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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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沪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府机管[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0〕16号)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一日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体制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

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法人治理(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交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交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交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虹府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交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办发〔2013〕24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虹口区民防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8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理顺本区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消除管理盲区、优化管理网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成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分工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一)区建交委。

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1.本区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2.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3.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4.居住类房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拆除重建、加高加层的成套改造工程项目;5.本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设施中、小修工程报建后,由区市政管理署进行全过程建设管理。

全面强化节能管理力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制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全面强化节能管理力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制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全面强化节能管理力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制定节约能源管理
办法
杨伟
【期刊名称】《上海节能》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能耗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制定了节约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与节能同仁进行交流,现将办法摘录如下:
【总页数】3页(P41-42,40)
【作者】杨伟
【作者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01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本市节能降耗工作重大决定的议案》的审议意见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草案)》起草情况的报告 [J], 吴士良;;
2.加大力度开拓创新上海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J], 上海市节能减排领导
小组办公室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召开《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 [J], 邬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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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现就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共公益,完善体制机制。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转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要求,完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和激励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调整、盘活医疗卫生资源存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健全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公平和可及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

等约束性指标,作为协商定价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㊁市财政局㊁市农委㊁各有关地区等配合)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市水务局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和日常工作.有关地区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㊁计划步骤和具体任务,并在2017年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2016-2017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水务局;今后,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前,向市水务局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二)形成部门合力.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区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建立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市农委负责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强化农业用水安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推进建立区级农业用水节水激励机制.市环保局配合市水务局㊁市农委推进改善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三)强化舆论引导.市㊁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情教育,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农民增强水资源节约㊁水环境保护意识,为促进农业节水和提升水环境质量营造良好氛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2017年1月3日)沪府办发 2017 2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㊀㊀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㊁健康持续地发展,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能源科技创新和装备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㊁财政部㊁住房城乡建设部㊁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 效率为先㊁择优支持㊁创新机制㊁营造环境 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条㊀(支持对象)(一)在本市医院㊁宾馆㊁工厂㊁大型商场㊁商务楼宇㊁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㊁大型交通枢纽㊁旅游度假区㊁商务区等园区建设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二)应用燃气空调的项目.第二条㊀(适用项目年限)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至2018年建成的项目.第三条㊀(资金来源)用于补贴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2017年第3期)84第四条㊀(支持方式和标准)(一)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20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再给予5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燃气空调项目,按照200元/千瓦制冷量给予设备投资补贴.(二)燃气供应企业要优先保障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的天然气供应,并实施优惠气价;进一步降低郊区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气价,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三)优先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㊁扩建㊁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开挖施工的,相关地区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按实收取掘路修复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四)对经核准建设㊁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 以热(冷)定电 原则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 优化并网工作流程㊁简化并网手续㊁提高服务效率 的原则,办理并网业务,并网申报㊁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下的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项目,用户若已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了基本电费,不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五)支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采用 自发自用㊁自用为主㊁余电上网 的运营模式,上网电价政策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订.(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发行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建设.(七)政府投资的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和年用能(热㊁电㊁冷)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比选论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应使用该系统.(八)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从申请设备投资补贴起三年内开展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节能补贴和确定上网电价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后评估办法另行修订.(九)支持电力㊁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㊁管理㊁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㊁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第五条㊀(补贴资金申请程序)(一)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良好信用状况.(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市推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 ),设在市燃气管理处.项目单位可在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所在地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地址:徐家汇路579号8楼,电话:53018165,网址:w w w.s h Gg a s .s h .c n )(三)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按照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交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购机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的合同㊁发票,需有中文译件.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3.系统调试验收报告. 94 (2017年第3期)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需要提供供气合同或协议㊁电网的并网许可(不并网项目无需提供并网许可).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设备投资补贴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单位自申请设备投资补贴起三年内,提交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后评估,对经后评估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将后评估结果和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补贴资金.(五)市财政局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第六条㊀(计划编制程序)(一)已取得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二)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要积极跟踪全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进展情况,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全市年度推进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第七条㊀(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发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订㊁协调实施㊁检查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技术指导㊁咨询㊁宣传等服务工作;推进燃气管道建设,做好掘路计划审批等工作;组织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后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组织相关设备制造企业㊁科研㊁设计机构开展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技术的攻关,促进关键设备的标准化㊁规模化生产,提高系统集成水平,降低设备造价和系统维护成本.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并统筹考虑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选址以及水㊁电㊁气等相关配套设施.市环保局㊁市交通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推广应用.第八条㊀(附则)(一)使用沼气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3日(2017年第3期)05。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一、项目概况(一)项目的基本情况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重大责任。

粮食储备是为保证我国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国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项物资储备制度,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抓好粮食的市场供应,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粮食风险基金作为维持国家粮食储备和调控我国粮油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自成立以来,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粮食流通领域中,保障了市场的稳定,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

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提高我国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历来高度重视,粮食风险基金是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用于区级粮食储备的资金利息、保管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中发生的价差补贴和损耗补贴及其他粮食收储业务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15)39号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新增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2017年度闵行区区级储备任务是粳谷86,100.00吨、大米2,000吨;区级储备粳谷每两年轮换一次。

(二)依据充分性粮食安全是国家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基础,粮食储备制度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这项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便开始萌芽,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当年的备战之用到如今应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进行粮食市场调节功能,历经数次调整改革。

严格执行市级相关文件,对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轮换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从2003年起,闵行区根据市府有关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地方粮油储备制度意见的请示》(闵粮发【2003】14号)以及闵府抄【2003】320号的批复对地方粮油储备进行了具体操作落实,对粮食储备工作的职责分工、承储企业、储备的规模和结构等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市府及区政府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

“粮食风险基金”项目描述一、项目概况(一)项目的基本情况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重大责任。

粮食储备是为保证我国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国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项物资储备制度,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抓好粮食的市场供应,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粮食风险基金作为维持国家粮食储备和调控我国粮油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自成立以来,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粮食流通领域中,保障了市场的稳定,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

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提高我国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历来高度重视,粮食风险基金是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用于区级粮食储备的资金利息、保管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中发生的价差补贴和损耗补贴及其他粮食收储业务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15)39号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新增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2017年度闵行区区级储备任务是粳谷86,100.00吨、大米2,000吨;区级储备粳谷每两年轮换一次。

(二)依据充分性粮食安全是国家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基础,粮食储备制度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这项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便开始萌芽,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当年的备战之用到如今应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进行粮食市场调节功能,历经数次调整改革。

严格执行市级相关文件,对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轮换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从2003年起,闵行区根据市府有关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地方粮油储备制度意见的请示》(闵粮发【2003】14号)以及闵府抄【2003】320号的批复对地方粮油储备进行了具体操作落实,对粮食储备工作的职责分工、承储企业、储备的规模和结构等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市府及区政府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15〕22号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市教委根据绩效管理要求负责拟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教育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每年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且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落实整改措施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落实“预防为主、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应急管理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

当前,本市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可控,但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触发、演化为突发事件。

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对保障“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的工作原则、重点范围和具体任务(一)工作原则1.明晰责任,齐抓共管。

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并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作用,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市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做好相关市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区县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区域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沪民基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沪民基发〔2014〕14号)普陀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现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大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等村务监督工作,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基层干部还不够重视村务监督工作,村务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导致村级组织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沪府办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关于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郊野公园,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重要载体。

为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市民游憩空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现提出本市郊野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如下:一、目标与原则(一)目标以郊区基本农田、生态片林、水系湿地、自然村落、历史风貌等现有生态人文资源为基础,通过统筹和整合土地整治、“198”地块(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内工业企业拆除复垦、农民宅基地置换、村庄改造、美丽乡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生态林建设等相关工作,聚焦并创新土地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水务、林业绿化、观光旅游等各领域政策资源,在本市郊区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良好的田园风光、郊野植被及自然景观,以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展现自然人文风貌、提供都市休闲游憩空间为主要特征的郊野开放空间,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游憩空间、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优化城市布局等多重成效。

计划2017年上半年实现首批5座开园,以后再在全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

(二)原则一是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二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三是节约高效,以人为本;四是区县为主,形成合力;五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沪府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

(一)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二)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三)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照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9•【字号】沪府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充分认识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完善体制,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制,理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及机构的组织架构。

厘清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市、区(县)管理分工,强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确立规划的引导作用。

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建立健全本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提高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实效,鼓励社会资本企业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沪府令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和《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参与本区内实施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项目。

第三条(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种类)(一)废玻璃: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化妆品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等;(二)废塑料: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袋、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三)废纸张: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利乐包)、食品包装盒、购物袋、皮鞋盒等;(四)废纺织物:衣物(外穿)、裤子(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毛绒玩具(布偶)等;(五)废木类: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等。

区绿容局会同区经委,参照《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公布的《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补贴对象)担负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主体企业和担负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运行主体企业。

(一)区绿容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企业。

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集散场地可由政府提供或通过租赁方式实施,集散场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100000吨以上,有满足任务区内收运条件的车辆及分选、打包、转运等各项装备,集散场规范安全管理,有序运转;2.具有切实可行的回收服务方案,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循环再资源化利用要求;3.在上海或上海周边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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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8]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
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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