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有机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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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肥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肥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二)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三)鼓励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四)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肥料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肥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肥料生产第六条肥料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四)遵守国家有关肥料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肥料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肥料生产许可证。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肥料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肥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信息。

第九条肥料生产者应当加强质量检验,确保肥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不合格的肥料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条肥料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减少肥料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第三章肥料经营第十一条肥料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四)遵守国家有关肥料经营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肥料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肥料经营许可证。

肥料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的肥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浏览量::10363作者:来源:农业部网站日期:2017/2/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 (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经农田长期使用,安全有效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特别保护基本农田,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公告,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考研农综四农业经济学第十八章背诵要点

考研农综四农业经济学第十八章背诵要点

第十八章第一节(背)农业自然资源日益减少和恶化:(一)土壤退化、沙漠化现象严重,耕地资源减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二)水资源减少(三)森林资源破坏速度加快(四)生物资源锐减第二节(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在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要的发展条件下,采用不会耗尽资源或危害环境的生产方式,实行技术变革和机制性改革,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维护土地、水、生物、环境不退化、技术运用适当、经济上可行以及社会可接受的农业发展战略。

(了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1.生态持续性2社会持续性3经济持续性第三节(背)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一.人口与农业可持续发展1.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及社会系统的压力从资源方面来看,人口过多必然会造成对资源的过度需求,导致资源过度消耗,从而加重资源危机,从环境方面来看,人口过多,将增加对资源的利用强度,对生态造成破坏,造成土地沙漠化,森林和草场的破坏,温室效应等问题2.人力资本积累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本是体现于人自身上的各种知识技能及体力的存量,人力资本积累能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利于改善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二.自然资源与农业可持续发展1.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2.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利用原则(1)最低安全标准原则(2)公平性原则三.环境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思路1.产权管理思路2.国家干预思路四. 技术进步与农业可持续发展1.农业不可持续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落后2.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3.某些技术进步可能产生负效应,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4技术进步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但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第四节(了解)中国生态农业的特征第五节(背)持续农业发展趋势:1.追求农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人类向自然索取的手段已被利用到极限,正在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必须彻底纠正,从破坏变为保护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2.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农业要可持续发展,就改变石油农业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弊端,变资源经济为技术知识集约型经济3.建立经济与生态良性循环体系人类的经济活动不能超出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否则就会破坏良性的循环,要正确处理农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自然再生产,经济再生产相统一4.强化农业系统内的自养自控功能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它是一个自然在生产的过程,与石油农业削弱农业系统内的有机物质循环相反,发挥农业系统内自然在生产的过程的自养和自控功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持生态平衡的5.发展农业循环经济6.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

有机肥料公司规章制度

有机肥料公司规章制度

有机肥料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肥料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有机肥料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有机肥料公司的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定得以执行。

第四条: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五条:有机肥料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分管生产、质量、销售等各个部门。

第六条:公司设生产部、质量部、销售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公司各自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公司设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生产工艺,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设审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司设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员工要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期间要保持工作状态,认真负责,不得懈怠。

第十三条:员工要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吞、挪用公司资产。

第十四条: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声誉,不得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十五条:员工有权利利用公司提供的福利,但不得滥用福利。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职。

第十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第十九条: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生产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开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经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修订,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机肥生产规章制度

有机肥生产规章制度

有机肥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肥生产行为,推动有机肥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有机肥是由植物残余物、动物粪便等天然有机物料经过发酵腐熟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

有机肥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有机肥生产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机肥生产标准,加强管理,确保有机肥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规章由有机肥生产企业执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第六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有机肥生产作业规范。

第七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有机肥生产相关工作。

第八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

第九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生产过程正常顺利。

第十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每个岗位的责任明确。

第三章生产过程第十一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机肥生产标准进行生产操作,确保原料的种类和比例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遵守有机肥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控制发酵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参数,保证发酵质量。

第十三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和发酵堆料的检验,确保质量合格,绝不允许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设立生产记录卡,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五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有机肥生产卫生标准,保持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保证有机肥生产的质量。

第十七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有机肥生产标准。

第十八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档案,保存有机肥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有机肥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防范未然。

肥料管理制度条例

肥料管理制度条例

肥料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肥料管理制度,坚持合理施肥,科学利用肥料的原则,加强肥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肥料生产、流通和使用活动,并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的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等。

第二章肥料生产管理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科学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设备维护检修,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肥料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已被禁止的肥料品种,不得生产劣质、假冒伪劣肥料。

第三章肥料流通管理第十一条肥料流通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流通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肥料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库存、销售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货、存储、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肥料流通企业应当购买合格产品,不得购买假冒伪劣、超期、扣押的肥料产品。

第十四条肥料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肥料流通企业应当对所销售产品进行质量追溯管理,妥善处理退货、换货等问题。

第十六条肥料流通企业应当对肥料产品的使用进行宣传教育,提倡合理施肥,避免过量使用肥料。

第四章肥料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户在使用肥料时应当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合理施肥,不得过量施用肥料。

第十八条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施肥剂量和施肥时间进行施肥,保证施肥效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010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010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够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者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等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按照农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市鼓励生产优质、安全、高效的肥料产品,支持科学施肥、培肥地力、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

第四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财政、市容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肥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扶持肥料产业的发展,并将肥料管理及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但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一)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三)床土调酸剂;(四)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 (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经农田长期使用,安全有效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有机肥料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有机肥料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肥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保障有机肥料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有机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有机肥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环保节能原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四)安全第一原则: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机肥料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原料应选择无污染、无公害的有机原料,并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进行妥善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有机肥料知识和销售技巧,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销售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有机肥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施肥原则:根据作物生长需求和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肥;(二)合理使用原则:避免过量使用,防止土壤板结和环境污染;(三)交替使用原则:有机肥料与化学肥料交替使用,提高土壤肥力。

第十四条使用者应按照有机肥料使用说明进行施肥,确保肥料效果。

第五章回收管理第十五条有机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回收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回收原则:将有机肥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便于后续处理;(二)无害化处理原则:对有机肥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三)资源化利用原则:对有机肥料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浏览量::10363作者:来源:农业部网站日期:2017/2/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秸秆综合利用规章制度

秸秆综合利用规章制度

秸秆综合利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秸秆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秸秆综合利用是指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开展生物质能源、有机肥料、生产原料等资源化利用,旨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第三条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有关农业、林业和资源环境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秸秆综合利用的开展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农民参与”的原则,鼓励多方合作,形成产业链条。

第六条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对于秸秆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章秸秆资源化利用第八条政府应该加大对秸秆资源化利用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秸秆资源化利用产业。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支持企业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秸秆资源化利用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提高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十二条加强对秸秆资源化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利用产业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秸秆生物质能源利用第十三条秸秆生物质能源是指利用秸秆进行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生产固体、液体、气体等可替代传统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建设秸秆生物质能源生产设施,推动秸秆发电、生物柴油、生物乙醇等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支持科研机构加强秸秆生物质能源技术的研发,提高生物质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环保性。

最新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规范化管理制度

最新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规范化管理制度

最新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生产优质的有机肥料和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

第五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开展产品研发和改进,提高技术水平。

第六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应强化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八条生物有机肥料类行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控制和质量认证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研发部门,负责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计划和生产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市场销售部门,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推广。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三章规范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生产管理规范,明确生产计划、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产品检验和质量认证的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科研管理规范,明确研发项目的选择和开展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市场销售规范,明确销售渠道和市场营销策略。

第十九条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规范,明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要求。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人员需求,合理配置人员,并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权责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的创新和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植物营养学习题

植物营养学习题

《植物营养学》思考题第一章绪论1.说明植物营养与合理施肥的关系以及施肥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

2.就“植物矿质营养学说”、“养分归还学说”、“最小养分律”的意义加以评说。

3.叙述土培法和营养液培养法在植物营养学科中的重要性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大量营养元素1.就NH+4-N同化来讲,GDH途径和GS-GOGAT途径有什么特点?为什么说GS-GOAT途径是更为普遍和重要的同化方式?2.如何对NH+4-N与NO3-N的营养作用做出正确评价?其肥效主要受什么因素的影响?3.说明磷酸盐被植物吸收后在体内的行为轨迹和特点。

4.说明植物体内酰胺和植素的合成及其重要意义。

5.就蛋白质合成来看同钾和氮的功能有何不同?6. 说明缺乏氮磷钾养分时,植株外形、颜色等症状和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章中量营养元素1.植物缺钙的典型症状是什么?2.钙是如何作为第二信使起作用的?3.镁是如何调控RuBP羧化酶和ATP酶的?4.缺镁、缺硫和缺钙均会造成叶片黄化,三者有什么不同?5.硫如何参与电子传递?6.哪些氨基酸中含有硫?第四章微量营养元素1.说明植物缺铁的症状、原因以及植物对缺铁的可能适应机制。

2.简述植物缺硼症状、部位与硼的生理功能之间的关系。

3.缺锰对植物的生长有何影响?为什么?4.除缺铁外,还有哪些微量元素缺乏时会影响植物的生殖生长,为什么?5.缺锌和缺铁的症状有何异同?为什么?6.请描述典型的缺钼症状,缺钼对高等植物体内的哪些生理过程有直接影响?7.哪几种微量元素与植物体内氧自由基的产生和清除有关,举例说明其作用原理。

8.试比较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在植物体内的作用和功能有何差异。

第五章有益元素1.什么是有益元素?目前公认的有益元素包括哪几种?2.简述硅、硒在植物体内的存在形态和分布。

3.钠有哪些营养功能?植物对钠的适应性机理是什么?4.镍是如何参与植物体内尿素降解的?5.如何正确评价有益元素在植物营养中的地位。

6.在生产中合理施用有益元素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第六章土壤养分的生物有效性1.土壤生物有效养分的含义是什么?2.为什么说化学有效养分测定值只有相对的意义?3.缓冲能力不同的土壤,其养分强度因素和养分容量因素有何特点?并说明与合理施肥有何关系?4.说明根际概念及其范围与特点.5.根际微生物对养分有效性有何贡献和影响?6.根系分泌物对土壤养分有效性的影响是什么?7.VA菌根为什么能改善植物生长的状况?第七章养分的吸收1.什么是养分吸收动力学曲线?其参数的生理意义是什么?2.ATP酶可由哪些离子活化?3.哪些因素会影响养分的吸收?举例说明.4.哪些离子间易发生拮抗作用?5.以一种作物为例说明什么是养分临界值和养分最大效率期?6.叶面营养有什么特点?生产上如何应用?第八章养分的运输和分配1.什么是养分的短距离运输和长距离运输?2.比较蒸腾作用和根压在木质部运输是的作用和特点.3.植物缺氮时症状首先出现在老叶,而缺铁时症状首先出现在新叶, 说明其原因是什么?4.石灰性土壤中有效性钙丰富,但仍会出现大白菜烧心、番茄脐腐病、苹果苦痘病等缺钙症状,请解释其原因。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图片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图片

农业肥料规章制度范本图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肥料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农业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农业肥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的农业肥料。

第四条农业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肥料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企业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农业肥料的生产管理第六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生产资质,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质检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生产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定期的产品质量检测,定期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不得虚假标注产品的成分和性能参数。

第十一条农业肥料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农业肥料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依法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管理制度,不得哄抬价格或者恶意降价。

第十四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和溯源制度,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来源。

第十五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产品,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应当及时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产品标识要求,不得擅自更改产品标识信息。

第十七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农业肥料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农业肥料的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农业肥料的使用应当按照作物的需求和土壤条件选用合适的肥料种类和用量,不得滥施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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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因而是一类完全肥料。 2、有机肥料与土壤生物及活性:增加土壤微生物数量,提高土 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从而提 高土壤的吸收性能,缓冲性和抗逆性。 3、有机肥与植物生长活性物质:有机肥中含有维生素、激素、 酶、生长素和叶酸等,促进作物生长和增强抗逆性等作用。 4、有机肥与作物品质:提高作物产品的营养品质、食味品质、
外观和降低食品硝酸盐含量,主要与有机肥养分供应平衡有
关。
第二节
有机肥料腐熟原理及技术
1、有机肥料的腐熟 有机肥料的腐熟是复杂的有机物质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 矿质化和腐殖化的过程。 矿质化:微生物分解有机质变成无机养分的过程。 腐殖化:微生物作用下有机物分解的中间产物再合成为 腐殖质的过程。 2、有机肥料腐熟的目的 腐熟的目的是为了释放养分,提高肥效,避免肥料在土 壤中腐熟时产生某些对作物不利的影响,如与幼苗争夺水分、 养分,或因局部地方产生高温,氨浓度过高而引起烧苗等。
(四)水分管理:秸杆还田后一定要保持适当的含水量才有利
于秸杆腐烂。 (五)带有病虫害的秸杆不能还田。
第四节
绿肥与泥炭
凡是将绿色的青嫩植物直接翻压或割下堆沤作肥料使用 的均称为绿肥。 一、 绿肥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一)提高土壤肥力 1、增加和更新土壤有机质; 2、 绿肥作物含氮量较高,很多绿肥作物是豆科作物。豆科绿 肥有2/3的氮来自根瘤菌的生物固氮。非豆科绿肥不具备 生物固氮能力,但能通过庞大根系富集深层氮素。 3、富集和转化土壤养分 绿肥作物根系发达,吸收利用土壤中难溶性矿质养分的 能力很强。待绿肥翻耕腐解后,大部分养分以有效态保留在 耕作层。
(二)家畜粪尿
家畜粪尿的成分,因家畜的种类和大小及饲
料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除氮、磷、钾外,畜粪还含中、微量营养元素。
如镁、硫、铁、锰、铜、钼、硼。
二、秸杆类肥
秸杆类肥包括堆肥、沤肥、沼气池肥、秸 杆还田。 植物残体有以下还田方式: 堆沤还田:堆肥、沤肥、沼气肥; 过腹还田:牲畜粪尿肥; 直接还田:翻压还田、覆盖还田 烧灰还田:燃烧秸杆
第三节 主要有机肥料的成份、性质及施用
一、粪尿肥(人粪尿、家畜粪尿、禽粪) (一)人粪尿 1、人粪尿的成份、性质 人粪是食物经消化后未被吸收而排出体外的残渣,混有 多种消化液、微生物和寄生虫等。人粪中养分呈复杂有机态, 需进一步转化才能为作物利用。其含氮较多,磷、钾较少。
2、人粪尿的贮存与转化
人粪尿必须贮存腐熟才能使用(原因略)。应
2)含氮有机物质的分解
分为蛋白态氮和非蛋白态氮。以蛋白态氮为主。 主要通过氨化作用和硝化作用,产生速效的铵态氮 和硝态氮。
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多种异养型土壤微生物参与 氨化。在通气条件下再硝化。非蛋白态氮主要为尿 素、尿酸、马尿酸,它们分解释放出氨。 在高温、多雨或长时间风吹日晒,氨易挥发损失, 防止有机质肥料质量下降。
对降低农业投料体积大、数量多,使用不便,相应增
加了投劳量。 综之,有机肥料与化学肥料相比,具有来源广、 数量大;养分全、含量低;肥料长而慢,体积大、 使用不便、成本低等特点。
四、有机肥在培肥土壤和植物营养方面的作用
1、养分含量全:不仅含有植物所需要的各种养分元素,而且还
(四)杂肥
包括城市垃圾、泥炭、腐殖酸类肥料、油粕类肥料、污 水污泥等。
有机肥料也可根据腐熟过程中发热程度分: 热性肥料:有机肥料在腐熟过程中堆温可升到50℃ 以上者,包括马粪、羊粪和秸秆堆肥等。 冷性肥料:在腐熟过程中不能产生高温,有各种土 粪、人粪尿等。
三、有机肥料的特点
(1)有机肥料来源广、种类多、数量大。具有养分
3、堆肥的条件及其调控
1)原料C/N比 一般秸杆C/N比高,必须加入 含氮丰富的人畜粪尿或化学氮肥。20-25:1 最适微生物大量繁殖。 2)水分 60% 3)空气 升温和高温阶段是好气性微生物占主导地 位。
4)温度 温度超过65℃ 高温纤维分解菌活性也 受抑制。
(二)沤肥
沤肥是发酵肥料的另一种方式,所 用原料与堆肥差异不大。沤肥属于常温 嫌气发酵。
(三)秸杆还田
• 作物秸杆直接还田,可将作物吸收的大部分营养元 素,尤其是钾、钙、镁和部分微量元素归还给土壤, 对维持土壤养分平衡起积极作用。
1、秸杆的成分与性质 • 豆科秸杆含氮多,禾本科秸杆含钾高,油料秸 杆氮、钾均丰富。秸杆中钾占取走钾的80%左右。 1990年粮经作物粗略计算,秸杆3.4亿吨,以1 /3秸杆还田,每年可得200-300万吨K2 O。
2、秸杆分解的阶段性
秸杆直接翻埋在土壤中,通过微生物分解活动来完成腐解,分 三个阶段: 1、最初分解阶段:通过喜糖酶和无芽孢细菌为主的微生物活 动,使其中可溶性糖、淀粉等易分解的碳水化合物分解;
2、从快速阶段进入减缓阶段:是以芽孢细菌和纤维分解细菌 为主的微生物活动,分解较复杂的高分子碳水化合物,如纤 维、果胶类等。 3、放线菌、某些真菌类取代了芽孢细菌,分解难分解的木质 素、单宁、蜡质等成分更复杂的高分子碳水化合物。
2、堆肥的方法和施用 堆肥积制原理:在微生物作用下,将堆肥的基本物质分解、腐 熟成优质肥料的过程。是矿质化和腐殖化对立统一的过程。 按温度变化分四个阶段: (1)发热阶段 初期上升到50℃ , 以中温好气性微生物为 主。堆肥内简单的糖类、淀粉、蛋白质大量分解,释放出 NH3、CO2和热量。 (2)高温阶段 50-70℃ 。好热性微生物如好热性真菌、 好热性放线菌等。能强烈分解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等。 释放出大量热。本阶段除矿质化过程外还有腐殖化的过程。 (3)降温阶段 由原料的减少、氧气和水分不足,微生物生命 活动减弱,产热减少。微生物的作用主要是合成腐殖质。 (4)后熟保温阶段 缓慢的矿质化和腐殖化。
满足以下条件:
(1)保蓄养分,减少氨的挥发和肥分渗漏。
(2)杀灭各种病原菌,达到无害化要求。
(3)防止蚊蝇孳生,以利环境卫生。
3、人粪尿的施用
经腐熟无害化处理的人粪尿是优质的有机肥料。
(1)人粪尿适用于大多数作物,尤其对叶类蔬菜、又和麻。 但对忌氯作物如烟草、薯类、甜菜等作物应适当少用,否则 影响它们品质。 (2)可作基肥和追肥。养分浓度高,肥效快,作追肥更好。 (3)人尿还可浸种。用鲜尿浸种后,出苗早,根系发育好, 苗势壮。一般浸2-3小时。北方冬季小麦浇鲜尿的增产作用 胜过腐熟尿。 (5)作为造肥的原料掺入堆肥中进行堆制,可促进微生物活 动,加速有机质分解,还能提高粪肥质量。 (5)同其它肥料配合用。人粪尿含氮较多而磷、钾较少,应 适当配合磷、钾肥施用。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有机肥料的概念及特点
• 第二节
有机肥料腐熟原理及技术
• 第三节 主要有机肥料的成份、性质及施用
• 第四节 绿肥与泥炭 • 第五节 微生物菌剂
第一节 有机肥料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有机肥料又称农家肥料,主要指来自农村、城市 可用作肥料和地方废弃有机物。包括人畜粪尿、作物秸杆、 绿肥、垃圾等物质。
4、活化土壤养分,补充土壤钾素。秸杆直接还田刺激了微生 物大量繁殖。,加速了土壤中的生物循环,活化了土壤潜在 肥力。钾素比堆沤肥损失少。
6、秸杆直接还田技术
(一)秸杆还田的方法:直接翻压、覆盖还田、留高桩还田。 均需尽早翻压、宜浅埋。 (二)秸杆还田量:以每亩150-200公斤为宜。 (三)配施速效化肥:配施化学氮肥或腐熟的人畜粪尿调节C /N比,避免微生物与作物争氮和促进先秸杆加快腐烂。
3、腐熟的条件及其调控
(一)水分 水分是影响微生物活动和腐熟快慢的重 要因素。缺水,微生物活动受限,腐解缓慢;水分 过多,通气不良,腐解作用同样缓慢。 (二)通气 腐解初期需要好气微生物活动。通气不 良则腐解缓慢;通气过旺,水分养分损失过多,有 机质强烈分解,腐殖质积累少。 (三)温度 微生物活动造成堆内温度升高,而温度 变化又限制了一些微生物活动。高于75°C微生物 作用几乎全部受到抑制。
(一)堆肥 1、堆肥的原料
堆肥主要是以秸杆、落叶、杂草、垃圾为主要原料,再配合 一定量的含N丰富的有机物,在不同条件下积制而成的肥 料。堆肥的原料按其性质可分三类: 1)、不易分解的物质: 秸杆、杂草、垃圾等。富含纤维素、 木质素、果胶等不易分解的有机物,C/N比大。一般60 -100:1。 2)、促进分解的物质:人畜粪尿、污水污泥和适量的化肥。 其作用是调节C/N比,促进微生物的分解。有时加入少 量石灰和草木灰以调酸度。 3)、吸收性强的物质:吸收腐解释放的水溶性养分,不至 损失。如在堆肥表面覆土。
二、有机肥料的分类
(一)粪尿肥 人粪尿、畜粪尿、禽粪、厩肥等。人粪尿属于高氮富 营养型的有机肥。我国农村人口按9亿计算,如以人粪收 集利用率60%、人尿30%计算,折合为成年人,每年 就可积攒人粪尿1600多亿公斤,相当于90万吨尿素、 28万吨磷素和34万吨钾素。
(二)堆沤肥 包括秸杆还田、堆肥、沤肥和沼气肥。我国主要农作物 秸杆每年平均为4亿多吨,按稻草还田率为30%,麦秸还 田率为45%、玉米秸还田率为20%计算,每年可用作有 机肥料的秸杆就有1.3亿多吨,约可提供氮素66万吨、磷 素40万吨、钾素99万吨。 (三)绿肥 包括栽培绿肥和野生绿肥。
制(主要是导致土壤空气中O2减少,使根与微生物争夺有
限的O2)。
4、影响秸杆在土壤中转化的因素
1、化学组成 含氮化合物、醇溶性物质和水溶性物质分解最 快,纤维素、半纤维素次之,木质素分解最慢。故分解速度 主要取决于C/N比和木质素含量。 2、土壤水、温:显著影响秸杆的腐解,保持田间持水量6080%最有利于秸杆的腐烂。气温越高,分解越快。 4、土壤质地 粘质土壤在相同水热条件下,分解速度慢于砂 土。 5、秸杆处理:将秸杆切碎为宜:一方面增加吸水与保水能力, 促进分解;另方面增加与土壤的接触面积,有利于分解。 6、还田时期:一方面要避开毒害物质分解高峰期以减少对作 物危害,水田:播前40-45天为宜,旱田:播前30-40天合适。 另方面要考虑秸杆的含水量,还田时秸杆含水量应不少于 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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