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责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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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我县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及资金支付的审核等。
(三)政府采购目录调整。
根据《政府采购法》、省级和市级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门槛价、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做出适当调整,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汇总、分析、上报政府采购信息。
(五)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审批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有特殊要求的分散采购项目。
(六)政府采购资格管理。
对取得资格认证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专员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
(七)政府采购投诉管理。
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和处理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复议。
(八)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督政府采购法律、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考核
督查政府采购内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督查科室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全县公务用车管理。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编、审批、配置、调拨及管理工作,并对全县公务用车的新增、调入调出、报废实行动态管理。
(十)协调、指导全县各乡镇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权力清单
(一)编制和批准部门采购预算
采购程序的第一步是解决采购项目的确立问题。
采购项目确立的方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
采购专员(部门或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部门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审核、汇总、批复。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二)填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专员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应填报《嘉荫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报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落实采购资金(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部门采购预算;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和上级专项拨款,是否有分拆项目以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嫌疑),采购项目较多或配置、参数复杂的要附政府采购清单。
(三)采购方式审批及预算评审
落实资金后采购专员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清单和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
财政投资工程的同时报送该项目批文及工程施工预算,并持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交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各学区及县直学校应于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次月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连同本级采购计划一并汇总,于当月10日前持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到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专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政府采购办审查后,报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四)采购代理选择
采购专员凭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
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需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并备案。
采购办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
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一式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各一份。
(五)采购招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专员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批准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在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参加。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采购办备案谈判纪要、询价纪要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六)采购合同签订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或供应商后,由采购专员或代理机构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可调价格合同和重大投资公共工程的施工合同经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专员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工程项目还应同时将监理合同一并报送。
(七)采购合同履行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合同履行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专员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办。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采购资金时,按原预算程序审批,并报采购办备案。
(八)采购合同验收
供应商完成合同后,由采购专员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签发《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等进行验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各方均无异议后,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方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采购项目备案及拨款
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资料在政府采购办备案齐全后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验收报告、正式单据、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
(十一)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专员、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