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JKH0006S-2018复合植物茶饮料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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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H 福建省康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KH 0006S—2018
复合植物茶饮料
文稿版次选择
2018-03-30发布2018-05-18实施
前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福建省康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康辉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辉。
复合植物茶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植物茶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水、外购花草茶(乌龙茶、淡竹叶、菊花、茉莉花、罗汉果)为原料,经熬煮提取、过滤、调配、杀菌、灌装或先灌装后杀菌工序制成的复合植物茶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33 茶饮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花草茶:乌龙茶、淡竹叶、菊花、茉莉花、罗汉果经拼配而成,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符合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罐头工艺生产的金属罐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其他采用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
3.8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
4.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5罐(瓶),其中5罐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5罐(瓶)用于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5罐(瓶)留样备用。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茶多酚和微生物限量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适用于PET瓶装产品)或商业无菌(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