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条文排序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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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条文排序规律-孙曼之《伤寒论》条文排列有无其内在规律?前人歧见纷出,各衷其是。此事于《伤寒论》研究,显然有重要意义。为避免逐条分析所造成的篇幅浩繁,本文拟以《伤寒论》六经各篇从六经提纲至“病愈时辰”有关条文,作一剖析,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1.太阳篇

第1条:“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

按:本条为太阳病之脉证定义。为了便于归纳条文,本文对于各篇的脉证,分为本证、感邪证及传变证三种类型。本条即为太阳病本证。本证为六经病的“原型”;本证在感受外邪后所形成的证,则称之为“感邪证”;感邪证发生传变后所形成的证,称为“传变证”。除上条太阳篇本证同时也具有感邪证性质外,其余各篇的本证均属于尚未感邪的、具有相应脏腑病理变化的经病原型,

第2条:“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

第3条:“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为伤寒。”

按:以上两条分别为太阳病感邪证之分类。

第4条:“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第5条:“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按:以上两条为太阳病之传变证。

第6条:“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风温。风温为病,脉阴阳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语言难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若被火者,微发黄色,剧则如惊痫,时瘛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按:本条辩太阳病伤寒与温病之异。

第7条:“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案:本条论六经病发病病机的表里阴阳之辨以及病愈日期。

第8条:“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按:本条叙太阳病之自愈证。

第9条:“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

按:本条为“病愈时辰”。各篇均有此条。

2.阳明篇

第179条:“问曰:病有太阳阳明,有正阳阳明,有少阳阳明,何谓也?答曰:太阳阳明者,脾约是也;正阳阳明者,胃家实是也;少阳阳明者,发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烦、实,大便难是也。”

按:本条为阳明病本证分类。

第180条:“阳明之为病,胃家实是也。”

按:本条为阳明病本证。因传变证列于本条之后,可知本条实即未传变之证,故为本证。在《千金翼方》所载的唐本《伤寒论》及《金匮玉函经》中,本条均列为阳眀篇首条,极是。

第181条:“问曰:何缘得阳明病?答曰:太阳病,若发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干燥,因转属阳明。不更衣,内实大便难者,此名阳明也。”

按:本条为阳明本证成因。

第182条:“问曰:阳明病外证云何?答曰:身热、汗自出、不恶寒反恶热也。”

按:本条为阳明本证外候。

以上均属于阳明本证,应视为一条并与太阳篇第1条相对应。

第183条:“问曰:病有得之一日,不发热而恶寒者,何也?答曰:虽得之一日,恶寒将自罢,即汗自出而恶热也。”

第184条:“问曰:恶寒何故自罢?答曰:阳明居中,主土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始虽恶寒,二日自止,此为阳明病也。”

第185条:“本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也。伤寒发热无汗,呕不能食,而反汗出濈濈然者,是转属阳明也。”

第186条:“。伤寒三日,阳明脉大”

第187条:“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是为系在太阴。太阴者,身当发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发黄,至七八日,大便硬者,为阳明病也。”

第188条:“伤寒转系阳明者,其人濈然微汗出也。”

按:以上五条为阳明病传变证病机,应与太阳篇第4条、第5条太阳传变证相对应。

第189条:“阳明中风,口苦咽干,腹满微喘,发热恶寒,脉浮而紧。若下之,则腹满小便难也。”

按:此阳明感邪中风证。在《伤寒论》中,伤寒之后方有传变之事,中风则无传变只有感邪。由于风邪的这个特殊性质,所以除太阳篇外,其余各篇都把风邪单独列出。本条本来应与太阳篇第2条相对应,而列于阳眀篇本证之后,今序于传变证之后,即有单独列出的意义。

第190条:“阳明病,若能食,名中风;不能食,名中寒。”

第191 条:“阳明病,若中寒者,不能食,小便不利,

手足濈然汗出,此欲作固瘕,必大便初鞕后溏。所以然

者,以胃中冷,水谷不别故也。”

按:以上两条为阳明病传变证分类。本篇阳明病病机分寒热两端,即由此衍生而来并且贯穿全篇。

第192条:“阳明病,初欲食,小便反不利,大便自调,其人骨节疼,翕翕如有热状,奄然发狂,濈然汗出而解者,此水不胜谷气,与汗共并,脉紧则愈。”

按:本条为阳明自愈证,与太阳篇第8条的太阳病自愈证相对应。

第193条:“阳明病欲解时,从申至戌上。”

按:本条与各篇“病愈时辰”条对应。

3、少阳篇

第263条:“少阳之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

按:本条为少阳病本证。与太阳篇第1条、阳眀篇第179条、第180、181、182条本证条文相对应。

第264条:“少阳中风,两耳无所闻、目赤、胸中满而烦者,不可吐下,吐下则悸而惊。”

第265条:“伤寒,脉弦细,头疼发热者,属少阳,少阳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此属胃,胃和则愈;胃不和,烦而悸。”

按:以上两条分别为少阳感邪证之中风、伤寒分类,与太阳篇第2、3条、阳明篇第189条相对应。

第266条:“本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鞕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尚未吐下,脉沉紧者,与小柴胡汤。”

按:本条为少阳病传变证病机,与太阳篇第4、5条及阳明篇第183至188条相对应。

第267条:“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汤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案:本条为少阳病汗吐下禁忌,句首无“少阳病”三字,属承前省略,应依例与上条合为一条。据《千金翼方》所引唐本《伤寒论》即为一条。

第268条:“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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