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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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单位财务工作指定由一位副职分管,“一把手”不直接管理。除大额资金的使用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外,“一把手”不得直接签批支出报告或报销单据。

第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设备购买、对内外投资、专项资金使用、财产物业处理、经营预付款等各种主要项目的开支),在经过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一把手”与分管财务副职共同签名确认才能生效。

第三条分管财务的副职具有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自主审批权。超过副职审批权限规定数额的开支,应先请示“一把手”。分管财务副职本人的财务报销由“一把手”审批。

第四条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应做好预算,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因公预借、预付大项款额,须经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通过,再由“一把手”与分管财务副职联签准借或准付,预借、预付款要在一个月内销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要求事毕七日内

办好批准报销手续,做到事前有计划、有预算,事中有检查、有控制,事毕有审定、有核算。

第六条财务报销严格实行经手人、证明人、分管财务副职“一票联签”制,超过副职自主审批权限的开支,必须由“一把手”核签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审签。财务经报人必须持有合法、可靠的原始单据,提供的外部单据,必须是合法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其他合法票据;内部单据必须是手续齐备、具备报销条件的自制凭证,经过审批列报的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经过请购、询价等环节,所购实物要办理入库手验收续,并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各项报销单据,在提交批准前,须先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单,包括复审、复算、复查质量、数量、价格(或预算造价)用途等,严防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财务人员要严守财务机密,未获“一把手”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任何财务资料,特别是机密材料,需正常上报的财务报表或材料,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九条财务人员要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工作,确保各项收入安全无损,出纳会计要经常盘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与单位“一把手”及分管财务副职有夫妻关系、直系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定形式定期公开或通报,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单位“一把手”应切实加强对单位财务的监管。分管财务的副职必须负好责、把好关、管好财,对单位出现的财务问题要负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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