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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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的义务
• 1、承包人
– 在协议书上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的义务
– 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 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三、工程师的义务
• 1、工程师
•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 2、监理的委托
–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写 明
• 3、发包人派驻代表
– 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 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
– 提前7天,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且征得发包人 同意
• 2、职责
– 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
• 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 委派和撤回提前7天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 , 委派署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
书面
本人签字
回执
项目经理
• 4、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 口头指令:
– 48小时书面确认 – 没有及时确认,承包人在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48小时候不予答复,视为已被确认
二、承包人的义务
2、承包人的义务
– 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有关手续 。
– 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点 –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 义务
一、发包人的义务
• 1、发包人
• 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者
• 2、发包人的义务
–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 – 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
–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
– 24小时内提出修改指令的报告 –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指令的决定
– 错误指令导致追加合同价款,和造成的损失由 发包人来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 1、项目经理:
–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的代表。
• 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