就知道了。
所以,建设信息平台就非常重要,但是,建立这种银行存款股票期货账户、房屋、水电煤气费用综合信息平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需要物质、精力、时间投入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第四,进一步加快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进。
就前述案外因素影响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关于地方党委的影响,短期内还无法完全避免,从长期来看,一是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
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助于减少不当影响;二是探讨省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这涉及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体制问题;三是更多发挥上级院指定管辖工作机制的作用。
关于案件指标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需要改进考核标准和模式,不能单纯以数量、大案、要案简单指标为准,要把反映案件涉案人数、涉案罪名、涉案金额、侦破难度、侦办影响、工作量等都列为案件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综合衡量一件案件的工作成效,进行精细化考评。
关于办案人员徇私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完善工作机制。
可以考虑线索管理权、立案预审权、侦查结案权分离。
一件案件从线索到结案由不同人员(办案组)参与,防止一两个办案人员“一手遮天”、“全程操控”。
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离不开法律的完善,比如,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发现的与本案有关的妨碍执行公务、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案件,由检察机关侦办更适宜,一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动机和目的是因为本案(职务犯罪案),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三是更有利于本案(职务犯罪案)侦办。
这就需要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