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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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摘要: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是一个渐进的、动态的历史过程, 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保护事业发

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分析了当前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状况,探讨了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对策。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状况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环境问题对大众生活的影响日趋严峻,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普遍问题。当前,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应从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基础出发,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

必要性,挖掘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逐步构建有效的法律促

进机制,从而保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状况分析

1、参与意识薄弱

许多公众虽然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但是受传统思维方

式影响, 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环境保护的主体, 甚至错误的认为环

境保护是政府的事,应由政府投资和管理, 自己只需坐享其成, 这种错误的意识阻碍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另外, “公共地悲剧”现象, 也制约了公众的环保参与。环境是公共物品, 这样对环保就会出现“搭便车”心理, 即自己不主动争取群体利益, 但却想分享既得的群体共同利益。“根据科尔曼的观点, 规范是一种公共物品, 如果说规范的建立是一级公共物品, 那么规范的实施则是二级公

共物品。规范的实施涉及惩罚问题, 实施惩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如果有关他人都不愿意付出代价, 那么规范就形同虚设。”虽然当前一直强调公众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但真正参与到其中的却很少。

2、参与环境保护缺乏保障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环保管理的执法、实施, 对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公众对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等不了解, 他们的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有效保障。这种状况也制约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3、参与环境保护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环保公众参与主要是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反映, 而缺乏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在实践中, 公众往往是当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害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向有关部门反映。例如, 社区居民在发现附近的工场排出有害气体或者污染河流的污水, 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时候才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而对选址建厂以及工场生产过程的排污情况并没有太多的关注。事后的监督固然重要, 但事前的预防更加重要, 如果在事前就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环境事务参与的作用, 将会大大减少环保成本, 取得更好的效果。

4、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当前许多环境法律、法规中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了规

定, 但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等仍不明确, 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但‘适当方式’如何界定是令公众困惑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对策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知, 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尚存在诸多弊端, 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一般都较为原则, 各种机制由于不同程度的缺陷导致不能充分有效地协调配合, 难以形成合力。现阶段与之有关的公众的环境使用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较多以抽象形式出现在各部门法规中, 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而多体现一种法律精神。现阶段,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进一步走向繁荣, 环境问题也由最初的“基本国策”发展到现如今的“科学发展观”, 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这些都足以看出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 但是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 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 公众参与的范围、公众参与的程序、实施机制的完善、公众参与的物质保障和环保社团的良性发展等方面都仍有待于在法律上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因此, 我们要以宪法为主导, 各项法规之间互为依托、互为补充, 在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中,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 充分借鉴国外关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正,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体系, 激励和引导公众正确参与, 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以更好地保护我们

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首先,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因此我国

公众的环境权应明确体现在宪法中, 这样才能为公众参与提供坚

实的基础, 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在宪法条款中要合理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将环境权界定为公民的权利, 国家处在首

要的环境义务人的地位具有首要性、主导性和决定性, 作为公民个体的环境义务因此具有次要性、协助性和从属性, 这种关系的明确,使得公民的环境权有了强大的法律力量, 对其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的实施, 有利于推动政治民主化、政府活动的法制化; 其次, 在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规中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专项或补充立法。环境基本法是制定环境单行法律的依据, 但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基本法中尚没有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专项规定, 应在修改中考虑增加这一

基本制度, 明确确定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请求权, 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行原则性和概括性的阐述, 这为各单

行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避免在单行法规中单纯的重复, 而是根据各单行法规自身的特点突出解决有针对性的问题, 应尽量具体

规定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 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

责任, 用法律制裁来规制个体的行为, 如在《大气污染法》中规定清洁空气权、在《水

污染法》中规定清洁水权等对各专项子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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