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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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2
【实施日期】2004.09.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根据2004年9月2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我省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用于农林业生产、测量、挖沙、采金、防洪等船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船舶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渡口、码头现场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督促辖区内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保险等必备的手续;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构组织对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