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解析

五、赔偿处理
报案
(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索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不足 部分保险人赔偿) 赔偿 (20%免赔率)
六、其他事项
合同效力(生效后不得退保)
权益放弃(6个月不提交单证或一年内
不领赔款) 车辆全损时,投保人获得车损险赔偿金 应优先于偿还车贷 争议处理
第 四 章
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 款的保险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
信用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实务
第一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 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 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 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五、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 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三条 和第二十四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 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白保险人 按本条款赔偿办分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 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 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 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 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③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 或拖欠车款; ④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 车款; ⑤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其 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⑥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 和违法行为。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 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 欠款日止,或至该分期车合同规定的合 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 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 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 (合资金使用费)。
保证保险实务操作规程

保证保险操作实务规程1.目的1.1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发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操作规程所称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公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以企业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1.3本操作规程所称投保人是指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银行签订一年以内(含)《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符合银行标准要求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指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3.职责3.1总公司银保业务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核保工作。
3.2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担保合同等。
3.3各分支机构银保业务部门:负责对保险对象进行调查、评价与管理,并按照总公司规定完成尽职调查、上报审批、合同签订、保后管理等工作。
4.保险对象及基本条件4.1保险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客户。
4.2申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4.2.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4.2.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4.2.3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4.2.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4.2.5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嗜好、重合同、守信用,还款意愿良好;4.2.6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能够提供一个及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4.2.7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4.2.8如果为贷款银行推荐的客户,该客户须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并已经通过贷款银行初步审查,有贷款银行的推荐函;4.2.9我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课件第9章

(4) 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 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5) 没有犯罪记录,没有欠债不还或赌博习惯以及吸毒 等不良记录。
(6) 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法人投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 与受理公司处于同一城市区域。 (3) 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 入银行。 (4) 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 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5) 事业法人应提供其上级拨付事业经费的财政部门出 具的担保函。 (6) 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 消费贷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购车的用途予以确定, 自用车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一般为3年;营运车 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2)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 行。
9.1.4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1.贷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 个人需要的资料 (1) 借款人如实填写的《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
2.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 最终用户。 (2)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 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 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 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 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 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有效居留证件;已婚者还应当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3) 目前供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的财产证明、
纳税证明。 (4) 与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5) 购车的自有资金证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预付给特约销售商的应提
担保服务协议范本: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操作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担保服务协议范本: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服务协议1.1 定义与术语1.1.1 担保服务1.1.2 汽车消费信贷1.1.3 操作细则1.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担保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1.2.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3 担保的范围与条件1.3.1 担保范围1.3.2 担保条件1.4 担保的解除与终止1.4.1 担保解除的条件1.4.2 担保终止的情形1.5 违约责任1.5.1 担保服务方的违约责任1.5.2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1.6 争议解决1.6.1 争议的解决方式1.6.2 仲裁或诉讼1.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7.1 合同的生效条件1.7.2 合同的变更1.7.3 合同的解除1.8 一般条款1.8.1 适用法律1.8.2 合同的附件1.9 签署与日期1.9.1 签署人1.9.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担保服务协议1.1 定义与术语1.1.1 担保服务:担保服务方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为借款人在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提供的信用担保服务。
1.1.2 汽车消费信贷:借款人因购买汽车而向贷款机构申请的贷款。
1.1.3 操作细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关于担保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定。
1.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担保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1.2.1.1 担保服务方应按照约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借款人能够顺利获得汽车消费信贷。
1.2.1.2 担保服务方应负责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1.2.1.3 担保服务方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1.2.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2.2.1 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汽车消费信贷。
1.2.2.2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
1.2.2.3 借款人应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培训教材之三机动车辆承保实务规程

承保实务规程目录第一节承保工作流程第二节保险方案设计第三节投保单填写第四节检验行驶证和投保车辆第五节保险费计算(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第六节录入投保单第七节核保第八节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第九节保险合同变更第十节承保业务档案管理第十一节定额保险单管理第一节承保工作流程一、工作流程说明:(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协助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四)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五)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真实性;(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我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并将投保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提交核保人员核保;(七)核保人员登陆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在相应权限内处理核保任务。
超出处理人员核保权限应通过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将该业务提交上一级核保人员处理;核保未通过时,核保人员在核保核赔处理系统中写明意见,并将该业务退回出单员或上一级核保人员;(八)核保通过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要求投保人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然后出具保险单证。
(九)业务处理中心人员对业务材料进行清分、归档。
二、承保工作流程图第二节保险方案设计一、履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一)依照《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二)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三)除上述内容外,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还应向投保强制险的客户明确告知以下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强制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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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损失项目确定
损失项目确定: 是指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能用肉眼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的配件,应 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失总成和配件不应作为本 次事故修复项目 2)对不能肉眼直接观察到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 系的隐损项目,应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3)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行驶安全情况下,应以修复为主, 更换为辅原则,损坏部件选取修理方式(修理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应 能达到新件使用寿命的80%以上,且应能与整车使用寿命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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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损时限要求
根据查勘人员的通知,定损人员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定损工作: (一)车辆受损项目现场确认的工作时限。 1、各经营单位权限内的定损案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分公司权限内的定损案件,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3、超分公司权限的定损案件,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司。 (二)车辆受损项目确认后,录入理赔系统定核损工作时限。 1、各经营单位权限内的定损案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超过各经营单位权限内的定损,如果属于在分公司权限内的定损案件,经营单 位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定核损工作并提交分公司核损,分公司在二个工作日 内完成核损工作. 3、超过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分公司理赔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省公司核损。 4、对于损失车辆属省公司报价车型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在项目确认后一个工作日 内向分公司报价岗进行询报价, 分公司报价岗应在一个工作日以内向省公司 报价中心进行询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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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类受损零部件的换与修 7) 玻璃钢制品 某些车的车身,保险杠,前胎是玻璃钢的,这些部件都可修复,且 质量可靠,一般发外给玻璃钢专业修理单位进行维修,其修理费为原 总成件价格的30%左右 8) 铝合金制品 在汽车修理厂很少有能焊接铝合金的,保险公司应在本地发现铝合 金焊接人才,对于铝合金零件轻微变形断裂的,可进行焊接修理(如 发电机支架根部断裂) 9) 玻璃制品 属于不可修复件应更换 10) 一些主要机件 缸体,缸盖,后桥壳等在汽车修理标准中都属于可修复件,但现在 汽车修理厂一般却无能力修复,因此如发生变形应予更换
机动车辆承保实务课件

预警系统
风险监控
机动车辆承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承保一辆价值百万的豪华轿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
案例一分析
保险公司可通过调查核实车辆历史记录,要求车主补充告知或拒赔。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机动车辆保险是保障车主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此外,机动车辆保险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安全。通过分散风险和提供经济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也能够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除外责任
对于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审核。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处理。
理赔流程
了解车辆情况
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防止保险诈骗。
了解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以便更准确地评估风险。
03
02
01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保险公司内部数据,对车辆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风险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保费和保险条款。
确定保费
向客户详细说明保费和保险条款,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
理赔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出具理赔结果通知书、支付赔款等步骤。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流程。
汽车信贷担保业务操作细则

保前调查操作细则1、汽车信贷担保前调查要点:(1)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文件、房产证明等。
(2)客户提供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实际是否相符。
(3)客户还款能力的调查、判断及还款来源的稳定性调查及判断。
(4)客户主观还款意愿及还款记录的调查及判断。
(5)所有客户签字必须为本人签署,保证其真实、有效性。
(6)客户生活经历、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
(7)客户教育状况和拥有资产状况。
(8)客户购车真实用途和实际使用人。
(9)客户负债状况。
2、客户调查人员调查工具表(1)三到位:到家、到单位、见本人。
家——家庭住址与实际是否相符——装修程度、居住时间——判断经济实力和居住稳定性。
单位——单位与实际是否相符——单位性质、规模、经营状况、人数、员工工作状态、业务忙闲程度、其本人对单位的掌握程度——判断其在单位的地位、收入的真实性、是本单位职工的真实性。
本人——核对身份证明,当面签字——与客户沟通,了解其从业经历、个人状况、购车用途、家庭背景、社会背景——判断其个人素质、还款意愿等信息。
(2)五重点:联系方式、居住处所、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负债状况联系方式——家、单位电话、手机——家庭成员和关系人联系方式居住处所——居住条件,房屋性质——有多处房产的要掌握其他房产地址收入来源——收入的真实性——有几块收入来源,分别是多少——经营性收入判断财产状况——财产的权属、可支配性——财产的数量及金额负债状况——负债种类、金额、期限——负债比及负债偿还记录3、汽车信贷担保风险识别(1)蓄意骗贷:本身不具备购车的实力,根本还不起贷款,表现为提供的信息属虚假或水分很高。
(2)车价不实:提高车价,变相降低首付款,表现为车价和市场售价相差5%以上。
(3)还款能力不足:收入不稳定;超前不理智消费;负债率过高,表现为实际收入和家庭资产不具备一般购车应具备的实力。
(4)还款意愿不强:车价下降造成还贷成本增加,又称理性违约,道德素质不佳,表现为个人素质差,有不良的还款记录,居住场所不稳定等。
10第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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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 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贷款规 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 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 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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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 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 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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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消费贷款的作用
汽车消费信贷能将潜在的需求转 变成现实的购买力 发达国家汽车产业发展依赖于汽 车消费信贷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汽车产业发 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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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
1、贷款条件 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 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关条款
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 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 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 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 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 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与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履约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短期履约保证保险以及其它与汽车金融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遵循依法合规、专业经营、效益优先、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相对独立经营,设立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授权制度,制定专业的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强化业务质量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责任。
第二章授权与转授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公司对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实行审批授权。
未经授权或转授权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
同一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只允许设立一家经营机构专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他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办。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总公司审批授权;地市分公司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所属省级分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履行转授权手续。
地市级分公司及支公司对其所属机构不得再转授权。
第八条总公司可以视各经营机构的业务状况,随时对授权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九条经营机构申办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总公司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及两年以上的车贷险清收工作经验;拟配备的从业人员中具备两年以上车贷险清收工作经历的业务人员占比不得少于50%,且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或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员;(二)制定了健全的资信调查、承保、单证管理、逾期催收、抵(质)押物处理及追偿、理赔、法律诉讼、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流转关系和岗位责任划分,岗位职责清晰,权责明确;(三)当地区域市场前景较好,市场需求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1.15【实施日期】2004.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自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风险也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贷险业务高风险特点,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
二、各保险公司要尽快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鉴于目前车贷险条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尽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车贷险条款。
汽车经销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经销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安邦(审批)[2009]N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汽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用于采购车辆或零配件的汽车经销商,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保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通货币资金形成的融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等。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证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还贷责任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1、被依法确认无效;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向投保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含三年),且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二)投保人应根据《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三)除合同中特别约定融资租赁方式外,《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实际购买乘用车最终用户和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均系同一自然人。
第四条与本保险相关的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责任第五条当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由被保险人终止《借款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规定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不足以抵减所欠贷款本息和处置抵押物所需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时,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有关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政府征用;(二)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原因等不可抗力;(三)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使其所购车辆及其它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四)因所购车辆损坏、损毁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五)因所购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六)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出售、拍卖、转让、再抵(质)押。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4章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即受保障的人;因此,投保单上必须注明被保险人 的姓名。
1.投保单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地址 投保单上需要填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详细地址、邮编、
L表示为加长车型,Diesel表示为柴油。
如S600L则表示排量为6L的高级加长型轿车
1.投保单内容——保险车辆情况
宝马 BMW 型号(补充)
宝马公司主要有轿车、跑车、越野车三大车种。
轿车有3、5、7和8四个系列 第1个数字为系列号, 第2和第3个数字表示排量, 最后的字母: i表示燃油喷射、A表示自动挡、 C表示双座位、 S表示超级豪华
5. 第11位:装配厂; 6. 12~17位:顺序号。
1.投保单内容——保险车辆情况 车辆种类
按照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种类填写。
主要包括 1)货车、客车、特种车等种类。 2)国产车与进口车种类。
1.投保单内容——保险车辆情况
平安公司车辆种类 (补充)
(一)车辆种类 1、客车:座位(包括驾员座)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 2、货车: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 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的高档费率计费。 3、挂车 4、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5、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
分三部分 前部 字母 表示类型和级别
中部 数字 表示排量 如280、300及500分别表示排量 为2.8L、3L及5L
尾部 字母 有一定含义
A级 小型单厢车 C级 小型轿车 E级 中级轿车 S级 高级轿车 M级 SUV G级 越野车, V级 多功能厢式车 SLK 小型跑车 CLK 中型跑车 SL 高级跑车, CL 高级轿跑车 SLR 超级跑车
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条款内容: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
(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第七条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商业秘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有关部门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购买用于消费的新车,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三)自然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法人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消费用新车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基本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起诉投保人、担保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扩展保险责任第六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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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二部分 承保
• 三、风险预警 • (一)风险预警系统 • (二)《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资信评分表》 • (三)《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资信评分表》评分说明。详见车贷险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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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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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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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二部分 承保
• 二、受理投保
• (一)接到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对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 务以及容易产生歧义的部分,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解释和说 明,应特别提示并重点告知
• (二)查验投保资料;投保人应提交资料 • (三)填写投保单。
催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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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 三、逾期风险控制 • 按照车贷险业务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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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调查实务。 • 四、资信调查 • 五、修正资信评估表 • 六、核保 • 七、签订账户查询和抵押车辆(物)处置授权书 • 八、出具《承保意向书》 • 九、出具《贷款意向书》 • 十、签订购车合同 • 十一、签发交强险保单和商业车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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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二部分 承保
• 十二、车辆落户、上牌 • 十三、签发财产险保单 • 十四、签订借款合同 • 十五、二次核保 • 十六、签发车贷险保单 • 十七、办理抵(质)押登记 • 十八、批改车贷险保单抵(质)押内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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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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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 一、合同的变更 • (一)变更事项 • (二)变更申请 • (三)办理批改 • 二、合同的终止、解除 • (一)终止 • (二)解除 • 三、办理加退费
档案。 • (六)对帐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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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 二、逾期催收 • (一)逾期车辆期数分类 • (二)联合外部力量催收 • (三)逾期催收控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避免风险累积 • (四)核实银行对帐资料,发现问题应中止催收 • 对帐资料确有问题的,应立即修改车贷险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的逾期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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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五部分 理赔
• 一、理赔流程
• 二、报案 • 三、索赔 • 四、立案 • 五、垫付 • 六、实现抵(质)押权 • 七、赔款理算 • 八、核赔 • 九、特殊案件处理 • 十、支付赔款 • 十一、追偿 • 十二、赔款、垫付款追回 • 十三、结案 • 十四、理赔案卷管理 • 十五、风险监控
• 一、展业准备
• (一)展业原则
• 1.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和风险共担
• 2.《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 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中国保 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04]7号)是基础
• 3.公司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 度、车贷险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是开展车贷险业 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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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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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 一、逾期对帐 • (一)定期对帐制度 • (二)对帐资料 • (三)零逾期书面报告 • (四)银行对帐资料初审 • (五)经初审无误,输入车贷险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登录车贷险客户
• 4、总公司制定与银行及经销商合作协议统一蓝本,对合 作内容做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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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一部分 展业
• (二)掌握相关知识 • 1、掌握《营业用货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营业用客车贷款保证
保险条款》、《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车贷险险业务 管理办法》、《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机动车辆保险实务 规程》和各级公司有关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2、熟悉《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车贷险中的法律关系和 抵(质)押登记等实务操作手续。 • 3、熟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中 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号),及各商业银行总行颁发的《汽车消费贷款实施 细则》及金融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各级管理机构制订的相关制度 ,了解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标准。 • 4、熟悉国家对民用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 5、了解国家对机动车辆生产厂、汽车经销商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服务 标准,熟悉主要车型的市场销售价格和主要消费群体。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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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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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一部分 展业
客户档案的有关内容,同将逾期资料提供错误这一情况记录于银行档案。 • 若发现银行逾期情况不清晰,管理严重混乱,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终止合作
关系。 • (五)(六)了解调查 • (七)经催收借款人还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还款情况输入车贷险综合
业务处理系统,并登录到车贷险客户档案。 • (八)清收人员应将催收情况及了解到的有关情况详细记录于《车贷险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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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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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 一、档案管理 • 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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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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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 一、客户回访 • 二、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与内容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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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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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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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一部分 展业
• 二、选择合作对象 • (一)合作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银行 • 2、经销商 • (二)合作方需提供的资料 • 1、银行 • 2、经销商 • 三、合作对象的资质审核与合作协议的签订 • 四、合作对象的代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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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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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一部分 展业
• (三)展业宣传 • 品牌优势、规模优势和信用优势;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和服务优势;
车贷险产品和车险产品特色;车贷险与车险基本险、附加险的内容和 互为补充的关系。 • (四)协调相关部门 • (五)展业资料准备和培训 • 及时提供有关保险条款、费率表和其它资料;严格管理投保资料;相 关人员培训;风险的因素的调查、甄别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展业 第二部分 承保 第三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四部分 逾期管理 第五部分 理赔 第六部分 售后服务 第七部分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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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实务规程
第二部分 承保
• 一、承保流程 • 1、我司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流程
• 2、目前车商、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及两方担保流程