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与绩效考核挂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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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与经营管理
业绩考核挂钩试行办法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制度,充分调动单位(部门)积极性,根据《***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工资总额(包括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及专项奖金)的考核兑现工作。
二、挂钩方式
1、创利单位实行“核定利润、超额奖励、欠额扣减”的挂钩办法。
2、补亏单位实行“以收抵支、限额补贴、节支奖励”的挂钩办法。
3、经费包干单位实行“经费限额包干”的挂钩办法。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集团公司主要根据各单位(部门)上年度完成集团经营管理考核指标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本年度职工收入增长指导线增量额度,扣除超过集团规定调控水平及私提、超提、超发的工资额度后,核定下达年度工资总额使用基数。
2、集团公司考核分配的效益工资、专项奖金及年度一次性激励政策可作为当年工资总额使用基数,但不纳入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四、奖惩标准
(一)基本指标奖惩标准
1、创利单位:完成基本指标值的,考核提取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超额部分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效益工资;未
完成利润指标的,差额部分按相同的计提比例扣减工资总额。超额完成成本利润率指标的,可根据超额情况给予嘉奖;未完成成本利润率指标的,按实际降低率扣减工资总额,最高扣减比例不超过10%。超额完成吞吐量(运输量)指标的,可根据超额情况给予嘉奖;未完成吞吐量(运输量)指标的,差额部分按同比例扣减工资总额。
2、补亏单位:完成基本指标值的,考核提取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减亏部分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效益工资;未完成利润指标的,差额部分按相同计提比例扣减工资总额。超额完成成本利润率指标的,可根据超额情况给予嘉奖;未完成成本利润率指标的,按实际降低率扣减工资总额,最高扣减比例不超过10%。
3、经费包干单位:完成基本指标值的,考核兑现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基本指标值的,按完成基本指标的创利单位人均水平提取效益工资。未完成基本指标值的,根据考核结果扣减工资总额。其中:集团公司未完成利润、吞吐量指标,根据考核结果扣减机关工资总额,基本指标责任主管部门按考核结果的2倍扣减工资总额。
(二)分类指标奖惩标准
未完成分类指标值,按下列标准扣减效益工资:
1、收入利润率未达指标值的,按实际降低率扣减效益工资,最高扣减比例不超过5%。
2、资产利润率未达指标值的,按实际降低率扣减效益工资,最高扣减比例不超过5%。
3、资金上缴率未达指标值的,按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4、年末债权实际余额超过核定持有量标准的,按超过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5、港口工程建设任务由于主观因素推进不力,未按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完成的,每项工程不达标,扣减效益工资5%。
6、招商引资每低指标值1%,按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7、节能降耗每超定额指标值1%,按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8、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未达标,每低标准分1分扣减效益工资1%。
9、集团下达的重大事项由于主观因素推进不力,未按进度、标准完成的,每项工作不达标的扣减效益工资2%。
10、其他企业管理综合考核指标每低标准分1分或指标值1%,扣减效益工资1%。
分类指标考核累计扣减不超过应提效益工资的50%。
(三)否决指标奖惩标准
安全、质量指标不达标,按下列标准扣减工资总额: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责任单位(部门)月工资总额的10%;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合格,但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超标,每超一起扣减责任单位(部门)月工资总额的5%。
2、集团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超标,每超一起扣减责任部门月工资总额的10%,扣减机关其他部门月工资总额的5%。
五、考核发放办法
1、根据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兑现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按季考核、年度结算。在年内考核中因指标未达标而被扣的工资总额,如在年终考核时累计完成,被扣减部分可列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使用基数。
2、自行计提效益工资的单位,在按规定考核、审批后,可按季度预提、预发效益工资,年终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算兑现。
3、超额完成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指标,并对推进集团发展战略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可给予嘉奖或年度一次性激励政策。
4、单位(部门)要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原则,完善薪酬待遇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单位可从效益工资中提取经理专项奖金(最高提取比例为10%),用于嘉奖年度内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
5、单位(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工成本管理办法,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依据,以合理定员定编为基础,可实行“核定工资总量、分级包干管理、节约部分提留”的考核分配办法。
六、宏观调控
1、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核定下达年度工资总额基数,规范工资总额的审批、考核、使用和结算,严禁私提、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未经集团公司同意的,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同额度扣减单位工资总额,视情节轻重扣减经营者年度薪酬的5~30%。对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2、实行效益工资限额调节制度。对人均效益工资超过集团公司上年职工人均收入的单位,超过部分按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确定流动资金和效益工资的比例。
3、集团公司建立“职工效益工资储备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过集团公司规定工资总额使用基数和职工收入增长控制水平部分的余额,直接汇入集团公司职工效益工资储备专户,以后年度需“以丰补欠”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可从“职工效益工资储备专户”中拨付。
4、因非经营性原因造成未完成利润、吞吐量(运输量)指标的单位,集团公司将结合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合理调控工资总额和职工收入水平。
七、集团公司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本办法自二Ο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