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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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事模型理论的认知

20 世纪 90 年代, 证据法学的发展进入了高度繁荣的时代,其中, 最具代表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当属 Pennington和H

astie提出的故事模型理论。关于司法审理的证据认知故事模

型的基本观点是:案件证据与事实的认识顺序不是单向的,也

不是由证据到事实的线性过程。先对证据材料进行观察、思考

和分析,发现证据间的关系,然后从中逐渐得到一个完整的故事,这种传统的案件证据与事实研究的旧思路是不符合人们的

思维逻辑的。现实中,当人们了解了有关案件的大致信息,并

结合现有证据,自然而然的会在脑海中形成一个关于案件的故事,然后,以这个故事作为指导,再去观察、思考和分析证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故事决定了对于证据的理解。一个案件中

的故事版本可能千差万别,但在组织故事的过程中,任何一方

主体都不能天马行空,恣意构造故事,当证据与故事出现不符时,就要结合证据修正故事。

传统研究案件事实的缺陷是,案件事实只与证据和法律程

序有关,与其他因素没有关系,只要保证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于是,人们把证据

提到了至高的地位,凡是经过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就被认为是合

法的,不符合证据的,不予采纳,证据变成了案件事实的来源,乃至逐渐使人认为它是唯一的来源。但是,有了证据不等于有

了案件事实,因为证据的功能在于回答是否存在一些事实,以

及得出一系列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而案件事实并非直接将这

些事件简单排列就能得到。因此,即使是相同证据,不同立场

的主体所叙述的故事版本也可能大相径庭。

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得自证据,而是一种在

修辞中完成的故事。崔英杰案提供了一个细致的实例,展示出

解释、挑选等修辞手段在案件中的形态和作用,以及最终的情

节化、戏剧化的案件事实如何而来。而故事的具体形态是什么

样子,则取决于审理者的个人经历、文化背景等因素。那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保证证据与故事之间的准确性呢?Pennington和H astie认为故事模型理论有三个部分组成:“(1)通过故事建构来评价证据;(2)考察陪审团审理规则

后将待选的结果列出;(3)找出最合适、最匹配的故事与规则

结合得出裁判结论。”对于最优故事版本的选取,Pennington

和H astie提出了“确信原则”,即确定故事接受度以及因此

产生的故事可信等级的原则,主要指四个原则:(1)覆盖性,

即建构出来的故事必须覆盖所有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2)一

致性,即故事不能自相矛盾,必须具有连贯性;(3)唯一性,

即最佳的故事版本只有一个,不能多个故事版本同时存在;(4)匹配性,即与相应的法律规则达到最佳的匹配适应。

覆盖性和一致性决定了故事获得接受的程度,如果一个故

事对于审理中给出的证据信息的覆盖性越大,全面的运用了证据,那么这个故事用来解释证据以及证据间的关系的可接受程

度就越高。而一致性实际上指一种认知状态,相互协调一致的

证据信息聚合在一起,排除自相矛盾的证据信息,这是一种认

知的平衡状态。惟一性原则下,最佳故事版本只有一个,如果

同时出现两个以上的对案件事实首尾一致的解释,这代表对于

本案案件事实的如何发生仍然存在合理怀疑,因此,我们无法

确知事实真相,无法很好地利用已知证据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

解释。至于匹配性,则可知,根据错误的证据信息得到的案件

性质是不可能正确的,那么适用法律必然出错。

故事模型理论的提出为如何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提出了全

新的思路,更加符合人们对于证据信息进行加工的思维方式,

值得借鉴和学习。但,过分关注修辞叙事,忽视证据,可能会

对事实真相造成威胁,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表现如下:(1)加入不相关事实(2)编造无根据的事实(3)影射暗示事实(4)过分煽情等等。因此,必须对故事模型理论进行完善。

首先,在覆盖性原则的要求下,在建构故事的过程中,重

视证据的全面性,不可任意增删。但这并不代表对于所有的证

据要加以同等的重视。心理学实验表明,人们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仅仅对那些相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贾德.赛德( Gad Saad) 和J.爱德华.罗素( J. Edw ard Russo)也进行了一些相

关研究,实验表明,人们在作出判断时,对于那些更具代表性

的证据更为依赖,并将他们作为判断整个事件的基础,这种现

象叫做“启发式策略”。因此,建构故事时我们必须学会挑选

证据,找到核心证据,排除不相关证据。

其次,扩大故事模型理论的适用范围。20世纪90年代,

故事模型理论的提出建立在对刑事案件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但是,这一理论能否适应于民事案件呢?Pennington和H astie

以惩罚性赔偿案件为例模拟陪审团成员的判决理由,并通过报

告的形式来描述作出裁决的过程。实验结果表明,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成员也同样采用了类似于刑事案件的故事模型理论

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即故事模型理论同样适应于民事案件。

最后,认真对待修辞,善用修辞,重视修辞对于法律事实

的还原作用。修辞的运用在故事建构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对于法官来说,在判决书中擅用修辞,可以针对已知案件事实

进行说理,从而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对律师来说,擅用修辞

可以增加法官对本方观点的认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在故事建构中修辞不可滥用,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律才能

发挥积极作用,避免修辞被异化,而且人们必须以法律的确定

性为前提,以修辞为手段来建构故事,从而提升自我说理能力,使得本方利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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