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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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区新华书店
承包方(乙方):鄂尔多斯市众慧装饰公司
青山区新华书店城市书坊改造修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区新华书店
乙方:鄂尔多斯市众慧装饰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图书卖场改造修缮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工期
1.1工程地点:包头市青山区
1.2工程内容及做法:
(1)石膏板、网格吊顶,改造照明。
(2)包柱、隔断,做背景墙、雅口、步梯墙围、阅读台。
(3)刮腻子,做硅藻泥、沙岩墙。
(4)具体做法按平面图、效果图以及甲方提出的要求规范施工。
1.3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并负责搬运、清运、保洁等。
1.4工程期限:工期共40天,施工日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前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2.1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造价总计(大写)
元整,¥:元。
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盖章(附决算表),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税金约定由甲方承担),结清工程全部款项。
第三条甲方工作
3.1开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3.2负责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保证乙方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3.3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具体的施工说明书。
3.4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各施工项目和卖场营销人员配合,以不影响乙方施工。
3.5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各种材料进场验收和交工验收。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室内装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理施工现场杂物、垃圾,不得污染环境。
4.3施工中保证不损坏其他任何设备,不得污损图书,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4.4无甲方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室内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更改水路电路和其他设计式样。
4.5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安全工作,乙方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工期顺延
5.1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经双方协商填写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和工期。
5.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5.3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
5.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返工的,工期不顺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
第六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6.1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6.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半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如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
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附则
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转包工程。
8.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本着公平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份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