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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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自治区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工〔2014〕166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呼铁局、民航局、大专院校,各大企事业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5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2.自治区直属机关、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3.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

各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盟市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7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30【实施日期】2002.0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15日)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0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 计委主要检查计划以及建筑规模实施的落实情况;(二)规划部门主要检查住宅区总体规划是否与上报的相符(平面位置、立面造型、层高、坐标等);(三)土地部门主要检查建筑。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内蒙古工程审批 验收制度

内蒙古工程审批 验收制度

内蒙古工程审批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流程,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审批和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审批和验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工程审批和验收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程审批第七条工程审批分为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相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规划。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应当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和安全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核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确保工程项目的完工合格。

第三章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分为初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初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确保施工质量和设计要求的符合。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的各项指标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项目的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重新验收。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审批和验收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前言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管,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所有优质样板工程的验收,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等。

三、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1)优质样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2)承包单位应详细记录优质样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3)验收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工作,确保质量验收的公正、公平。

(4)验收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优质样板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及时发出验收报告。

2.设计验收(1)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防水、保温、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设计文件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3)设计文件应具备合理的布局、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消防和安全通道等要求。

3.施工验收(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等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选择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防水、保温、抗震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

(5)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保证施工质量。

4.室内环境验收(1)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卫生、环保等规定,包括噪音、空气质量、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2)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3)室内装饰工程应美观、整洁,无明显的施工痕迹和质量问题。

(4)室内设备应安装稳固、正常运行,不得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

5.外部环境验收(1)外部环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包括绿化、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呼和浩特某住宅楼分户验收施工方案

呼和浩特某住宅楼分户验收施工方案

目录1. 编制依据: (1)1.1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1)1.2质量标准: (1)1.3施工图纸: (1)1.4其他 (1)2. 工程概况 (1)3. 分户验收的组织部署 (1)3.1分户验收的程序 (2)3.2分户验收组织机构: (3)3.3各方职责及验收人员安排: (3)3.4检测仪器及工具配备 (5)3.5分户验收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5)3.6分户检验批的划分 (6)3.7分户检验批合格判定标准 (6)4.分户验收的原则和主要检查、验收内容: (7)4.1验收原则: (7)4.2户内检查、验收内容 (7)4.3公共走道、楼梯间、地下车库检查、验收内容: (8)5.分户验收时间安排: (9)6.分户验收抽查点分布图: (9)7. 主要分项工程验收方法 (9)7.1楼地面、墙面、顶棚质量分户验收 (9)7.2门窗安装质量分户验收 (11)7.3栏杆及护栏安装质量分户验收 (14)7.4防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6)7.5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分户验收 (17)7.6公共部位质量分户验收 (19)7.7室内给排水采暖卫生器具分户验收 (21)7.8室内电气工程分户验收 (25)8. 分户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成品保护 (26)9.各分项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7)10.分户验收相关资料的说明 (27)11.附表: (28)1. 编制依据:1.1 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1.2 质量标准:1.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2.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2.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2.5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2.7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GB50201- GB50303)1.2.8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1.3 施工图纸:由中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呼和浩特***广场一期工程住宅区建筑、结构、水暖、通风、电气施工图纸》1.4 其他《呼和浩特***广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 工程概况2.1 本工程为呼和浩特***广场一期住宅楼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内建工[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建工〔2012〕230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

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介绍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介绍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简介一、什么叫分户验收?分户验收是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分进行旳专门旳验收,验收时,参与验收有关人员对每一户住宅旳分户验收记录进行检查并抽查一定数量房间旳实体质量以及室内观感、功能、实测项目质量。

经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竣工验收记录。

二、为何要进行分户验收及分户验收旳意义是什么?1、伴随住房商品化旳发展,老百姓逐渐由过去居住公产房变为自己花钱购房,因此,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百姓利益。

目前老百姓维权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投诉较多,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了许多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甚至群诉群访事件常常发生。

老百姓对工程质量问题反应强烈。

为了有效拟制质量问题出现,北京市建委在总结朝阳区建委推行住宅工程一户一验收制度,并获得明显效果旳基础上,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分户验收旳意义就是通过抓质量验收环节旳分户验收工作,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明确在竣工前组织并参与分户验收旳责任;二是督促施工单位抓技术、质量管理,抓操作人员旳素质,严格按施工工艺原则施工,严格三检制,研究制定提高质量措施并有效实行;三是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严格验收,不走过场,最终到达抓验收,促施工,提高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旳目旳。

三、分户验收与一般工程质量验收有什么不一样与相似?1、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以每一户住宅作为一种子单位工程,对每一种分项组织专门验收。

当该套住宅或规定旳公共部位所包括旳分户检查批项目及内容符合分户验收合格原则时,该套住宅或规定旳公共部位验收合格。

而竣工验收是对单位工程,按照规定旳验收条件、程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旳前题是分户验收合格。

2、分户检查批验收与分项工程检查批验收不一样:⑴检查批划分不一样。

分项工程检查批一般按楼层、施工流水段、或50个房间等规定条件划分为一种检查批,所划分旳范围相对较大,抽查数量相对整改工程比较少,是按一定比例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

内蒙古自治区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总页第页总页第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楼户型:制图说明: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该表仅适用于户内部分);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九)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 #楼房(户)号:填表说明:1、室内墙面应全数检查,墙面无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2、楼地面应全数检查空鼓、裂缝,裂缝应分别记录找平层和结构层裂缝。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踢脚线空鼓长度不大于300㎜且不多于2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3、顶棚要求阴角顺直、表面平顺。

顶棚应全数检查,未发现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4、涉及结构层的裂缝,应绘制形状图,并将相关处理材料作为本检查表附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门窗安装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阿荣旗碧水华庭小区#楼房(户)号:填表说明:1、窗台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目录一、工程概况二、验收依据三、分户验收时间四、验收人员组成五、验收前准备六、验收方式七、本工程分户验收户内、公共部分检验批的划分八、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九、检测点布置图及住宅户型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一、工程概况:(一)建筑概况:该工程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住宅,单元,一梯两户,共户,地上层,建筑物总高度为米,建筑面积为 m2.其装修简况如下:1、内墙:户内为刮大白墙面,楼梯间墙面粘结面砖(瓷砖)墙面。

2、楼地面:室内地面为水泥地面填充层,楼梯间地面为大理石楼、地面。

3、顶棚:室内各房间白色乳胶漆天棚,空调板、开敞阳台天棚为涂料。

4、外墙:粘贴10cm厚阻燃苯板,粘贴外墙瓷砖。

5、屋面:做11cm厚苯板保温层,平屋面做高分子防水卷材。

坡屋面做保温层、防水层、挂瓦屋面。

6、门窗:断桥铝门窗、分户门为防盗门。

7、楼梯间做白钢扶手,落地窗做白钢栏杆,刷金属油漆,混合漆两遍。

(二)结构概况:本工程为层砌体结构,按抗震设防七度设防,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Ⅱ级。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Ⅲ级场地,地形平整,地基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筏板基础”基础,基础为第层粉质粘土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 KPa。

砼强度等级:垫层,其余为。

砌体材料为MU10粘土烧结砖,零米以下为 M10水泥砂浆砌筑,一至二层为M 混合砂浆,层为M 混合砂浆为,层为M 混合砂浆,钢筋为HPB235、HRB335、HRB400.二、验收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建筑设计通则》(GB0352-2005)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11、《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三、分户验收时间:1、分户验收是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它是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得补充和完善,指在减少错判和漏判概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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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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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PART ONE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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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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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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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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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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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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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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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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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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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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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户验收单项方案

分户验收单项方案

璟苑小区(二期)A1#楼质量分户验收专项方案通辽鑫达建设集团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五日说明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通辽璟苑小区(二期)工程工程位置:位于通辽市经济开发区,霍林郭勒路以西,青龙山大街以北结构形式:砖混和框架层数:1#、2#、7#楼为六层框架楼;8#、12#、13#、14#楼为二层砖混楼。

建筑面积:约2万7千平方米二、分户验收组人员组成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第一节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检验项目一、验收内容(一)地面空鼓、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二)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三)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

全数检查。

二、验收标准:(一)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20cm×20cm,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二)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三)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相关规定(一)水泥地面施工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施工中应注意按要求设置好界格。

(二)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应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三)在主体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标准,精心施工,确保主体结构本身不出现裂缝、不留有缺陷。

1、在建筑物的阳角,现浇板内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止开裂的加强钢筋;2、现浇板砼施工缝留置位置必须正确;3、砼施工中必须保证振捣和养护质量;4、现浇板接茬部位、梁柱交接部位砼施工前必须对模板支设认真处理,确保牢固、接缝严密;5、现浇板内附设电器等管线位置必须正确(线管应设在两层钢筋中间);后开槽设置管线的部位,开槽应整齐,线管敷设结束厚必须用细石砼或水泥砂浆处理密实;6、填充墙与砼交接部位砂浆必须饱满,填充墙应严格皮数控制,梁底采用45°斜砌,两端和中间部位宜采用预制砼构件砌块。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2.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4.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门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现场实测实量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具体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玻璃和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7.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安装质量;8.电气工程安装质量;9.智能工程安装质量;10.其它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11.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x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x

第五条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

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二)建设(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第九条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及分户验收结论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个月。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质量分户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建质[2009]291号-分户验收

建质[2009]291号-分户验收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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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明确各方职责。

(二)施工单位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工具。

(三)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方案和内容,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做出验收结论。

(四)分包单位和已选定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组成员,在每户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六)分户验收项目应全数检查验收。

观感检查的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进行检查。

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通过专业检查工具,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实测实量质量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严重的应协商验收。

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第九条分户验收检查、填写记录表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第十条合格判定标准:依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批合格判定标准执行。

当合格点率达80%及其以上,不合格点不超出允许偏差的倍(净高、净距除外),且观感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应整改复验并重新填写验收检查表。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对分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元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于业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应进行如下监督检查:(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随机抽查实体,如发现抽查结果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不符,应立即停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三)对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总页第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单位工程名称:户型: 总页第页制图说明: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该表仅适用于户内部分);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九)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总页第页填表说明:1、室内墙面应全数检查,墙面无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2、楼地面应全数检查空鼓、裂缝,裂缝应分别记录找平层和结构层裂缝。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踢脚线空鼓长度不大于300㎜且不多于2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3、顶棚要求阴角顺直、表面平顺。

顶棚应全数检查,未发现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4、涉及结构层的裂缝,应绘制形状图,并将相关处理材料作为本检查表附页。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门窗安装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总页第页填表说明:1、窗台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楼地面粗装修的,应考虑装饰层的厚度,具体数值由设计明确;2、安全玻璃应有相应标识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3、玻璃层数应满足设计有关要求,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设计要求”;4、门窗扇开启性能及密封条安装,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变形,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密封条不得脱槽;5、门安装必须牢固;配件齐全、牢固、位置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门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应≤3mm;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栏杆及护栏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总页第页填表说明:1、材料规格,图纸用材与现场实际及材料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相对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设计要求;2、栏杆稳定性及表面质量,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形状与施工图纸栏杆详图或设计变更相符,栏杆表面洁净、平整、大面无划痕、碰伤、污染,为符合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要求;3、防攀爬措施,现场实际未有违反现行规范、规程及有关标准的内容在检查记录中填写,“未发现违规情况”,反之,注明违规内容;4、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开始丈量,栏杆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5、竖杆净距,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6、本表适用于室内及公共部分的栏杆及护栏检查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五)防水工程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总页第页通过屋面淋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蓄水等功能试验,观测是否有渗水现象,并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描述,未出现渗水现象,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六)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 总页第页1、室内应做到半成品、成品保护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无交叉污染,做到窗明地净;2、楼层层高每间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

实测净高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20mm,[H-(H1+H2+H3+H4+H5)÷5]≦20mm,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注: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是根据房间大小及起拱程度来确定。

3、房间轴线每间共测4点,其中开间、进深各测2点,按开间、进深距边300mm处检测,极限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20mm,同一房间开间、进深相对净距差不超过10mm,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七)公共部分检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抽查部位:总页第页填表说明:1、材料质量,现场外观检查(材料证明文件等资料检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在检查记录中填写“与施工图纸相符”或“与设计变更联系函相符”,并在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与施工图纸不相符”或“与设计变更联系单不相符”,“不符合要求”;2、栏杆安装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栏杆及护栏检查表,3、尺寸偏差:踏步宽与设计值允许偏差±10mm,踏步高与设计值允许偏差±5mm,相邻踏步宽偏差允许值为20mm,高偏差允许值为10mm。

未违反强制性条文且实测值在上述允许偏差范围内,结论为合格,反之,检查记录中明确记录且结论栏目填写不合格;4、本表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配套检查记录表。

分户验收检查表(室内给排水采暖卫生器具)(八)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 总页第页分户验收检查表(室内电气工程)(九)单位工程名称:房(户)号: 总页第页电气部分填表说明:1、对“插座、开关、灯具”各验收项目相应的各条验收内容,每个房间的每一个“插座、开关、灯具”各算一个检查点,均应逐个进行检查记录,当判定合格时各打一个“√”,反之则打“×”。

2、对”配电箱”相应的各条验收内容无论各套住宅的照明配电箱在户内安装还是在楼梯间内安装,其检查记录均应填写在表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室内电气工程)”中,而“公用水电部分验收记录”中的配电箱一项主要指楼梯间内的总配电箱、各单元配电箱、电表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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