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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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和规范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提高了执法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当事人乐于私力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三)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体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执行

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规避法律、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这说明部分生效裁判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诉信访事件的不断发生,衬托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涉诉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在这些涉诉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公信力的不满。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所在

(一)人民法院职能方面的原因

法院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各类矛盾和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方面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平改拆迁、企业改制、民工报酬等案件,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

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二)群众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

审判和执行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现代司法更是如此。在我国,一部分群众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中国传统的维权观念是“青天政治”,把维护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高级官员。只要自己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拦轿喊冤”“告御状”,不依法不依程序维权,信“访”不信法。

(三)审判工作质量方面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的质量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反映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

时,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四)干警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部分干警的素质没有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尤其是审判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执法理念不能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专业知识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新步伐,做群众工作缺少新方法,与当前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不相适应,使得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不能让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也正因为部分干警的素质不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弱,才会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发生。

(五)审判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也与时俱进,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审判组织体系、司法职权配臵、执行工作体系、审判质效管理、涉诉信访、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还有同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方面,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虽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法院外部因素受国情和传统文化制约,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但从法院和干警的自身方面,我们是应当而且可以做得更好的。

(一)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大力提升司法能力

一是要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转变原有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形成全市法院“菜单式选学”培训模式,构建集中培训与巡回培训相结合的全员培训格局,着力解决培训覆盖面不均衡,少数法院人员得不到培训机会而有的人员重复培训的问题。把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着力提高法官审判、执行、调解等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要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定期组织一批思想政治坚定、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化解纠纷的资深法官开展实例点评、现场指导、现身说法等活动,进行传帮带,使干警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同时,通过广泛开展精品案例研讨、法律文书评比、庭审观摩、审判业务专题讲座,不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判后答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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